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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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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常识案例读本(法官说法丛书)
0.00     定价 ¥ 39.8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3798
  • 作      者:
    蔡慧永,刘双玉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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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自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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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慧永,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双玉,二级高级法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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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书共分为四章,分别为“入职”“履职”“离职”“后续”,从入职到离职的时间维度讲述有关职场法律常识,汇总时下有关职场的热全书共分为四章,分别为主体、行为、监督和刑事责任,总体上按照行政权力为谁所有、行政权力怎样行使、行政权力如何监督、违法行权承担何种责任的逻辑结构谋篇布局,将行政执法中的主要问题予以体系化呈现。而在每一个具体问题的讲解中,本书统一遵循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和普法提示的体例,由表及里、深入浅出。在内容上,本书力求将案例分析与理论阐述紧密结合,书中甄选的案例聚焦时下“拆违”“政务公开”“反腐”等热点话题,紧密贴合执法实际。对案例的评析以解读相关法律条款为基础,但又不局限于此,而是尽可能地结合法律原理、原则、精神、目的等进行更为深入的阐释,以期为读者提供更为准确的行为指引和更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补给。点话题,精选相关法律要点,对典型案例作了深入评析,对相关联的法律条文进行了细致解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希望这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本普法宣传读本,为职场劳资双方提供一本学法工具书。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希望读者朋友们通过对普法案例的学习,不断补充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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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案例一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万凌寒


  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本章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案情回顾

  (一)卫全接连两次向国土部门申请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两次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和法院如何进行审查

  2016年1月1日,卫全向市国土局顺利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名称是:顺利县成功公司的国用(证)字第001号土地证。在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特征描述一栏里,卫全填写了顺利县成功公司,国用(证)字第001号土地证的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市国土局顺利分局于当日就向卫全出具了登记回执,并受理了卫全的申请。2016年1月18日,市国土局顺利分局作出(2016)第001号《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加盖了顺利分局的公章,并现场向卫全进行了送达。

  这个案例的第一次答复是:经查,您所查询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告知您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存在。您申请公开顺利县成功公司的国用(证)字第001号土地证的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复印件。经查阅该土地的历史档案,该宗土地不是国有出让土地,因此没有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您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卫全收到这份答复后,显然是不满意的,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先告诉大家结果,市政府最终撤销了这份答复告知书。虽然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卫全并没有因此而获得他想要的政府信息。于是他再次向国土部门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与上一次完全一致,唯一不一样的是,在这一次申请中,卫全是向市国土局提出的申请。市国土局收到了卫全的申请后,将这份申请交给顺利分局进行办理和答复。而顺利分局收到转办材料后,发现卫全的这次申请与上一次申请内容完全一致,于是再次作出了与上次答复内容同样一致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随后,将这份答复呈交给市国土局。市国土局经过审查,认为答复内容没有问题。于是,将这份答复加盖了市国土局的公章,向卫全进行了送达。卫全收到答复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一次,法院判决驳回了卫全的诉讼请求。

  那么同样两次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了两份内容相同的答复,为什么复议机关和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二)审理过程

  我们先来看看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一次答复: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卫全诉称,他提交了相关信息的资料、坐标位置等详细信息,但顺利分局没有按照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顺利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要求顺利分局依法公开其所需要的信息。

  被申请人市国土局辩称,其下属顺利分局收到卫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查阅历史档案后发现,卫全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顺利县成功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顺利县政府提交《国家建设用地呈报表》,取得征地手续。2000年2月1日,成功公司取得《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供地手续。在档案中,没有查到卫全要求公开的“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卫全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卫全的复议请求。

  再来看看行政诉讼中的第二次答复:

  卫全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申请内容完全一致,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了。

  被告市国土局在诉讼中答辩称:我局收到卫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卫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其下属的顺利分局辖区范围,于是将卫全的申请转交给顺利分局办理。顺利分局经过查阅历史档案,没有查到卫全要求公开的“出让合同、出让金发票”,随后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呈交我局。据此,我局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卫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卫全的诉讼请求。

  我们回到之前的那个问题,为什么同样的申请人、同样的申请内容和同样的被申请人和被告、同样的答复内容,复议机关和法院会作出不一样的裁判结果?通过卫全信息公开案的案情和审理过程的介绍,我们发现,在这两个案件中,有两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在第二次答复中,答复机关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均为市国土局。为什么在第一次答复中,答复机关是顺利分局,而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却是市国土局呢?第二个问题,两个案件中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机关不同。作出第一次答复的行政机关是市国土局顺利分局,第二次答复中的作出机关是市国土局。这是不是就是造成复议结果和诉讼裁判结果不同的原因呢?

