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大案沉思: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制
0.00     定价 ¥ 4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7133124
  • 作      者:
    时延安,刘计划
  • 出 版 社 :
    中国言实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3-01
收藏
作者简介

时延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内有影响的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近百篇。

刘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内有影响的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


展开
内容介绍

本书收录了2018年国内广受关注的九起刑事案件并加以解析,包括昆山反杀案,穆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物美张文中案,深圳鹦鹉案等。这些案件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充分说明2018年度刑事法制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刑事法制进步的重要节点。通过对这些刑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可以阐释其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意义,从而彰显我国刑事法制的进步,对公众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展开
精彩书摘

无论是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还是从老百姓对案件的讨论来看,与昆山反杀案联系最为紧密的,无疑是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可以从个人和氏族的自卫行为中看到其雏形与印记,只是当时并没有将这种朴素的正义观正当化、合法化、成文化罢了。时至今日,为了平衡公民的私力救济与国家的公力救济,平衡侵害人利益与防卫人利益,多数国家均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法律效果及其限制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德国《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违法;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对自己或他人的非法攻击而必须采取的防御行动。出于混乱、恐惧或惊慌而致超越防御限度,不负刑事责任。”又如法国《刑法典》第122.5条规定:“若本人或他人正经历不正当的攻击,他在此时以必要限度内的防御保护自己或他人,除非防御手段与攻击强度不相适应,否则其不构成犯罪;若为了阻止针对财产的重罪或轻罪而进行除故意谋杀外的防卫行为,而该行为必要且与罪行之严重程度相称,则其不构成犯罪。”

为了更好地从整体上勾勒正当防卫制度的图谱,我们不妨首先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为什么正当防卫是正当的,即正当防卫因何“正当”。第二,结合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即正当防卫如何“正当”。

(一)正当防卫因何“正当”

为什么正当防卫是正当的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并帮助我们对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情况加以检视。而纵观中外的不同理论观点,其正当性可以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去探寻。

在美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存在着不同的理论立场,而他们具体地影响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个人在来不及寻求公权力救济时代替国家进行惩罚,如此,显然需要强调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间的相当性(类似“罪刑适应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出于公民面对“泰山压顶般的威胁”的自卫本能,如此,则显然需要强调防卫的紧迫性与必要性,而对相当性的要求则会相应降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必须从社会的角度予以限制(即“自卫的社会理论”),在注重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同时保护侵害人利益,如此便需要强调防卫人不能对侵害行为“反应过度”,“要求受害方忍受财物损失,也不要使用致命暴力反击”。总体来看,前两种理论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而第三种理论则力图通过“公”的一面,对这种“野心勃勃”的个人主义加以限制。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主要围绕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展开,但与美国不同的是,德、日刑法理论中在社会层面的探讨并非为了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而是为了证实其正当性。他们认为,一方面,正当防卫在个人层面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阻止不法侵害的本能性自我主张权,是一种不需要其他根据的原始性权利;另一方面,正当防卫在社会层面也是为了维护法秩序,表明侵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当然,或许是因为意识到了如此论证会导致过分强调防卫人利益的优越性,进而使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利益保护程度过于失衡,德、日刑法理论也往往会同时指出不能过于强调个人本能与法秩序维护,否则会出现为了保护财产而将人杀害的局面。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义无须向不法让步”也并非绝对。

不难发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正当防卫正当性的论述具有相似之处。那么,我国的立法者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呢?对此,全程参与刑法立法过程的高铭暄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一书中明确表示:“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当公民正确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不仅对社会无害处,而且对社会有好处。……但是,法律禁止滥用此项权利,过当地对不法侵害分子给予不必要的报复。”

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理解和其他国家大致相同,既从个人与社会两个层面为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正名”,也强调权利不能滥用、防卫不能过当。

既然正当防卫如此正当,为什么各国都主张对正当防卫加以“权利不能滥用、防卫不能过当”的限制呢?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民众朴素的防卫行为与防卫心理有时存在着演变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与私刑的冲动,而这样的报复与私刑,具有行为过当、循环往复,甚至造成家庭与社会群体间冲突与对立的风险,既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公民与国家订立契约(依循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并通过纳税等方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在公民遇到危险时,强大的国家机器理应挺在相对弱小的防卫人前头。

理论的推演总是比实践的处理来得简单。不可否认,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权利使用与权利滥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等之间,往往只存在着一张薄纸片的距离,而不同国家之间与同一国家内部对此的判断也可谓“莫衷一是”。极目远眺,在极度崇尚个人主义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住宅权的美国,还存在着如“城堡法”那般主张对在住宅内发生的不法侵害可以予以近乎无限的防卫的思想;可要是把目光拉近一些,日本对待这一权利便会显得严肃许多。而即使是在自诩“法治优等生”的美国内部,过往也既有如美国诉塞巴洛斯案那样,认为用弹簧枪伤害入室盗窃者行为违法的判例(加州最高法院认为,盗窃行为只会使财物受损,为了保护财物对盗贼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不属于正当防卫);还有如美国诉戈茨案那样,认为用枪杀害四名在地铁上索要五美元的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判例。

……  ……


展开
目录

目  录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昆山反杀案 / 1

 

扫黑除恶,保护民生——穆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 30

 

 

企业家产权保障的里程碑——物美张文中案 / 55

 

 

疫苗之殇——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 82

 

 

“爱宠生意”的罪与罚——深圳鹦鹉案 / 102

 

 

二十八年的蒙冤岁月——吉林刘忠林案 / 128

 

 

错案必究——安徽涡阳“五周”案 / 150

 

 

四颗毒奶糖改变的人生——李锦莲案 / 173

 

 

正义终将实现——吉林金哲宏被控故意杀人重审无罪案 / 197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浙江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