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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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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要案典丛·著作权卷
0.00     定价 ¥ 7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9660
  • 作      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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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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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过去11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40个著作权典型案件汇编成书,从中归纳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在著作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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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再审申请人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八航五金塑胶厂、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他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作品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发表登记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281号

【基本案情】

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联公司)职员创作了“取景标贴(keep 500px)”图案,是用于贴在摄像机产品上的标贴,该美术图案左侧为一只含有眉毛和眼睛的图案,右边是英文“keep 500px”。坤联公司与该职员签署“职务作品确认书”,确认该作品为职务作品,坤联公司享有除署名权之外之著作权。2004年7月15日,坤联公司取得福建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取景标贴(keep 500px)”,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所附的“作品创作说明”中对作品进行描述并有作品图样。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航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八航五金塑胶厂(以下简称八航厂)三种不同型号的摄像机产品取景器下方标有“左侧为眉毛和眼睛图形,右侧为keep 500px”字样的图案,与坤联公司作品稍有差别。坤联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坤联公司未证明八航公司等接触过其作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坤联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坤联公司主张八航厂、八航公司及他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普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标贴系抄袭、复制其作品。本案中由于坤联公司未能提供其作品与其产品一起公开销售的证据,故主张对方接触其作品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版权局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作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可见,进行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虽然该试行办法规定有“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内容,但对登记机构能否向公众提供相关登记的作品未作规定。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坤联公司主张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侵权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2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北部工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八航五金塑胶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李松蓢社区金角工业区第6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李松蓢工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他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21-23号欧陆贸易中心20楼。

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联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八航五金塑胶厂(以下简称八航厂)、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航公司)、他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他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4日,坤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坤联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登记的作品对公众开放,应当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坤联公司的作品应当认定为已经发表。作品是否发表并非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坤联公司只需证明八航厂、八航公司及他普公司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即可,版权登记已经能够证明,坤联公司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二审判决要求坤联公司进一步证明八航厂、八航公司及他普公司实际接触了作品,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导致未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八航厂、八航公司及他普公司的作品与坤联公司作品存在实质性的近似,且其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应认定已侵犯坤联公司的著作权。综上,请求改判支持坤联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共同答辩称,作品登记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对公众开放,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坤联公司对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接触过其作品负有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无误。被诉侵权标贴系自行设计,与坤联公司的作品无关。坤联公司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坤联公司职员郑国栋创作了“取景标贴(keep 500px)”图案,是用于贴在摄像机产品上的标贴,该美术图案左侧为一只含有眉毛和眼睛的图案,右边是英文“keep 500px”。郑国栋与坤联公司签署“职务作品确认书”,内容为:郑国栋创作该作品是完成坤联公司的工作任务,系职务作品,双方约定,除作品署名权以外之著作权在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五十年内归坤联公司所有,郑国栋同意以不具名方式行使署名权。

2004年7月15日,坤联公司取得福建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取景标贴(keep 500px)”,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为郑国栋,坤联公司为著作权人,作品完成时间为2003年10月10日。所附的“作品登记表”中记载有“首次发表时间为2004年10月”以及“申请登记时间为2004年5月10日”的内容。所附的“作品创作说明”载明:本作品:1突出眼睛,将之置于首要位置,同时符合人们单眼取景的习惯,用一只含有“眉毛和眼睛”的图表示;2强调距离,用“keep 500px”表示;3将二者融为一体,整幅作品意为“眼睛要距离500px时才能取景”。

坤联公司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获得八航公司、八航厂型号分别为DV9000F、DV8600、DV7000的摄像机产品,在其取景器下方标有“左侧为眉毛和眼睛图形,右侧为keep 500px”字样的图案。与坤联公司作品相比,不同点为:坤联公司作品中眼睛是两个圆形相套的眼珠,八航公司、八航厂产品标贴中的眼睛是一个涂黑的圆眼珠;坤联公司作品中的“K”字母高于其他字母,“P”低于其他字母,而八航公司、八航厂产品标贴中字母大小相同,高度一致;坤联公司作品的右侧为浅蓝色,八航公司、八航厂产品标贴的右侧是深蓝色。

