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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检察理论与实践新知(第一辑)
0.00     定价 ¥ 4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0225314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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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入,我们是答卷入,人民是阅卷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如何在供给侧提供更好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有新的更高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如何做好检察理论研究这篇大文章,以与时俱进的检察理论指引发展变革的检察实践,更好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我们必须持续关注、努力推进的重大课题。”
  面对新理念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在权力运行模式、办案思维方法、法律监督理念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变,在职能定位、发展路径和行为遵循等方面加快适应,理论研究工作也亟待与时俱进,拿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和理论支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市检察人员的参与下,以课题研究为抓手,以检察改革为导向,以业务实践为基础,在全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院领导带头研究课题,推动形成理论研究人才、青年检察干警重点参与的比学赶超研究氛围,立足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紧紧围绕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巡回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等重点,将一大批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经验升华为理论成果,有力促进了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更好推动理论研究成果的落地见效,继续巩固检察理论研究的有益氛围,我们择其优者付梓刊行,形成《检察理论与实践新知(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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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理论与实践新知(第一辑)》:
  (二)把办案与监督的高效融合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支撑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也是业务机关,主要业务是司法办案。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寓监督于办案之中,脱离了办案,法律监督就是空中楼阁,就是一句空话。因为只有在办案中才能发现问题的所在,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性。也只有把应当监督的事项当作案件来办理,才能提高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曾有同仁提出,应当在检察机关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将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责剥离,单独成立监督部门,如诉讼监督部,当出庭检察官在庭审中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裁判行为时,应当将线索移交诉讼监督部门,由诉讼监督部门检察官对审判人员违法裁判行为进行监督。理由是监督事项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出庭检察官无法在繁重的具体办案中有效进行监督,将诉讼监督职能从业务部门剥离,可以让出庭检察官专心办案,由诉讼监督部门检察官专理监督,提高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且不说这种分离会造成机构的臃肿和职责的模糊,就将办案和监督分离而言,就是对司法规律的背离,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事实上,业务活动中的办案和监督是很难进行明确区分的,将出庭办案和诉讼监督强行分离,只会造成重复工作,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办案质效。
  (三)把捕诉一体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契机
  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现了捕、诉的无缝衔接,实现了捕诉权能的集中行使,检察机关从审查逮捕阶段就加强引导取证工作,提出有效的补充侦查提纲,减少审查起诉阶段退查的次数,完善了检察引导侦查的刑事犯罪侦诉体系。全面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工作质效,无论捕与不捕,都要针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列明补查提纲,定期督导补查情况,完善全流程监督机制。全面强化捕后引导侦查工作质效,紧紧围绕定罪量刑的要件事实,明确侦查方向、及时督促取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构筑检警一体化大指控格局。同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能灵活机动地配备时间,调整捕、诉的节奏,着力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客观上保证了案件质量。“捕诉一体”机制下审查起诉和审查逮捕职能由同一检察官行使,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前就对案件基本情况已经了解,避免了重复阅卷、审查、制作法律文书等过程,有效减少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再侦查的案件,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时间,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把落实司法责任作为提高办案质量的重点
  检察机关以往的办案模式,是“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种办案模式,充分体现了“检察一体化”的原则,有利于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但其缺点在于“审者不定,定者不审”,导致权责模糊,一旦发生冤假错案,责任主体难以确立,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司法的亲历性、裁判性、中立性等特征要求在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下,适当提高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通过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职责权限,让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自主作出决定。司法责任制就是对这种趋势的回应,也是对长期以来行政化审批案件弊端的矫正。司法责任制的重点是放权,向一线办案检察官放权,无论是通过授权制抑或委任制,其本质是让一线办案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内独立负责,实现权责一致。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是对司法属性的回归。司法责任制明晰了不同人员的办案责任,使原本模糊的办案界限变得清晰了,琐碎的办案流转变得简单了。检察官独立负责让检察官对案件的态度变得更加审慎认真,从而为办案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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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理念与实务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检察定位和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优化法律监督产品供给研究
信用卡相关犯罪实证分析
检察公益诉讼在地下水资源保护中的价值阐释及实现路径
浅析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下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研究
“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新时期控申检察工作

履职与服务
检察机关服务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问题研究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证问题研究
金融领域风险防控与检察职能发挥
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与检察职能发挥
浅谈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研究

办案与监督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路径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实务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实务问题研究
对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及建议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

改革与前瞻
刍议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
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
监狱巡回检察制度的完善研究
……
运行与管理
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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