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现代:重估儒学价值(文史哲丛刊第二辑)》:
这里要提出两种政治的划分,即:权利政治和责任政治。在当代政治学范畴中,我们有两个基本概念:权利与责任。简单来说,权利常常称为自由,指的是一个人拥有自主权进行独立的判断选择;责任指的是一个人在进行判断选择时必须考虑并接受外在因素制约。关于这两个概念在界定上的详细讨论,可参阅我的一篇长文《自由与责任: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①。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阴影中,人们往往只是从权利出发谈论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即:没自由,则没责任),并在政治上以权利为基础(通过宪法设定基本权利)来建构政治制度。这种“权利在先一责任在后”的说法及其实践,可以称为“权利政治”或“宪政”。然而,我们还可以从责任出发谈论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强调入是在一定的责任意识中行使权利的,因而首先需要培养人的责任意识,以便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尽职尽责。这是一种“责任在先一权利在后”的政治模式,可以称为“责任政治”。
观察当下政治类型,大致可作如下划分: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基本上属于权利政治(即西方宪政);中国的传统儒家则采用责任政治(也称为儒家仁政)。受西方宪政和儒家仁政的双重影响,当今中国政治仍然在变化过程中。本文在此只是提供一种相关的概念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认清当今中国政治现状,并进一步思考其未来走向。
我们先来追踪权利政治的观念史。权利政治是在自由主义引导下设计出来的。近代以来,西方思想界出现了两种自由主义形态。一种是古典自由主义,由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权利概念所主导,并在密尔的《论自由》中得到较为完整的表达。古典自由主义更多的是政治学理论。在此基础上,罗尔斯的《正义论》试图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个完整的政治治理蓝图。另一种是当代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从亚当·斯密的《财富论》重视“劳动”和信奉自由市场中的“看不见的手”开始,西方经济学一直企图在私有制观念基础上寻找合适的经济秩序。经济学上的自由主义是以政治学上的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这两种自由主义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影响。这里的讨论仅限于后者。
理解古典自由主义需要处理两个概念,一个是洛克的“基本权利”,一个是卢梭的“人权”。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提出了基本权利概念。我们知道,霍布斯在《利维坦》-书中把人的生存状态分为两种: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进而认为人是在自然状态中通过契约而进入社会状态的,即:为了保护生存和某些更为重要的权利而交出一些权利。洛克在这种契约思路中进一步提出基本权利问题,即:人在契约中有一些权利是绝不可能交出的,比如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这些权利必须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和保护。不过,这里的财产权(私有制的基础)的原始性一直受到诘问。在洛克的思路中,任何一种权利,一旦被确认为基本权利,就必须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如何确认基本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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