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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9(总第189辑)
0.00     定价 ¥ 22.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0929779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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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此次《规定》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本辑重点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及院校学者相关解读文章。
  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三个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出具体措施。为方便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适用指导意见,本辑同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的解读文章,详细阐述了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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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9(总第189辑)》: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入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入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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