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本书选题的意义
法治化是一国现代化的当然内容,也是检验其现代化程度的标尺之一。法治化当然离不开刑事法现代化,而且刑事法现代化是法治化的重点与难点。可以说,刑事法现代化是一个社会法治现代化工程的最短“木桶条”,其长度就是法治现代化“容量”的决定因素。因此,刑事法现代化对于一国的法治化而言,刑事法现代化研究对于法学研究而言,均具有挑战意义与理论和实践价值。
刑事法现代化总是在既定的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法律变迁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种法律发展过程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的“本土化”过程。就中国的刑事法现代化而言,对刑事法思想史的理性梳理是学人不能回避的课题,因为我们必须清楚法制建设的“家底”。作为一笔丰厚精神文化遗产的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是中国刑事法现代化不能忽视、有其不竭生命力的资源库。研究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既是毛泽东思想研究的需要,也为中国刑事法现代化建设所必需。
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研究现状来看,进一步研究这一课题也是有其意义的。在中国的学术界,目前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价值和地位有两种相反的观点①:一种观点认为,“毛泽东同志关于法和法制的论述本来就不多,在新的历史时期,情况不同了,更显得没多少东西了,还有什么可坚持的?有的认为毛泽东同志不重视法制,20世纪50年代后期,法律虚无主义就已经盛行。‘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又是他首先摈弃不用的。‘十年动乱'期间,法制更是被破坏无遗。说到毛泽东在别的方面,比如哲学、经济学、军事学、文艺理论等方面都有不少贡献,但在法学理论方面,似乎没有什么东西。”②另一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值得我们去深入地研究与探讨。③其不仅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④,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更是在中国语境下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相结合的进一步发展。⑤有学者指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特性,尤其表现在其阶级性与平等性、人民性和民主性、慎重性和宽容性三个方面。⑥相应的,有系列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面世。学者认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创见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高超艺术,其在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全面审视犯罪形成原因、坚持发动群众实行监督管理并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等方面,对犯罪的整治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①毛泽东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对处于特定历史时期的我国刑法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在刑法的立法原则、刑法的本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刑罚等方面,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精髓经过定型化与制度化,上升为我国刑法典的重要原则与规定,在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②有学者更进一步具体指出,即便在今天,毛泽东所提出的刑法思想及刑罚方法和制度,例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关于“少杀慎杀”的观点等,都成功地指导了中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订是历次修订中动作最大的,共修改了50个条款,涉及49个问题。这次修改有几大特点,例如,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第一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这些修订内容是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目前有关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律思想的研究的成果是丰厚的,有重要学术内容、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但是,综观目前的诸多成果,我们会发现,在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尤其是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仍然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
毛泽东的刑事法思想究竟有无价值?如果有,其价值体现在何处?尽管在毛泽东晚年,其思想走过一段弯路④,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正视:任何实践都是有“语境”的,正如理论的产生有其“语境”一样。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实践尽管在今天看来是有局限的,但在当时也许有其“语境”的一定的合理性①,起码我们应当明晰当时的具体“语境”。这并不是对任何理论与实践的“同情性”理解,而是正确对待理论与实践所应当具有的理性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对待毛泽东及其思想。对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我们同样应当具有这种态度。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而全盘地肯定他的全部思想和实践一样(如“两个凡是”派),我们同样不能因为毛泽东晚年的错误而否定他的思想中占第一位的正确、科学的思想,看待他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也应如此。这是学术的基本态度,也是学术的基本要求。
现有的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有相关论著出版。这些论著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相当有深度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大多是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分门别类的归纳和总结,有的类似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编年史,因而使有些成果有点像口袋中的马铃薯,袋口一散便会滚落遍地,缺乏对毛泽东刑事法的核心问题或主线的透彻把握,对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没有充分、足够的体认。毛泽东刑法思想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此其一。
其二,重要的是,从刑法哲学的角度探究毛泽东刑事法思想目前在国内的学术界还未见相关的研究成果。毛泽东,尤其是首先作为政治家而不是法学家的毛泽东,其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思想有其独有的视角、丰富的渊源、精深的内容,充满着政治家的睿智与思想家的深刻,不仅应当进一步予以挖掘,而且需要方法的转换、视角的变化与成果的提升。因此,从刑法哲学的高度把握毛泽东刑事法思想更能充分展示其思想的全貌和进路、理论的博大与精深、实践的魄力和勇气。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既具有理论的挑战性,也有理论上某种程度突破的可能性。
其三,毛泽东的著作出版齐备,以前的研究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这种情况也表明,毛泽东刑事法思想完全可以借助于最新的研究资料,作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也有相应的研究拓展空间。而且从研究方法上看,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理论融汇于政治思想理论,并附属于政治思想理论。其有关法律和法制建设的论述,散见于各种论著,特别是一些谈话、批示和内容文件中,很难为人们所了解。因此,必须注意从这方面的档案资料中发掘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观点和方法。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毛泽东总是从宏观的战略全局出发,关注和解决的都是一些带有根本性的法制现实问题,如宪法体制问题,惩治反革命分子、腐化堕落分子的问题,法制建设和政治斗争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战线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毛泽东领导制定的有关法制工作的指导原则、方针、政策和工作路线的研究。
基于上述的基本认识,本研究试图在毛泽东刑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作一些努力,并力图选择一个新的理论切入点,展现毛泽东之刑事法思想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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