  在对第一次答复的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认为,顺利分局作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卫全的申请作出答复并加盖顺利分局公章,顺利分局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复议机关撤销了顺利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

  在对第二次答复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市国土局作为被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具有依相对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关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国土局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查找、说明义务,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恰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卫全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一)复议程序中谁是被申请人?诉讼程序中谁是被告?

  根据相关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还是只能以市国土局的名义作出答复,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并不那么明确。

  当此类行为发生复议或诉讼时,应该以谁为被申请人或者以谁为被告,是存在争议的。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市辖区国土资源分局可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当事人对此类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由于《行政复议法》对此类情况下,应以谁为被申请人没有规定,但从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对此类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来看,应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为被告。那么,此类行为应视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的行为,可将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列为被申请人。这两个案件中,市政府以市国土局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以及以市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就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而言,两者之间是不存在矛盾的。

  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授权顺利分局可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案应以市国土局顺利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国土局或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那么市政府以市国土局为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就存在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错列的问题。

  (二)顺利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息公开答复

  在很多涉及国土资源相关的案例中,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都是以自己名义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答复,那么我们就会当然认为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当然有权作出上述行为。但是,在行政诉讼中,当必须明确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作出上述行为的职权来源时,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直接授权其可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再深入研究发现,在法律地位上,其实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只是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通读条文内容,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否则应认定为没有法定权限的无效行为。所以这两个案件中看似矛盾的地方就有了法律的解释,那就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市辖区的国土分局在信息公开中可以作出相应答复的行政行为。

  知识拓展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行政复议法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谈到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却有相应的规定。可见,确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谁是被申请人或者谁是适格被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下面我们说一说在现行的行政法体系中,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定义

  什么是行政主体?简单地说,在中国行政法领域的行政主体,就是指具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行为,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

  这些组织,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中央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务院部委管辖的二级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类是地方机关,包括:省、县、乡(镇)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街道办事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类是其他行政主体,这里包括: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工商所、派出所;职能部门设立的经法律特别授权的内部机构,如日常生活中对违章停车进行行政处罚的交警大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集合体而不是个体,个人是不能成为行政主体的。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个人不能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或被告,而只能由行政主体充当。

  2.它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要么是宪法、组织法直接设定,要么是法律对有关组织进行授权。

  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自己名义”是指能用自己的名称对外发布文件,能用自己的名称对外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处理决定。

  4.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就是说,能由自己去充当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

  可见,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担负着重要角色,在行政诉讼中也不例外。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对原告所诉的被告进行审查,确定适格的被告。下面我们谈一谈,行政诉讼案件中,也就是民告官案件中,法院是如何处理谁来做这个适格的“官”的。

  普法提示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被告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第三,被告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更为详细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被告应当是明确的。

  但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有的当事人往往只知道到法院告状,却不知道应该告谁,或告的对象不对。为了使行政争议得到及时解决,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被告不适格的做法不一样,通常的做法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1.对于在诉讼期间法院发现原告所诉的被告不适格时如何进行处理,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有严格的程序,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不适格的问题,法院有以下处理方式:

  第一,追加被告。这种情形主要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不全,根据案情的需要应当追加相应的被告的,法院应当通知相应的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比如,在复议维持的复议双被告案件中,原告起诉时遗漏了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又或者,原告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时,只将其中一个机关作为被告进行行政诉讼,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作出该行为的机关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

  第二,减少被告。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多个被告中,有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的机关,他就不应成为被告。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减少不适格的被告。对于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引发的行政诉讼,如果是由一个机关作出处罚,而原告坚持将联合执法的所有机关列为被告时,法院经过审查,能够排除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系的,应当通知原告减少不适格的被告,从而确认适格的被告。

