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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检察制度详考/清末民国检察专著集注丛书之三
0.00     定价 ¥ 6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0224911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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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远(生卒不详):四川宜宾人,清末民初司法人士,中共党员。与徐谦同为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进士,徐谦为第8名、张智远为第68名。后留学日本,以第一届首名的优异成绩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第四班。回国后,曾任京师地方审判厅署理推事和刑二庭推事、高等检察厅及大理院总检察厅检察官等职。
  
  王枢(生卒不详):清末民初司法人士,曾任热河省经棚县(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县令。
  
  王炽昌(生卒不详):清末民初司法人士。1911年10月任山西省猗氏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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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察制度详考/清末民国检察专著集注丛书之三》原书16开、繁体、竖排、298页,依次包括:封面、封二、前衬页、书名页、序、例言、检察制度详考目录、正文、版权页、后衬页、封三、封底12部分。在“四胞胎”中字数排名第二,近11万字。
  《检察制度详考/清末民国检察专著集注丛书之三》口授与笔述者姓名,分别在原书正文各编开头标注。而正文内容依次包括:①第一编“关于刑事法之部”——[日本]冈田朝太郎口授,(歙县)徐谦鉴定、(宜宾)张智远笔述。②第二编“关于民事法之部”——[日本]松冈义正口授,(歙县)徐谦鉴定、(三台)王枢笔述。③第三编“关于行刑法之部”——[日本]小河滋次郎口授,(歙县)徐谦鉴定、(三台)王枢笔述。④第四编“关于国际法之部”——[日本]志田钾太郎口授,(歙县)徐谦鉴定、(湘潭)王炽昌笔述。每编又包括总(绪、通)论、各(本)论与诸章、节、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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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制度详考/清末民国检察专著集注丛书之三》:
  第一期,以国事犯为犯罪时代
  凡犯罪者即系国事犯,盖当时并无公犯与私犯之分。若今日之犯罪一方为刑事上问题,如各种罚,则其又一方为民事上问题,如损害赔偿等。而此期之罗马法,则尚无此区别,故犯罪种类甚少。
  所谓国事犯,仅如颠覆政府等类,遇有此事先由议会集议,然后以刑罚加之。此纯然关于政治上之犯罪者;若加害人民,则必俟被害者告诉而后处罚。
  夫当时由议会集议处罚犯罪,实罗马立法司法行政不分之故,且犯罪之诉极少。故无须检察官之起诉也。
  第二期,以国事犯及杀人罪为犯罪时代
  逮至第二时期,乃于国事犯外又有杀人罪,即以国事犯及杀人罪为犯罪时代。此期犯罪之种类较第一期为多,因此不能用第一期之简单办法。故于议会之外另设委员,遇有犯罪者由委员调查明确报告于议会,而后由议会集议而处罚之。
  第三期,国事犯及并能犯时代
  迄第三时期,则犯罪之种类愈多,约分为国事犯及并能犯两种。普通犯者于杀人罪外,如关于身体、名誉、自由、财产等之加害行为皆是。此等犯罪仅恃前此委员之调查,亦形不足。故任被害者之告诉,而后由议会处罚;其告诉,则对于议会之常设委员行之。
  综观以上沿革可知,罗马当日犯罪之种类前少而后多,其起诉之办法亦自不同。夫罗马议会当设之委员,即罗马裁判所之起源。惟其时审问犯罪既由于议会常设之委员,而告诉又以人民为断,则检察制度此时不见为必要也。第二项德意志法处罚犯
  至德意志当酋族时代,①其法分两种:一日政府法,一日人民法。
  违背人民法者,由人民自行加以制裁。此加害者所受之制裁,即为共同部落全体之制裁。假如有人犯窃盗罪或害人生命者,由该处部落全体会议议定后乃以罚加之。惟执行之权仍归政府。盖议罚者人民(共同部落)之事,而执行者政府(国家)之力也。执行之机关即属于裁判所。故其时德国之裁判所乃执行裁判所,即执行法律而非裁判犯罪也。
  厥后犯罪之种类日多,人民之判断势不可行,于是乃扩张裁判所之权,限变执行官署而为裁判官署。
  在德国古代之制度,既以裁判所为执行官署,其检察事务实为当时裁判官之专职。其后虽变而为裁判官署而其执行自若也。故其时亦无检察制度之必要。
  总之,前古之制度无论为罗马、为德意志,其制裁犯罪之根据不在被告人,即在人民;(故)不必再有检察制度,此其大较也。②第三项检察制度发生
  检察制度之发生,实始于学者间所称第二罗马之法国。
  法国在西历14世纪时代初,以检察官为国王之代理人,使参与诉讼以图国王一身之利益,为其职务。不过为国王之腹心、爪牙而已,无所谓代表公益也。
  及法国革命皇室势力消灭,前此为国王谋利益之检察官亦以中绝。③其时关于犯罪行为一切告诉、告发仍由人民为之。此种状态觉有妨害人民之业务,重以其时秩序扰乱,①犯罪日多。拿破仑熟察此情形,②知不可不设一定之机关,于是检察制度复因而萌蘖。③惟当时之检察官不但干预刑事,并干预民事及司法行政。盖此时仍本诸为国王代理之意,而为实行拿破仑意思之一种机关。故其权力甚大也。
  迨拿破仑之势力衰,而检察官之权限亦因以缩小。其初实行拿破仑之意思者,乃变而为实行国家意思之机关,参与民刑事件,以图公益为其职务。而与前此办法,迥不同矣。
  德意志及日本之检察制度,以法国法为根据。其所异者,不过检察官参与诉讼之范围不同。
  而英国之检察制度,实质上与法国同,而形式上与法国异。英有所谓“总检察长”者,办理关于重大事件。其普通犯罪,以国库之辩护士主张,之参与刑事之时称日“刑事诉追者”。至于民事则参与之时少,惟离婚之裁判得参与之。然亦须得总检察长之许可,其参与民事之时称日“女王代理者”。此等手续皆为实质上之办法。如以形式论,则英国并非如法国之设有专官也。
  北美合众国略与英同,有实质的检察制度、无形式的检察制度。
  兹就各国通行之(检察)制度约可分为两种:一特设机关,以办理检察事务。如法、德、日本等是;一不特设机关,而以国库辩护士兼任检察之事务。如英、美等是。中国现在设立检察厅采用前一种制度,故本讲义于后一种制度则从略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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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检察厅之配置
第一章 检察厅之组织
本论
第二章 法国检察制度之沿革
第二节 采用之分合
第一节 经过之顺序
第一章 检察制度之起源
绪论

第一编 关于刑事法之部

例言

简介
凡例
第二节 检察官之监督
第一节 (检察)事务章程
第三章 (检察)事务章程及监督
第五节 裁判之执行
第四节 公诉之实行
第三节 公诉之提起
第二节 公诉之准备
第一节 概论
第二章 检察厅之权限
第五节 检察厅书记课
第四节 检察官之补助机关及辅佐员
第三节 检察官之任免
第二节 检察官之定员、官等及俸给
第三章 非讼事件
第四节 检察官参与诉讼上之救助
第三节 检察官参与破产诉讼之方法
第二节 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之范围
第一节 检察官之共力
第二章 民事诉讼
第五节 检察权限之结论
第四节 检察厅之权限
第三节 检察厅之组织
第二节 检察制度之意义
第一节 检察制度之概略
第一章 早总论
……
第二编 关于民事法之部
第三编 关于行刑法之部
第四编 关于国际法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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