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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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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欧盟地区政策研究:改革、效应与治理
0.00     定价 ¥ 9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9503963
  • 作      者:
    臧术美
  • 出 版 社 :
    时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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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臧术美,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与地区发展研究院欧洲中心、中东欧中心研究员。法国里昂高师人文地理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法国里昂高师客座教授。上海欧洲学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法国研究分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欧盟地区(区域)政策、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地中海联盟移民与欧洲多元文化主义、中东欧研究等。已经在《社会科学》《德国研究》《经济地理》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合著5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项,中国—中东欧研究基金会项目多项,横向课题多项,华东师范大学与法国里昂高师合作的JORISS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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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欧盟地区政策也被称为欧盟凝聚政策,在欧盟政策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政策也是欧盟“多层级治理”模式最典型的体现。本书的三个关键词是:“改革”“效应”与“多层级治理”。本书梳理了欧盟地区政策的四次重要改革及其演变趋势,并探寻了每次改革与欧盟历次扩大之间的内在关联。同时,本书还从经济、社会、地域和制度四个方面对欧盟地区政策的效应展开了全面考察,并试图探究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以欧盟地区政策作为案例来探究欧洲一体化的本质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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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0第一章欧盟地区政策的含义及其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的地位

0欧盟地区政策研究:改革、效应与治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地区”与上面的“地区”含义不同,前者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领土国家,因某些共同特性或地理上的联系而联合在一起共同组成的跨国家区域。本书的研究对象并不是国际关系学意义上的“地区”,而主要是指国家内部的地区。本书有时候也会涉及跨边界地区,比如欧盟的INTERREG项目;在探讨欧洲一体化理论与进程的时候,欧盟也会被作为一个整体的“地区”来对待。但本书绝大部分情况下所使用的“地区”,是指国家内部的地理和行政单位。二、地区政策的含义地区政策(regional policy/la politique régionale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大量采用法文文献,因此很多标注显示法文,也有的地方因出自英文文献而显示英文标注。为方便不同语种读者群的理解,个别的地方也会同时显示英文和法文标注(英文在前,法文在后)。)也称区域经济政策(regional economic policy)或区域发展政策(regional development policy),是指政府根据地区差异而制定的促使资源在空间内优化配置、控制区域间差距扩大、协调区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和。美国著名区域经济学家约翰·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认为,区域政策是处理区域问题和何处进行区域发展的一种政策。张可云在其《区域经济政策》一书中给出的定义是:所谓区域经济政策,又称为区域政策,是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干预区域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它通过政府的集中安排,有目的地对某些类型的问题区域实行倾斜,以改变由市场机制作用所形成的一些空间结果,促使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格局协调并保持区域分配合理。他认为,在研究区域政策时,不能将凡有区域影响的政策都算作区域政策,区域政策需要有两个不可分割的特征:第一是积极的区域倾斜,即对选定的地域单元予以利益补助;第二是高度集中化,即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与评价是由中央当局(包括中央政府、国家立法机构等)来进行的。因此,张可云认为,严格地说,中国尚未形成完整的区域政策体系,最明显的表现是迄今为止没有为实际部门所采纳的问题区域框架,最多只有贫困地区划分,这对完善区域政策来说缺乏基本的基础。张可云著:《区域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11页。地区政策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区政策仅指区域经济政策,而广义的地区政策除包括区域经济政策之外,还包括区域社会政策、区域环境政策、区域生态政策、区域文化政策等。从地区政策的层次来看,可以分为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和亚国家层次的地区政策(也有学者认为亚国家层次的地区政策不能被称为地区政策,应该被称为“地方政策”或“地方发展政策”张可云著:《区域经济政策》,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页。)。从这个意义上讲,欧盟地区政策就是一种超国家层次的地区政策,这也就是本书的研究对象。简单来说,欧盟地区政策产生得要比许多成员国地区政策晚。在欧共体成立之前,西欧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就已经开始了地区政策的实践。早在20世纪20年代,英国就因东北部煤炭工业发展缓慢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失业问题而对该地区实施了援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欧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各国都开始制定自己的地区政策。