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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0.00     定价 ¥ 4.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10260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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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庭和睦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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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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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将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列为共同财产;规定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增加了离婚财产处理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离婚补偿制度及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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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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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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