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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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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清季州县改制与地方社会
0.00     定价 ¥ 8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303241149
  • 作      者:
    刘伟
  • 出 版 社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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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伟,1948年生,祖籍河北沧州。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清末民初的政治与社会。出版专著《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等;合著和参与撰写《清季外官制改革研究》《辛亥革命的百年记忆与诠释》(第一卷)、《中国近代史上的官绅商学》等,发表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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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季新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州县制度变革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涉及的面很宽,其中不仅包括19世纪后半期以来州县制度的嬗变轨迹,还有新制度的建构。长期以来,清季州县制度变革普遍不被看好,常常语焉不详,或认为州县改革只停留在纸面上,继而产生改革只有直隶等少数地方推行的误识。本书作者厚积薄发,广泛搜寻官方报告、地方志、报刊资料、时人记述,对清季州县政治、经济、司法、教育诸层面的改革进行了重新考察,试图从“人事”和新旧制度的纠葛中来把握其变革的趋势和特征,呈现此项改革丰富而复杂的历史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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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清季州县改制是一场失败的变革吗?

清季州县制度变革包含了19世纪后半期的制度调整和20世纪初的体制变革两个互相区别而又联系的阶段。

就区别而言,19世纪后半期的制度变化是在变化了的局势下的应变与调整。其促进因素,常常是各种内外危机,以及由这些危机所带来的权力结构变化,主要是局部的调整和改革。而20世纪初则是清王朝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它服从于宪政改革的整体要求,是一场涉及州县体制的全面改革。

就联系而言,20世纪初的改革是在19世纪后半期制度调整的基础上展开的。如19世纪后半期团练和保甲都强调使用绅士,促使绅士的地位上升,他们先官府一步创办新学堂、警察、地方自治,成为推动州县改革的力量。19世纪后半期的许多措施,如“化私为公”的公费改革、设迁善所改良监狱、在州县官的选拔中强调学习考试和实绩考察等,都成为新政中进一步改革的基础和本土资源。

制度的变革是一个延续的过程,原有的调整和改革在提供基础和积累的同时,也会造成困难。团练保甲的存在、“就地正法”之制的难以停止、各种州县“外销”的产生、州县官选任中的违例和变通,都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力,使发生在社会转型之际的州县改制具有自身的特有面貌。

尽管如此,晚清以来的州县制度变革,尤其是预备立宪时期的州县制度改革,却是两千年来中国县制的一次重要转型。编纂官制大臣载泽等为厘定直省官制事致各省督抚电中云:“亲民之职,古今中外皆所最重,我朝承明制,管官官多,管民官少。州县以上府道司院层层钤制,而以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遂致假手幕宾,寄权书役,坏吏治酿祸乱。”?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劻等在续订直省官制情形折中说:“今使州县各官,不司审判,则尽有余力,以治地方。又于佐治各员,各畀以相当责任,更次第组织议事董事各会,期如谕旨所云,严防流弊,务通下情者,则其收效之多,或不致如今日之敷衍从事,而自治范围,亦必能渐求恢扩。”

由此说明,20世纪初预备立宪时期的州县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一是改变“州县一人萃地方百务于其身,又无分曹为佐”的混沌状况,设置各职能部门和佐治官员,建立科层化的行政部门;二是每省设立各级审判厅,使行政官不司司法,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三是建立府厅州县和城镇乡两级地方自治,“以助官治之不足”。

在清朝最后短短的五六年中,这几个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不同的进展:就行政改革而言,劝学所、巡警局在大多数州县建立,劝业所在部分州县建立。就司法改革而言,各省首县已率先成立地方审判厅或初级审判厅,流徒以下案件开始用罚款取代笞杖,州县监狱改良也在进行之中。就地方自治而言,相当部分州县的城、镇、乡议事、董事会已告成立,而府厅州县自治也已在部分州县设立。而伴随着这些改革的进行,州县裁革陋规,建立“公费”制度并纳入行政预算;在铨选和考核方面停止部选,实行州县官的事实考核,向新的文官制度和考核制度方向迈出了一步。

与此同时,州县衙门裁改六房,裁撤佐贰杂职,改造胥吏、门丁等旧制的工作也在逐渐展开。贵州、广西、吉林、湖北、奉天等地均有州县裁改六房,有的设行政(或文牍)、庶务、主计三科,或行政、会计、执法三科,各设科长一员;有的设总务、度支、刑法、教育、典礼、实业、交通、外交八科,各设正写生一名,副写生一至二名,均分科治事。?裁撤佐贰巡检方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两广总督张人骏奏裁南雄州州同及三水县三水司巡检。?宣统元年(1909年)湖南裁巡检、州判、县丞共6缺。?同年广西裁撤通判、经历、州同、州判、吏目、典史、巡检等30缺。?宣统二年(1910年)湖南裁撤同知、通判、州同3缺,县丞7缺,巡检13处。?宣统三年(1911年)江西报告,该省有县丞48缺,裁汰32缺,各府州县教职117缺,全部裁去。?在改造与裁汰吏役门丁方面,吉林农安县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就裁撤幕友门丁,改设文案及收支委员。?三十四年奉天令各属裁撤庸劣幕友,选拔“素识品优”之人为文案委员,裁撤门丁改为收发委员。河南各属也将门丁裁革,改为收发委员。山东宁阳县则裁门丁,改用承启官,专办“承转代递”之事。

虽然分科治事、改造胥吏门丁的工作只在部分州县实行,但却是州县行政体制改革的起点。它以经过选拔的专职人员取代胥吏,作为州县官的辅助官员;以职责清晰的分科治事取代传统的六房,从而打破了既往的州县“一人政府”,是现代办公制度的肇始。