而欧盟地区政策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逐渐产生和成熟起来的。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将对欧盟地区政策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进行深入的梳理和分析。地区政策手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根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作用方式,可以分为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根据作用的内容,可以分为区域补偿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公共投资政策、产业布局政策和区域发展控制政策,等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欧盟官方文件以及相关著作中,欧盟地区政策被赋予了一个新的称谓——“欧盟凝聚政策”(Cohesion Policy/Politique de cohésion)。 本书中Cohesion有三种译法,根据汉语表达习惯需要会在不同语境下分别使用“凝聚力”“聚合”“凝聚”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其内在含义相同。一般来说,单独使用cohesion作为目标的,翻译为“凝聚力”;“欧盟凝聚政策”常用“凝聚”表达;“聚合报告”则使用“聚合”表述。在有关2007—2013规划期的诸多官方文件,比如欧盟理事会1083/2006号决议和第四次经济、社会与地域聚合报告(Report on economic,social and territorial cohesion),本书以后统一简称“聚合报告”。“欧盟凝聚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表达方式。至于这种称谓最早出现在哪一年,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法,早在1986年的单一市场法案(SEA,Single European Act)中就已经提到一个类似的名称——“经济和社会凝聚政策”(Economic and social cohesion policy/Politique de cohésion économique et sociale)。而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许多著作中,也开始明确采用“欧盟凝聚政策”来指代欧盟地区政策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东扩以后,欧盟所面临的“凝聚力”(cohesion)方面的挑战比以前更大,欧盟地区政策提高欧盟内部“凝聚力”的任务需要进一步强化,欧盟地区政策也就被直接冠以“欧盟凝聚政策”这一称号了。 Guy Baudelle et Bernard Elissalde,Regards croisés sur lintégration européenne, lInformation Géographique,Vol75,No4,141,2007“欧盟凝聚政策”中的“凝聚”(cohesion)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经济与社会聚合(economic and social cohesion),主要是指促进地区竞争力和绿色经济增长,为民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更多工作机会和更高质量的生活;第二,地域聚合(territorial cohesion),主要是指促进地区间的连接,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创新合作,共同应对挑战(比如气候变化),从而使整个欧盟受益。不过,旧的“欧盟地区政策”称号并没有完全被“欧盟凝聚政策”取代,而是继续被使用。在有的官方文件中,这两个词还会并列出现。其实,这两个称谓的实际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在本书中,作者并不特意对二者进行区分。本书中,鉴于“地区政策”的表达方式同时适合于欧洲以外的其他地区,且比“凝聚政策”出现得更早,作者倾向于沿用传统的“地区政策”这一表达方式。当然,在引用最新的官方文件和专著时,作者会尊重著者原来的表达——“欧盟凝聚政策”,而不做刻意的更改。总之,在本书中,这两种表达方式是完全可以互换的。第二节欧盟地区政策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的地位一、欧盟主要机构设置欧盟地区政策的运行涉及欧盟多个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地区委员会等。首先,我们将对欧盟主要机构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般来说,欧盟有五个最主要的机构: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欧盟(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Council of Ministers,the Council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Ecosoc) 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是由代表雇员与雇主形成的“社会合伙人”以及不同工商部门、执业人员、消费者与环保团体的各种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机构。该机构历史悠久,《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对其组成做了具体规定。在提案涉及条约规定的那些政策部门时,委员会必须征求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在这些情况下,任何提案只有在经济与社会委员会递交意见或表明其没有意见后,欧盟理事会才能采纳。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也可要求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发表意见,且自1972年以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有了自动发表意见的权力。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分为三个小组:雇主与雇主组织组、雇员与工会组、独立利益与自由职业组。、欧洲地区委员会(Committee of Region,CoR)、欧洲刑警组织(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简称,Europol)等。欧洲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欧盟(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地区委员会对于维护地区和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地区和地方层级的地位,具有特殊意义。1欧洲理事会欧洲理事会又称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欧洲理事会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理事会增设常设主席一职,任期两年半,可连任一届。