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属性是对事物进行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人格权的概念是展开一切人格权问题探讨的起点和前提。我国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人格权已经成为民事立法所构建的民事权利中的基本权利。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更是将人格权保护的规则置于民事权利体系的首位,凸显了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毋庸赘言,人格权概念直接奠定了人格权立法的基础,如果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则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和制度体系也就无法确定。
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制定中,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人格权是不可定义的,并因此认为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如果人格权根本无法定义,则其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体系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民法典因此不应规定人格权编。然而认为人格权不可定义的观点实际上是未能区分法律人格与人格权益,也忽视了人格权独特的价值和特征。如果人格权这一概念是无法定义的,那么近代以来,众多的立法、学理和司法中指涉的人格权只是空虚的名词,这显然是不成立的。笔者认为,人格权是可定义的,正是在可以定义的基础上,人格权成为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形成了独立的制度体系,人格权的可定义性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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