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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研究报告
0.00     定价 ¥ 3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62091769
  • 作      者:
    向忠诚,邓辉辉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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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向忠诚,男,1965年5月出生,湖南平江人,198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专著三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四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两项和省部级三等奖三项。
  
  邓辉辉,女,1963年8月出生,湖南浏阳人,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教育部科研项目一项、教育厅科研项目一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两项和省部级三等奖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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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研究报告》所称的行政诉讼撤诉,是指一审的原告、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人、再审程序的再审申请人,在法院依法立案以后至宣告判决或其他情形下的本审级诉讼程序结束之前,主动申请撤回诉讼,经法院审查并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虽无申请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其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其默示行为,经审查后裁定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研究报告》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进行研究。目的是为矫正不正常的行政诉讼撤诉而使其正常化提供对策。行政诉讼中的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科学,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正常撤诉,是指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设计不科学,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或者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研究报告》简要考察了不同法域的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设计上的相关问题,从主动申请撤诉制度、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制度、拟制撤诉制度、撤诉法律后果制度以及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撤诉制度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对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重点研究了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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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研究报告》:
  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除了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外,还有检察机关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对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的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撤回再审案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20条规定,经依法传唤,向抗诉机关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表示撤回申请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撤回抗诉,抗诉机关同意的,按撤诉处理,作出裁定书。因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当事人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由检察机关对申请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是,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法审[2003]11号)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应当予以肯定,因为此种情形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相比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在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并由法院裁定再审之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就已经大部分完成了。因此,对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案件,对申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当事人也可适用拟制撤诉制度。
  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案件,申诉人不得撤回申诉,也不得对申诉人适用拟制撤诉制度。这种案件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虽有当事人的申诉,但其本身是国家的意志而不是当事人的意志,应当体现国家干预原则。
  5.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拟制撤诉制度
  依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申请主体的规定,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拟制撤诉制度,可以对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拟制撤诉制度作如下设计:经法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向上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送达按法院要求进行诉讼行为的通知,上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按法院要求进行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在依法审查后按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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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提要
前言
绪论
一、本书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诉讼撤诉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撤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诉讼中正常撤诉与非正常撤诉的概念
二、不同法域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简要考察
(一)英美法系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简要考察
(二)大陆法系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简要考察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
(一)本书的研究方法
(二)本书的基本结构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相关问题
一、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设计上的相关问题
(一)主动申请撤诉制度
(二)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制度
(三)拟制撤诉制度
(四)撤诉法律后果制度
(五)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撤诉制度
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在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
(二)当事人申请撤诉不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当事人因行政协调而申请撤诉的不合理之处十分明显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观念上的原因
(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二)对程序安定和诉权保护关系的误读
二、司法体制和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研究
一、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诉讼价值理论
(二)行政诉讼目的理论
(三)行政诉权理论
(四)行政诉讼行为理论
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处分权与审判权平衡的原则
(二)行政权与审判权平衡的原则

第四部分 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的改革措施研究
一、观念上的改革
(一)弘扬传统法律文化
(二)强化对当事人行政诉权保护的意识
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设计的改革
(一)主动申请撤诉制度的改革
(二)因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制度的改革
(三)拟制撤诉制度的改革
(四)撤诉法律后果制度的改革
(五)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撤诉制度的改革
三、建立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相分离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一)当事人因行政协调而申请撤诉实质上是因行政诉讼调解而申请撤诉
(二)行政诉讼撤诉制度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相分离的理由
(三)与行政诉讼撤诉制度相分离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设计
四、司法体制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二)其他方面的改革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稿(代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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