首任主席为比利时人赫尔曼·范龙佩(Herman Van Rompuy),2012年3月获得连任,新任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日,波兰前总理唐纳德·图斯克正式就任欧洲理事会主席。2017年3月12日,欧盟各国领导人以27∶1的投票比再次选举唐纳德·图斯克为欧洲理事会主席。2019年7月,夏尔·米歇尔(Charles Michel)当选欧洲理事会新一届主席。欧洲理事会主席素有“欧盟总统”之称。 2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也称部长理事长,简称理事会,是欧盟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理事会有一名主席和一名秘书长,实行轮换制,由各成员国轮流出任,每6个月轮换一次。后来,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Treaty of Lisbon)规定设立欧盟理事会常任主席职位,取消每半年轮换一次的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3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欧洲人民党候选人、卢森堡前首相容克(JeanClaude Juncker)2014年7月15日在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上赢得422票赞成票,当选新一届欧盟委员会主席。他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接替巴罗佐(Jose Manvel Durao Barroso),任期5年。2019年12月起,由乌尔苏拉·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接任。欧盟委员会源于1951年《巴黎条约》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Treaty of Paris)成立,1952年7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无需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资料。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有效期限为50年。因此2002年7月23日之后欧洲煤钢共同体不复存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是欧洲漫长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成员国的政府第一次放弃了各自的部分主权,并将这些主权的行使交给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高级机构。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的四个重要机构之一的高级公署,由让·莫内(Jean Monnet)出任第一届主席。随着1958年《罗马条约》的签订,另外两个机构出现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委员会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委员会,这两个机构均效仿欧洲煤钢共同体但超国家特质却大为减少。1967年,这三个机构[通过设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暨单一执委会条约——《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又称《布鲁塞尔条约》)]合并组成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EC),并将其三机构之执行机构合并成单一的执委会。欧共体执委会是欧盟执委会的直接前身。欧盟委员会最初由20人组成,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两人,其他欧盟成员国各一人。自2003年2月《尼斯条约》(Treaty of Nice)开始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都选派一名委员。4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1962年改称“欧洲议会”,为欧盟的立法、监督和咨询机构,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阿姆斯特丹条约》 欧盟理事会总秘书处在1997年6月中旬公布了欧洲理事会的阿姆斯特丹会议文件,其中包括由欧盟首脑会议通过的《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以下简称《阿约》)草案。该《阿约》草案有6个部分共19章。从条文内容来看,《阿约》是对欧盟已有条约(主要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与《罗马条约》)的一项修正案,主要是通过改写、添加或删节现有条约条款及附件(如议定书、声明、宣言)等,对之进行修订和增补。(Treaty of Amsterdam)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5欧洲法院1952年,欧洲法院于卢森堡市设立,由各成员国协商一致任命的法官和佐审官组成,任期6年,可以连任,每3年轮换一半。法院院长在法官中推选,任期3年。为了减轻欧洲法院的负担,1986年依据《单一市场法案》建立了一个初审法院。从此,个人或企业单位直接上诉时都由初审法院解决,欧洲法院只是复审法院。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的上诉依然由欧洲法院负责。《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又称《欧洲联盟条约》)第230条规定:“欧盟法院应当审查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审查由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以及欧洲议会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于他们所做的建议和意见除外。”6欧洲地区委员会欧洲地区委员会是代表整个欧盟地方和地区政府的机构,于1994年成立。在选举其成员时,所有成员国都十分谨慎,以保证其组成成员间的地理平衡。地区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按相同人数比例原则委派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为来自各成员国地区当局的代表,如市长、市参议员及地区政府首脑等,由成员国推荐,欧盟首脑会议任命,任期4年。委员们一经任命,要保持政治上的完全独立。地区委员会每年举行5次全会,确定地区委员会的政策。委员会同样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政策领域。地区委员会是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的顾问机构,并就某些直接与地方和地区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欧委会和理事会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决策必须咨询地区委员会的意见:(1)经济和社会统合(包括结构基金);(2)泛欧交通、通信和能源网络;(3)公共卫生;(4)教育和青年;(5)文化。