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国古典主义“新诗”理论》:
在民族文化原型的意义上认知格律之于诗歌的本体意义,是否意味着固守“祖宗之法”而反对文学变革呢?显然不是。坚守民族文化基因、遵守诗歌共同规律,只是“通”的一面,另外还有“变”的一面需要重点探讨。那么,如何求“变”呢?
首先,从历史趋势上看,新诗取代旧诗乃是“文学的历史动向”,这是其立论的根本出发点。闻一多不仅躬身亲历新诗创作,更从文学历史的发展流变中总结诗歌的“历史动向”。在他看来,从西周到春秋中叶,从建安到盛唐,中国文学史上两个最光荣的时期都是诗歌的黄金时代。宋以前的大半部文学史,实质上已是一部诗史,但其发展到北宋实际也就走完了行程,接下来应该是小说戏剧的时代。但是我们宋以后的文学舞台上,诗歌仍勉为其难地充当着主角,这是不符合历史主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本质是“贵族”的诗歌与本质是“平民”的小说戏剧,是相冲突的,“我们的文学传统既是诗,就不但是非小说戏剧的,而且推到极端,可能还是反小说戏剧的”①。因此,诗歌要立足于时代,必须面临一场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其次,新诗应该自由发展,应该开放地容纳各种形式要素,形成新的“民族形式”。闻一多说:“我以为诗是应该自由发展的。什么形式什么内容的诗我们都要。”②他还说,新诗,“除非它真能放弃传统意识,完全洗心革面,重新做起,但那差不多等于说,要把诗做得不像诗了。也对。说得更准确点,不像诗,而像小说戏剧。至少让它多像点小说戏剧,少像点诗”①。所谓“少像点诗”“多像点小说戏剧”,除了内容方面的民主因素之外,叙事上增加戏剧因素、语言上增强口语色彩、格律上增加“弹性”等,都是重要的变化。
最后,新诗发展固然不能忘记民族诗歌传统,然而新诗旧诗对于格律的要求却并不一样。对于精致绝伦的中国律诗和国人宇宙精神之体现的格律,闻一多每每赞不绝口,虽同是律诗,其“新旧”差异却有天壤之别。第一,旧律只有一个格式,新律则能变化无穷;第二,旧律不和内容发生联系,而新诗格式则是“根据内容的精神制造成的”;第三,“律诗的格式是别人替我们定的,新诗的格式可以由我们自己的意匠来随时构造”②。对于新诗形式的建设方面,闻一多广为人知的诗歌“三美”(音乐美、绘画美、建筑美),为格律诗建设的总纲领,实际上,这也是闻一多在新与旧、通与变之间寻求的最佳平衡点。
要之,从胡适“诗体大解放”理论和新诗“形式失范”的实践中生发的闻一多格律理论,一方面坚决肯定新诗发展方向,积极关注“新诗的前途”;另一方面却又对脱离文化常规的“形式革命”充满了焦虑和不安。他借助于传统资源,用文化原型的眼光打量诗歌格律,既试图保持“传统的信条”,又企求“于格律之中求变化”,为迄今并未成熟定型的新诗形式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与警示,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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