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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
0.00     定价 ¥ 7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16927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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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本身如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的登记一样,具有确证权利正当性和保持社会记忆之功能。法律出于尊重社会实情,调和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严苛,规定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是这种未经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造成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脱离,因此物权取得人如欲进一步从事物权交易,仍须经由登记始得为之,否则难免对交易安全和秩序造成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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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耀东,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法学法律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5个。出版与参编学术著作《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继承法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等7部。在《现代法学》《法学论坛》《民商法论丛》《东方法学》《北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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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之发生、变更、转移与消灭。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通常并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也并不被法律所考虑和评价,更非影响物权变动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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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问题的缘起
二、本书的讨论范围
三、研究意义与价值

第一章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正当性基础
一、公示替代说
二、社会实情符合说
三、弥补产权过渡期间权属空白说
四、、本书观点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原因而发生
二、须有特定的法律事实或事实行为发生
三、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
第四节 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一、基于法律行为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与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第五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二、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
三、小结及与我国立法的比较

第二章 遗产移转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一节 因遗产继承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产继承的性质
二、遗产继承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
三、遗产继承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
四、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与夫妻共同财产制间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节 因遗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嘱继承与遗赠同一立法模式
二、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立法模式
三、《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解释论
第三节 因遗产酌给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遗产酌给请求权的性质
二、酌给遗产的物权变动
……
第三章 基于事实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章 基于公法上的原因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五章 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六章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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