  第三,变更被告。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是被告。相反,说明某些非行政主体必须有法规以上的授权,方能作为。如果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属于规章以下授权的,那么委托机关应当作为被告。目前,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种类很多,如公安、交通、卫生、防疫、规划、市容、工商等均有这种情况。不论受委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又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后果都应当由委托人来承担。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对小白作出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小白不服,以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经审查,该街道办事处的上述行为是受区政府的委托进行的,法院应通知小白更换适格被告,以区政府为被告进行诉讼。同时,变更被告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行政机关的合并、撤销的情况中。行政机关依法合并或撤销,应当由承担义务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责任。近年来,土地、房管、规划部门存在合并、分立、又合并的情况。其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诉讼时,应当由分立或合并后的机关来承担其行政职责及权限。对于原告以合并或分立以前的机关为被告进行诉讼的,法院应当在审查之后,通知原告变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机关为被告。

  2.通过上面的讲解,我们知道,不管提起什么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指明具体的被告,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诉讼中,以上情形的适格被告的变化是否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是有底线的:

  在错列被告的情况下,变更时,必须征得原告的同意。若原告坚持不变更时,可以认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与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需要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需要减少被告的,若原告不同意法院的减少被告的意见时,法院不宜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不同意减少被告,法院应当就原告所诉的行政行为与适格的被告进行审查,在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前提下,在判决书中将为什么减少被告叙述清楚,讲明原告不同意减少被告于法无据的理由,在判决主文中首先明确维持或撤销或部分撤销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然后再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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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案例一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 003

  案情回顾 / 003

  法理分析 / 006

  (一)复议程序中谁是被申请人?诉讼程序中谁是被告? / 006

  (二)顺利分局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信息公开答复 / 007

  知识拓展 / 008

  (一)行政主体的定义 / 008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 / 009

  普法提示 / 010

  案例二  公务员——《公务员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013

  案情回顾 / 014

  法理分析 / 015

  (一)关于A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法定职责 / 015

  (二)《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关于招录公务员的规定 / 015

  知识拓展 / 016

  (一)《公务员法》的制度创新 / 017

  (二)《公务员法》的社会效应体现 / 018

  普法提示 / 019

  第二章 行 为

  案例一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 023

  案情回顾 / 023

  (一)退伍军人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023

  (二)审理过程 / 024

  法理分析 / 026

  知识拓展 / 027

  (一)什么是行政法中的法条竞合? / 027

  (二)我国的行政立法 / 027

  (三)行政诉讼冲突适用规则 / 028

  (四)一种特殊的法条竞合——疑似竞合 / 029

  普法提示 / 030

  案例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 032

  案情回顾 / 032

  法理分析 / 033

  知识拓展 / 035

  (一)立法的变革 / 035

  (二)解读法律规定 / 035

  (三)行政机关如何应诉答辩 / 037

  普法提示 / 040

  案例三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许可 / 042

  案情回顾 / 042

  法理分析 / 043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 / 043

  (二)行政许可的历史发展 / 044

  (三)理论辨析 / 045

  知识拓展 / 045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 046

  (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如何保障 / 048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 049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 051

  普法提示 / 056

  案例四  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 057

  案情回顾 / 057

  法理分析 / 058

  (一)自然一行为 / 059

  (二)法律一行为 / 060

  知识拓展 / 063

  普法提示 / 065

  案例五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强制权 / 067

  案情回顾 / 067

  法理分析 / 068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权 / 069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程序 / 071

  知识拓展 / 072

  (一)行政强制原则 / 072

  (二)行政强制执行 / 073

  普法提示 / 075

  案例六  行政确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确认权 / 077

  案情回顾 / 077

  (一)原告李女诉某市规土委撤销不动产登记案 / 077

  (二)原告余大诉某区工商局撤销工商登记案 / 079

  法理分析 / 080

  (一)特征 / 080

  (二)作用 / 081

  (三)分类 / 081

  (四)列举 / 081

  知识拓展 / 082

  普法提示 / 083

  案例七  行政答复——行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 086

  案情回顾 / 086

  (一)不满电信公司提高服务费用,对答复不服提起诉讼 / 086

  (二)裁判理由 / 088

  法理分析 / 089

  (一)《答复书》的可诉性问题 / 089

  (二)