在其他领域的决策上,地区委员会也可应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要求或自发地提出其意见,对欧盟决策施加间接影响。地区委员会现在已经拥有自己单独的行政机构,可以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无需像以前一样要经过欧盟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和批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两个重要成果就是“辅助性原则”(subsidiarity/subsidiarité) 此外,欧盟(欧共体)的相关规定包括:《欧洲共同体条约》第5条规定:“共同体应在条约及其目标授予的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本共同体应根据辅助性原则,只有当成员国没有充分能力完成拟议中的行动目标,而出于拟议中的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本共同体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共同体采取行动。共同体的行动不应超过实现条约目标所必须的范围。”1997年《关于适用辅助性与比例性原则的议定书》第3条规定:“辅助性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概念,根据条约规定的目标予以适用。它允许在情势需要时对权限范围内的共同体行动予以扩展,在相反情形下则限制或终止共同体权能。”这表明辅助性原则的适用随授权原则相对灵活的变动而做相应的变化。2004年12月16日《欧盟宪法条约》附录中的《关于适用辅助性和比例性原则的议定书》对辅助性原则的适用做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修订:首先,在立法行为的起草和审查阶段加强对参与立法程序的机构适用辅助性原则的考虑。其次,《欧盟宪法条约》辅助性议定书最重大的变化是设立了“早期预警机制”,规定在委员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将草案交付进一步表决前,由国家议会直接监督草案是否符合辅助性原则。在欧洲一体化的历史上,这是国家议会第一次参与欧盟层面的立法程序。的提出和地区委员会的设立,二者之间有内在的关联。地区委员会的诞生,意味着各地区和地方最终在欧盟层面有了自己的代表。地区委员会在两个方面为公民服务:首先,确保市民的直接利益在联盟政策制定过程中得到考虑;其次,让公民了解欧洲联盟的进展情况。为了让地区和地方当局更好地参与到建设欧洲的进程中,并让它们在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中发出更强有力的声音,欧洲地区委员会建立了三个网络,其中一个就是“辅助性原则监督网”(Subsidiarity Monitoring Network)。该网络于2007年6月27日建立。后来,《里斯本条约》赋予地区委员会以新的权力,包括加强其在监督辅助性原则方面的责任。二、欧盟地区政策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的地位欧盟政策体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内部事务和外交事务等各个方面。欧盟地区政策是欧盟内部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政策,但它并不是孤立的政策。恰恰相反,欧盟地区政策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它是一个连接各个部门政策的重要跨部门政策。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欧盟政策体系及其类别。具体而言,欧盟政策可以从以下三大方面分类:1支柱政策体系支柱政策体系主要是指体现和推动欧洲一体化的相关政策和条约体系,包括经济一体化政策(如单一市场政策、经济和货币联盟相关政策等)、政治一体化政策(欧盟宪法等)以及共同的对外政策等。根据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共同体领域”,包括大多数共同体政策领域;第二支柱是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第三支柱是打击犯罪、警察和司法合作领域,该支柱的前身是司法与内政事务部门。在政策介入的深度(及政策制定的主导权/主权转移和政策的约束力)方面,这些支柱政策呈现深浅不一的现象。在某些政策领域,欧盟已经完全取代成员国政策制定者的地位(如共同农业政策、货币政策等),而在另外一些领域(如打击犯罪、警察和司法合作方面)则介入不够充分,机制比较软弱,效率也比较低下。2功能政策体系欧盟的功能政策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特定功能的政策,它们或直接调节和服务于支柱政策,或服务于特定政策领域,与支柱政策目标相辅相成,比如欧盟的竞争政策、社会政策、司法与内政政策、能源政策等。3部门政策体系欧盟的部门政策主要是指直接针对具体部门的政策,比如共同农业政策、渔业政策、交通政策等。按照支柱政策的划分方式,欧盟地区政策属于第一支柱的政策领域范围。从功能政策和部门政策的性质来看,欧盟地区政策不属于典型的功能政策和部门政策,因为它的处理对象超越了某一种具体功能政策和部门政策目标,涉及经济发展、就业、教育、环境、市场、农业、交通、研究与创新等众多领域。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也是欧盟地区政策的重要特性。欧盟地区政策区别于具体的部门政策,它以缩减整个欧盟内部的地区差距、提高欧盟内部凝聚力和竞争力为宗旨,在各个部门政策之间形成一定的协调效应(参见本书第二部分有关“地区空间效应”的论述)。由此可见,离开了欧盟地区政策的良好运行,欧盟政策体系的效力会受到很大削弱,欧盟的建设也无法健康持久地进行。这也决定了其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在欧盟委员会的官方网站https://europaeu/europeanunion/topics/regionalpolicy_en中,“地区政策”(Regional Policy)是欧盟众多政策领域中的一项重要栏目(此外,还有农业、商业与工业、竞争、文化、关税、发展与合作、教育培训与青年、就业与社会事务、能源、环境、食品安全、外交与安全政策、健康、人道主义援助与市民保护、人权与民主、司法与基本权利、科研与创新、单一市场、税收、贸易、交通等)。欧盟委员会内部有一个专门负责欧盟地区政策的机构,就是成立于1967年的一个有关地区发展的统一指导机构(Directorate General for Regional Policy,DG Regio)。欧盟地区政策有五个核心内容:(1)通过投资支持就业、教育和社会融入;(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3)通过投资和研究性工作推动科研和创新;(4)通过重要投资项目推动环境保护事业;(5)推动交通与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与创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的现代化,以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挑战。欧盟地区政策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缩小地区和国家之间的差距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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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扩大”中的“深化”:

