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区之说明
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军投降后,为了解放全东北,中共中央于9月19日发出了《关于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向东北派出了部分军队和大批干部,收缴敌伪武装。以后在国民党军队抢占若干大中城市之后,中共中央又于11月20日及时提出“让开大路,占领两厢”的方针,在东满,北满,西满各地,发动群众,进行反奸清算斗争,清剿土匪,建立民主政权,经过减租减息,最后实行土地改革运动,建立起巩固的东北根据地。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5月,先后建立了辽东、安东、辽北、热河、黑龙江、嫩江、吉林、合江、松江、兴安、綏宁等省政府,以及200多个县(旗)政权组织。
为了加强政权建设和统一东北解放区的行政领导,1946年8月6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议定成立东北各省市(特别市)行政联合办事处,会议通过《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选出27名行政委员,组成“东北行政委员会”,推举林枫为主席,张学思、高崇民为副主席。
1948年7月2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准备建政工作问题的指示》,要求在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立即准备建政工作,规定从1948年9月至1949年6月以前,召开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三级政府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到1949年3月,在北满老区普遍召开村人民代表会,选举村人民政府委员会,奠定了人民政权的坚实基础。1949年8月21日—26日,在沈阳召开了东北人民代表会议,会议总结了东北三年来的政府工作,确定了今后的施政方针,选举产生了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高岗任主席,李富春、林枫、高崇民为副主席。
苏联红军于1945年8月22日进驻旅(顺)大(连)地区,消灭了盘据在伪“关东州”的日军主力部队“关东军”,使旅大人民获得解放。同年10月建立了由中共东北局领导的旅大党委员会,11月8日、10日分别成立大连市,旅顺市民主政府,1946年11月23日成立旅大行政公署联合办事处,1947年4月3日正式成立关东公署 ,下辖旅大市、大连县和金县,是东北解放区的组成部分。
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适合于全东北的法律法规;关东公署制定了若干与旅大海港城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哈尔滨市是最早解放的大城市,制定了许多具有大城市特点、特别是市政管理及司法狱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他省也制定了某些地方性的法规。上述各地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皆收入本选集中。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特作如下说明: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地区广大人民迫切要求实现民族解放和民族平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在1947年4月23日于王爷庙(后改为乌兰浩特)召开了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组织大纲》,选举产生了内蒙古临时参议会和内蒙古自治政府,乌兰夫当选为自治政府主席。5月1日宣告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建立最早、规模较大、发展最快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践证明,在我国这个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唯一正确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范例。
但应指出:内蒙古自治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多,单独作为一卷,似嫌单薄,由于内蒙古党委隶属于东北局,内蒙古人民解放军隶属于东北军区,故在东北解放区之后,特设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法规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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