  A市电信管理局以《答复书》回应孙春生涉案提出申诉举报事项是否妥当的问题 / 089

  (三)关于答复期限 / 090

  知识拓展 / 091

  (一)关于行政答复的类型和可诉性的问题 / 091

  (二)对于涉行政答复类案件应当如何应诉 / 092

  普法提示 / 094

  案例八  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 095

  案情回顾 / 095

  法理分析 / 096

  知识拓展 / 099

  普法提示 / 102

  案例九  行政程序——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 103

  案情回顾 / 103

  法理分析 / 104

  知识拓展 / 106

  (一)正当程序的价值 / 106

  (二)正当程序的基本制度 / 107

  普法提示 / 109

  (一)明确正当程序价值,树立正当程序观念 / 110

  (二)遵守法定程序规则,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 110

  (三)注意程序证据固定,预防程序败诉风险 / 111

  第三章 监 督

  案例一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重要渠道之一 / 115

  案情回顾 / 115

  法理分析 / 116

  知识拓展 / 117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 / 118

  (二)行政复议的启动 / 119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 120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 121

  (五)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 122

  普法提示 / 122

  案例二  行政诉讼(上)——何谓行政诉讼 / 124

  案情回顾 / 124

  法理分析 / 127

  知识拓展 / 128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 / 128

  (二)管辖 / 129

  (三)法院裁判结果 / 130

  普法提示 / 132

  案例三  行政诉讼(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134

  案情回顾 / 134

  法理分析 / 135

  (一)立法沿革 / 135

  (二)法条解析 / 137

  知识拓展 / 140

  (一)普通程序 / 140

  (二)简易程序 / 140

  (三)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应诉期限与内容 / 141

  (四)二审程序概述 / 141

  普法提示 / 142

  案例四  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范围和内容 / 143

  案情回顾 / 143

  (一)案情经过 / 143

  (二)裁判理由 / 144

  (三)裁判结果 / 144

  法理分析 / 145

  知识拓展 / 148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 148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 149

  (三)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 151

  (四)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 152

  普法提示 / 153

  案例五  国家监察——监察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 155

  案情回顾 / 155

  法理分析 / 157

  (一)设立意义 / 157

  (二)性质和地位 / 157

  (三)管辖范围和职责 / 158

  知识拓展 / 159

  普法提示 / 160

  第四章 刑事责任

  案例一  贪污罪——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 163

  案情回顾 / 163

  法理分析 / 164

  (一)贪污罪的认定 / 164

  (二)贪污罪与他罪的区别 / 167

  知识拓展 / 168

  普法提示 / 170

  案例二  受贿罪——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 172

  案情回顾 / 172

  法理分析 / 174

  知识拓展 / 176

  (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 176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受贿罪认定问题 / 179

  普法提示 / 180

  案例三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 182

  案情回顾  / 182

  (一)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案 / 182

  (二)挪用公款购买理财案 / 183

  (三)挪用公款个人使用案 / 184

  法理分析 / 184

  (一)犯罪主体 / 185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 185

  (三)犯罪客体 / 186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186

  知识拓展 / 187

  (一)公款 / 187

  (二)挪用人与使用人 / 188

  (三)职务便利 / 188

  (四)能否归还 / 189

  普法提示 / 189

  (一)相关法律法规 / 189

  (二)犯罪预防提示 / 192

  案例四  私分国有资产罪——罪名分析与犯罪预防 / 193

  案情回顾  / 193

  法理分析 / 196

  (一)犯罪主体 / 197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 197

  (三)犯罪客体 / 197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 198

  知识拓展 / 198

  (一)违反国家规定 / 198

  (二)以单位名义 / 199

  (三)国有资产 / 199

  (四)私分给个人 / 200

  (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200

  普法提示 / 201

  (一)相关法律法规 / 201

  (二)犯罪预防提示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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