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变迁》:
(一)方法论基础:有限度的实证主义
众所周知,社会学长久以来的理论流派分歧也带来了研究方法上的分裂。实证主义社会学与诠释主义社会学各持一端,在基本的研究预设、研究取向上不尽相同。这一分歧的哲学根源涉及对“客观与主观”“科学与非科学”“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宏观与微观”等矛盾的不同理解,限于篇幅不在此多做论述。在这一研究中,笔者承认自己的立场是一种“有限度实证主义”。换言之,如果站在严格实证主义的立场上,那本次研究将是一种非实证主义研究。
“有限度的实证主义”中的“实证”意味着本次研究仍然以经验事实为依据,通过实证材料的收集论证观点,同时,遵循实证主义研究的学术规范,在研究者的主观动机上保持一种客观性,不去主动歪曲现存的实证材料。“有限度”意味着笔者承认在这一研究中,并不抱有发现社会现象“普遍规律性”与“绝对客观性”的价值观,也不认为针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合法性变迁过程的研究,可以垄断绝对且唯一正确的解释。
笔者接受“后诠释主义”相对客观性与相对真理论的论述,认为即使研究者保持着主观上的客观立场,也不能保证最终结论的价值中立与绝对客观。同时,遵循布迪厄等学者反思社会学的观点,研究者在进入研究领域之前,承认自身无法完全摒除对研究对象的理论理解①。在对中国民间金融市场合法性变迁的研究中,笔者的结论将是一种针对特定的社会历史现象的解释,并且这一解释基于特定的理论视角。
首先,关于中国民间金融合法性变迁的理解,笔者并不宣称其具有普适意义。经由这一特定情境下的历史事实归纳而出的结论,未必具有自然科学一般的普遍规律性。对这一重要个案的研究,其首要现实意义在于理解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独特社会现实——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民间金融变迁。其理论追求,并不是在本次研究中得到一种普适性理论。这种特定理解能否推及到其他社会类型与情景之中,在本次研究中仅通过一种理论上的逻辑加以演绎。按照实证主义的要求,针对中国社会得出的结论是否真的具有普遍意义,有待更进一步的对比研究,例如,通过研究其他社会中的类似现象加以证伪。而本次研究,仅限于通过与既有理论的对话,得出针对中国社会现实的知识,这种知识可以作为普遍性理论的一种假设,为未来的实证主义研究提供可供鉴别的命题。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种研究结论应当同人类既有的解释理论展开对话,反思既有理论的限度。
其次,本次研究对民间金融的解释并不垄断其他视角解释的可能。对于本次研究的结论,笔者并不宣称发现了民间金融合法性变迁的真实且唯一因果逻辑,而仅仅承认是在社会建构论视角下的一种解释。至于这种解释的合理程度,依赖于解释本身的逻辑自洽性与对历史材料的理解程度。而关于民间金融的讨论,无所谓“绝对正确”与否。无论是经济学的解释还是政治学的解释,其真理性都无法摆脱特定的范式,无法脱离知识共同体与未来更加广阔的社会共同体的审视与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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