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自然法/自然法名著译丛》:
一个本真的和真正的基督教政治社会之所以是一个基督徒社会,是基于一种赋予该社会以活力并型塑其结构的精神,这意味着它是一个福音派的基督教社会。并且,因为世俗社会的直接目的是拥有其自身之自然活动和德性的人类生活以及人类的共同善,而非神圣生活和神圣恩典,所以,这样一个政治社会不会要求其成员信奉共同的宗教教义,也不会将那些不信奉宗教教义——亦即赋予该社会以活力的那种宗教教义——的人置于劣势地位或政治上的不利地位。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一旦他们从各自立场出发,都一致认同以下事物的时候,必将出于同样的理由而被纳入到该社会的动态运行之中,并都能够为了其共同的利益而相互协作,这些事物包括:基于福音而使我们意识到的人类价值、人所拥有的尊严和权利、内在于权威的道德义务、友爱的法则以及自然法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所有这些东西,都不是基于一个特权体系或一些外在强加的高压手段;相反,它们是基于在人民自身之中发展起来的,且源出于人民的一些内在的力量;是基于这样一些人的奉献和付出,这些人把他们自己看成是服务于某个共同的使命,而且他们的道德权威是通过人们自发的承认而获得的;正如基于这样一些制度、方式和习惯,这样一个政治社会才被称为一种基督教的社会,不是表面上的基督教社会,而是实质意义上的基督教社会。
它将意识到它自己的教义和道德规则,它将意识到激发它的那种信仰,并且它将以公开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事实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对于任何一个民族来讲,对于共同信仰的这样一种公开的表达将预设某些基督教的忏悔形式,这些忏悔形式将与这个民族所拥有的那段历史和传统以最真实的方式勾连在一起。但是,其他的宗教忏悔在这种公共表达中也会找到一席之地,它们也会在这个国家中有其代表,由此他们也可以维护他们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并也会为他们的共同使命出一份力。
天主教教会坚持以下原则,真理必须拥有一种相对于谬误的优先性,真正的宗教——当它被知晓的时候——在其精神使命上必须得到维护,必须优先于那些其要旨或多或少是衰微的且与谬误夹杂在一起的宗教。这便是人在真理面前所担负之责任的一个必然结果。然而,如果由此而得出以下结论便是大错特错了:亦即认为该原则只有通过一种绝对权力或军事力量的协助才能得到践行;或认为天主教教会可以在现代社会主张一种只有在神启时代(诸如中世纪)才拥有的特权。
需要予以支持的是教会的精神使命,而不是它的某些成员可能会以它之名而主张的某种政治权力或某些世俗利益。就现代社会已形成的那种自我意识和已达致的那个发展阶段,一种偏袒教会的社会偏见或政治偏见,或赋予牧师或它的忠实信徒以某些世俗性的特权,甚或支持某种教权主义(clericalism)的政策,准确来讲所有这些在根本意义上都是在破坏这一精神使命,而不是在支持这一精神使命。此外,宗教自身内在的败坏——一种极权主义式的教权独裁所导致的便是这样一种败坏——比迫害本身要更为恶劣。因为政治社会在“专属于它自己的领域”和“它的世俗目的”之间作了完美的区隔,并在现实中已将分属于不同宗教派系的人统合在一起,以纳入属于它自己的世俗的共同善之内,所以,在世俗领域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派系的权利平等原则已变得不可或缺。在此,只有唯一一种世俗的共同善,亦即政治社会的共同善,恰如只有唯一的一种超自然的共同善一样,亦即那种超政治的上帝之城的共同善。在政治社会中注入一种特殊的或不完全的共同善,亦即向它注入某一宗教的忠实信徒所构成的世俗的共同善,即便这一宗教是唯一真确的宗教,只要它在国家中主张一种特权式的地位,那么就等于是向政治社会注入了一项根本性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这必然会损害世俗的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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