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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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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0.00     定价 ¥ 15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19744908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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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民法典的颁布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充分体现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坚持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编纂坚持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实际,必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民法典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促进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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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民法典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主要由全国人*法工委民法室相关专家组成,全国人*法工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简称,是全国人*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民法室作为人大法工委的内设机构,负责拟订有关民事以及其他相关的基本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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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中汇集了民法典研究、起草过程中整理收集的重要资料,包括民法典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主要意见等。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民法典的重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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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法典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草案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草案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草案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草案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二编第二十章)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并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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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的重要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2020年5月22日)
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说明
(2018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1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4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4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8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8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9年10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2019年12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5月26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5月27日)
第二部分 物权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物权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意见
民法典物权编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简报
民法典物权编海南省调研简报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民法学者对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意见
第三部分 合同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合同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同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意见
民法典合同编广东、福建调研简报
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浙江省调研简报
民法典合同编山东省调研简报
民法典合同编北京市调研简报
有关单位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的意见
第四部分 人格权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人格权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意见
民法典人格权编广西调研简报
民法典人格权编山东省调研简报
民法典人格权编河北调研简报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部门座谈会简报
部分学者和单位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的意见
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五部分 婚姻家庭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婚姻家庭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意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庆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山西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吉林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黑龙江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广州、深圳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江苏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湖北调研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门座谈会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财产制及夫妻债务问题专家座谈会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事实婚姻和收养问题部门座谈会简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子关系确认及亲子鉴定座谈会简报
部分单位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的意见
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
第六部分 继承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继承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继承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意见
民法典继承编海南调研简报
民法典继承编内蒙古自治区调研简报
民法典继承编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座谈会简报
部分单位和学者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意见
第七部分 侵权责任编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侵权责任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侵权责任编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方面对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的意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广东、福建调研简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浙江省调研简报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重庆、西安调研简报
部分学者和单位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部分学者对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的意见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关情况
网络预约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基本情况
关于窨井致害、地面塌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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