一体化进程中的欧盟地区政策改革


第一章欧盟地区政策的含义及其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的地位/00

 第一节欧盟地区政策的含义/00

 第二节欧盟地区政策在欧盟政策体系中的地位/0

第二章历次扩大背景下的欧盟地区政策改革/0

 第一节1957—1975年:欧共体地区政策萌芽和初步形成/0

 第二节1975—1988年:欧共体地区政策的成立与完善/0

 第三节1989—1999年:走向成熟的欧盟地区政策/0

 第四节2000年以后:欧盟地区政策的深化发展/0

第三章欧盟地区政策演变的特点和趋势/0

 第一节“凝聚力”(公平)与“竞争力”(效率)的双重强化

趋势/0

 第二节程序的简化以求更高的效率/0

 第三节不同层级之间“合作”的加强与职权的明晰/0

 第四节不断朝向更加“绿色”“智慧”与“亲民”的欧洲/0


第二部分欧盟地区政策的经济、社会与地域效应


第四章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地区政策的官方评估及理论支撑/0

 第一节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地区政策效应的官方评估/0

 第二节欧盟最新评估:结合欧债危机的影响进行分析/0

 第三节欧盟官方评估的理论模型基础/

第五章对欧盟地区政策非官方评估及三种理论基础/

 第一节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

 第二节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观点/

 第三节新地理经济学观点/

 第四节对欧盟地区政策评估的延展性思考/

第六章欧盟地区政策的“空间化”和“地域化”趋势/

 第一节“欧洲空间发展纲要”的颁布/

 第二节“地域聚合”概念的产生及其影响/

 第三节“欧洲空间规划研究网”的诞生与发展/

 第四节“欧盟地域议程”与“地域合作”实践/第三部分欧盟地区政策的制度效应:

“地区化”“欧洲化”与“多层级治理”


第七章“欧洲化”的一个特殊视角:欧盟地区政策影响下的欧洲

“地区化”进程/

 第一节西欧国家“地区化”进程/

 第二节中东欧国家“地区化”进程:以波兰为例/

 第三节中东欧国家“地区化”进程的“失败”?——对“欧洲化”

问题的思考/

 第四节“地区”层级的作用/

第八章欧洲一体化理论谱系中的“多层级治理”/

 第一节欧洲一体化主流理论的“理论论争”/

 第二节欧洲一体化主流理论的“理论混合”/

 第三节“超越”欧洲一体化主流理论“论争”的尝试/

 第四节“多层级治理”理论与欧盟地区政策实践/

第四部分中欧地区政策比较、互鉴与多层级合作

第九章中国与欧盟地区政策比较、互鉴与多层级合作/

 第一节中国与欧盟地区政策的比较思考/

 第二节中国与欧盟地区政策可相互借鉴之处/

 第三节中国与欧盟地区政策的合作:回顾与展望/


第十章“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一种多层级

机制探析/

 第一节“多层级”的视角及其理论基础/

 第二节“多层级”视角下的中国与中东欧地方合作机制/

 第三节“全球化”“地区化”与“地方化”:地方合作的“多层级”

宏观思考/ 

结语/

 附录一欧洲国家“地域统计单位专用术语”(NUTS)三个层级

列表/

 附录二欧盟委员会提供的14个结构指标一览表/

 附录三欧盟待开发的新指标一览表/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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