清季州县制度改革随着清王朝的覆亡而夭折,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就是一场完全失败的改革。如果我们放大视域,就会发现许多改革措施并没有因清政府的垮台而终止,而是延伸到民国以后,换句话说,民国以后的县制是在清末改革的基础上发展的。

以县行政制度而言,民国以后,县公署基本建立了佐治员和分科治事的办公体制,如山东于1912年在清末改革的基础上制定州县暂行分科治事章程,定州县设佐治员,分总务、民政、财政、司法四科。?后来各地在前清劝学、劝业、巡警等局所的基础上发展成教育、巡警、实业、财政局所。

在地方自治方面,“县地方自治开始标举于清末,民国成立后,各省临时议会仍多沿袭仿行,有的并订出地方单行的自治章程”?。以后虽然经历反复(如1914年2月袁世凯下令停办自治,但12月又公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但地方自治的制度建设没有完全停止,成为县制和基层组织变革的内容与方向之一。

在司法方面,北洋政府延续了清末司法改革的趋势。1912年9月,司法总长许世英提出司法计划书,准备每县筹设一地方法院,五年完成。此后虽然出现曲折,位于省城和通商口岸的高等和地方审判厅数量多有增减,除少部分县设置了地方审判分厅外,绝大部分县则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但上级行政机关的转审复核制度已经终结,行政与司法分离依然是此后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清季的改革“改变了中国长期以来建立的政府组织,改变了形成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和制度”?,这些制度并没有因为清政府的垮台而就此终结,而是一直影响到民国,乃至整个20世纪。所以,从改革的趋势而言,清末的县制改革是近代县制转型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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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本课题研究概述
二、研究的问题与方向
第一章 清代州县治理与晚清议改州县体制
第一节 州县治理的内容与路径
一、赋税征收
二、司法审理
三、社会治安
四、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二节 州县官与各方关系
一、中央对州县官的控制
二、上级官府对州县官的监督
三、州县官与佐杂
四、州县官与幕友、胥吏
五、州县官与绅士
第三节 晚清州县体制改革之议
一、19世纪的州县改制言论
二、20世纪初年的州县改制议论与试行
第二章 从学官到劝学所:州县教育管理体系的转变
第一节 学堂兴起与劝学所的设立
一、学堂兴起与教育行政机构的出现
二、劝学所的设置
第二节 劝学与筹款
一、劝学所与州县基础教育
二、劝学所与办学经费
第三节 官督绅办与功能转变
一、官督绅办的运行特征
二、官治与自治的纠结
第四节 学堂兴起与乡村治理
一、传统儒学思想控制功能的弱化
二、劝学绅董与绅、民冲突
第三章 从保甲团练到警察:州县治安体系的变动
第一节 保甲与团练
一、晚清的保甲
二、晚清的团练
第二节 州县巡警的建立
一、直隶州县巡警的建立
二、各省州县巡警陆续出现
第三节 建制与乡镇巡警
一、州县巡警的建制
二、乡镇巡警…
第四节 职能、经费与警民冲突
一、职能与警民冲突
二、经费与警民冲突
第五节 州县巡警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警区与派出机构
二、绅士与州县巡警
第四章 从州县官审判到筹办审判厅:州县司法变革的开启
第一节 “就地正法”之制与州县官的审判权
一、咸同之际州县官“就地正法”权的行使
二、光绪初年关于“就地正法”权的争论和调整
三、预备立宪时期的变通
第二节 州县官与教案审理
一、民教冲突与州县官的责任
二、州县官与民教诉讼
第三节 “恤刑狱”与州县司法改革
一、“恤刑狱”的提出
二、停止刑讯
三、监狱改良
四、创办罪犯习艺所
第四节 审判厅之设置与州县官的审判权
一、关于州县司法独立的争议
二、各省筹办审判厅
三、审判厅与州县官的司法权
第五章 从官治到地方自治:州县治理模式的转换
第一节 从议设乡官到实行自治
一、乡官之议
二、确定实施地方自治
三、天津县地方自治的试办
第二节 城镇乡和府厅州县两级自治方案的颁布
一、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三、两级自治方案与日本的比较
第三节 地方自治的筹办与推进
一、各地筹办地方自治
二、城镇乡与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的推进
第四节 城镇乡地方自治与基层社会治理
一、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
二、自治与官治矛盾的突显
三、自治与民众矛盾的激化
第六章 经征、公费与劝业:州县财税和经济职能的调整
第一节 晚清州县财政紊乱与“外销”出现
一、州县衙门的经费
二、晚清州县财政的紊乱
三、州县“外销”的出现
四、财政困局与治理困局
第二节 州县财税的局部整理
一、同治光绪年间“化私为公”的努力
二、宣统年对州县财政的清理
三、匀定州县公费
四、经征的变化与经征机构的出现
第三节 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
一、州县经济职能的转换与农林工艺的发展
二、劝业员和劝业公所的陆续设立
第七章 选任与监督:州县官人事制度的变更
第一节 同光年间州县官选任制度的嬗变
一、捐纳保举扩张对州县官选任制度的冲击
二、督抚权重对州县官选任的违例与变通
三、同光年间的整顿与效果
第二节 清末州县官选任制度改革
一、通过学习考试以定去留
二、变通掣签回避制度
三、停止部选
第三节 州县官监督制度的变化
一、州县官考核制度之演变
二、州县官交代制度之紊乱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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