八航厂是一家“三来一补”企业,其投资方是他普公司,八航公司是他普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06年6月16日,坤联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坤联公司“取景标贴(keep 500px)”图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坤联公司通过与作者郑国栋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坤联公司主张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侵权成立,必须举证证明其作品已经发表,而且发表的时间早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的时间。坤联公司称其作品于2004年5月随着贴有该标贴的摄像机之出售而公开发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在其作品登记文件中注明的发表时间为2004年10月,但其申请登记的时间是2004年5月,登记发表的时间晚于登记的时间,不符合生活常理,不予采信。由于坤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作品已经发表,且发表的时间早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的时间,亦不能证明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以其他方式接触坤联公司作品的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坤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坤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的发表应当是将作品公之于众。虽然在进行著作权登记过程中,有关代理机构、版权局等经办人员能够接触到所登记的作品,但这种形式的接触并不当然代表作品被公之于众,因而也不能视为作品的发表。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品登记后对公众开放,因而其他不特定的人都有机会接触该作品。同时,依据该规定,要查阅到作品的具体状况等内容也是需要履行登记、交费等手续后才能实现的,而坤联公司并没有举证证明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到其作品。综上,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坤联公司“取景标贴”作品系其公司职员独立创作完成,原两审法院均认定该标贴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坤联公司主张八航厂、八航公司及他普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标贴系抄袭、复制其作品。本案中由于坤联公司未能提供其作品与其产品一起公开销售的证据,故主张对方接触其作品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版权局1994年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作品登记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可见,进行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虽然该试行办法规定有“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内容,但对登记机构能否向公众提供相关登记的作品未作规定。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坤联公司主张八航厂、八航公司、他普公司侵权不能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坤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应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对应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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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程序问题

 

(一) 起诉和受理

 

1指控他人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在产品宣传、销售时非法使用其美术作品应属民事权益争议 /

 

——再审申请人日本国株式会社双叶社与被申请人上海恩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诚益眼镜有限公司、响水县世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确认不侵害著作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

 

——再审申请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二)境外著作权人的起诉资格

 

3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行政审批为条件 /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木年华网吧、罗昌颖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举证责任

 

4互联网下载图片的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 /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证据

 

5对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

 

——再审申请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6图片类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7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

 

——再审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8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 /

 

——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战神传奇网吧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的认定与保护

 

(一)独创性的判断

 

9作品独创性的理解与认定 /

 

——再审申请人孙新争与被申请人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0表格类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判断 /

 

——再审申请人马琦与被申请人乐山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唐长寿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1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

 

——再审申请人刘凯与被申请人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建设局、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国土资源局、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

 

12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再审申请人陈建与被申请人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3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再审申请人张晓燕与被申请人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实质性相似的认定

 

14立体造型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 /

 

——再审申请人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作品的认定标准

 

15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6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五)作品权属的认定

 

17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 /

 

——再审申请人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雷与被申请人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汝金山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六)字库作品属性的认定与保护

 

18计算机中文字库的作品属性 /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9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的著作权保护 /

 

——上诉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七)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20实用性与艺术性兼备的客体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

 

——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1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著作权的权利和归属

 

(一)作品的发表

 

2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

 

——再审申请人坤联(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八航五金塑胶厂、八航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他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署名权

 

23对雕塑作品进行合理使用过程中署名义务的确定 /

 

——再审申请人绍兴市水利局与被申请人王巨贤、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在先权利行使规则

 

24对包含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作品的著作权行使规则 /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开心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王坤、何铁永、傅凤丽、广东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长沙市裕得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职务作品

 

25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推定 /

 

——再审申请人陈俊峰与被申请人金盾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著作权侵权和责任承担

 

(一)侵权认定标准

 

26侵害录音制品制作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行为事实的审查判断 /

 

——再审申请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金帝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侵害邻接权纠纷案

27侵害表演者权案件中对权利主体及侵权人身份的审查判断 /

 

——再审申请人孙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侵害表演者权纠纷案

28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色里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晋鑫影视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晓军、李文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9买卖书号出版的图书的复制发行主体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

 

——再审申请人李长福与被申请人中国文史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30已为生效裁判确定为侵权并已给予权利人充分赔偿的,如在判决生效后继续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属于对原判决执行的问题,不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

 

——再审申请人张培莲与被申请人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31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

 

——再审申请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32“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

 

——上诉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三)付酬标准

 

33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计算依据 /

 

——再审申请人王志荣与被申请人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34使用他人根据民歌改编的音乐作品的付酬问题 /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成、王海星、王海燕、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九江联盛广场超市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

 

35数字图书馆侵害著作权案件中重复诉讼的认定与赔偿责任的确定  /

 

——再审申请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昌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贵州大学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36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

 

——再审申请人李艳霞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南关区本源设计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五、著作权许可和著作权合同

 

(一)法定许可

 

37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如丁、韩伟、广州音像出版社、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38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并复制和发行的法定许可 /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海成、王海星、王海燕、原审被告重庆三峡光盘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九江联盛广场超市有限公司、南昌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著作权合同

 

39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的确定及对“独家出版发行相关剧目录像制品权利”约定的理解 /

 

——上诉人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40著作权合同的解释规则 /

 

——再审申请人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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