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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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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琉球地位:历史与国际法
0.00     定价 ¥ 16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003451
  • 作      者:
    刘丹
  • 出 版 社 :
    海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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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丹,贵州贵定县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为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2018年入选上海市“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研究方向为海洋法、国际公法理论、极地法、国际环境法、军事法。2006@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实习,曾在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和冰岛Stefansson Arctic Institute担任访问学者。代表专著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国际法》《琉球地位——历史与国际法》。在。Marine Policv、Arctic Yearbook、《当代法学》《外交评论》等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30余篇中英文论文,为《人民日报》(海外版)、《环球时报》、The Diplomat等撰写时评十余篇。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上海市哲社规划一般项目等十余项科研资助。撰写的多篇政策要报获上级采纳或批示。主讲《国际公法》《海洋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课程,《国际公法》在2013年获“上海市全英文示范课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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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19世纪末期,琉球地位问题一度成为清政府和日本之间外交交涉的焦点,这缘于中国和琉球王国之间近500年的封贡关系。1879年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后,将琉球改名为“冲绳县”。中日钓鱼岛争端中,钓鱼岛主权和琉球地位问题盘根错节,主要源于日本官方见解中“钓鱼岛属于琉球、琉球属于日本,所以钓鱼岛属于日本”这样的逻辑。如能对琉球地位问题正本清源,将对日本的主张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琉球地位:历史与国际法》综合运用国际法、历史和国际关系多学科方法,围绕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的琉球地位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琉球群岛概况及其战略地位;第二章侧重于“两属”体制下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第三章从国际托管制度的视角,审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琉球托管安排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历史脉络;第四章基于军事占领法理论分析1945-1972年美国对琉球的非法占领,同时涉及美日间私相授受琉球的若干法律问题;第五章结合琉球的领土地位以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批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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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琉球地位:历史与国际法》:
  (一)1609年前中日琉关系及该时期琉球的地位
  1322-1429年是琉球的“三山时代”,南山、中山、北山三大势力各自占驻琉球本岛的南部、中部和北部。当时日本是镰仓幕府至室町幕府时期,而中国则是元末至明初。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国势浩大。琉球三大势力开始向明朝进贡,为各自在琉球本岛的支配权争取靠山,其中与明朝关系最密切的是中山王。琉球按司察度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入贡,据《明太祖实录》卷七十一记载,当年明太祖洪武帝遣杨载携带诏谕中山王的诏书中写到.“惟尔琉球,在中国东南,远处海外,未及报知,兹特遣使往谕,尔其知之。”由此,“琉球”作为该地区的正式名称固定下来。
  自1372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贡制度后,至清光绪年间(1879年)日本在琉球废藩置县为止,中国派往琉球的册封使共24次,琉球在此时期一直都是中国的藩属国,中国有关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就多见于明清两代册封使归国回朝复命的“述职报告”中。对于琉球接受中国册封并成为中国藩属国的原因,中日学者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有:
  第一,结合该时期其他接受册封国家的情况看,册封不仅利于巩固诸国对中国的臣服关系,而且对稳定政治秩序发挥了很大作用。琉球请求册封是出于把中国作为其“政治保护伞”和稳定各自国内政局的考量。②如琉球国进贡时所言:“臣祖宗所以殷勤效贡者,实欲依中华眷顾之恩,杜他国窥伺之患……领臣一年一贡,以保海邦。”
  第二,中琉朝贡关系的建立,为琉球王国中的区域性统治者(按司)提供了成为王位代言人的国际契机,从中国得到的御赐冠服,也是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册封还为琉球社会等级身份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象征性的依据。
  第三,日本学者冈本弘道对《明实录》的数字化整理和分析后提出,册封朝贡和横行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倭寇和海上走私贸易有密切关系。由于日本拒绝响应中国一起取缔倭乱、维护东亚海域安全的要求,明政府用优惠政策来扶持琉球王国,通过朝贡贸易以及强化海禁策略来削弱倭寇势力。
  第四,中琉间的朝贡贸易对双方都颇为受益。对中国来说,可以缓解中国市场由于海禁政策带来的海外商品奇缺,还可以借助琉球与日本沟通,收集和掌握倭寇情报;对琉球来说,不仅可以在进贡时采购商品并以高于一般市场的官价为中方所购,中国皇帝丰厚的赏赐对琉球国还可谓一本多利。长期以来中琉间的定期贸易使双方都颇为受益,而琉球王国更是凭借优越的地理优势和海上贸易,以中国货物转卖他国,获利至少是一倍以上,因此琉球人有“唐一倍”或“唐行倍”的谚语。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琉球凭借与中国的朝贡关系,一跃成为亚洲重要的中介贸易国。明代自洪武四年(1371年)开始实行海禁,“禁濒海民不得私自出海”,此后历代明朝皇帝坚持该政策。同时明朝政府无法继续维持厚往薄来的朝贡贸易政策,因此不仅对入贡的各国限制朝贡期限,还对人贡船只的数量、使者人员、货物品种数量、贸易的地点和方法,以及滞留的时间、航线与停泊的港口等都做出限定。长此以往,造成海上物产在中国的稀缺,以及明朝统治阶层对海外诸国物产的需求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沟通中国和海外各国贸易的琉球中介贸易就应运而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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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琉球群岛概况及其战略地位…(1) 

第二章 “两属”体制下琉球王国的历史和国际法地位…(40)

第三章  从国际托管制度和条约看琉球托管问题…(122) 

第四章 美国非法占领琉球(1945—1972年)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211)

第五章 从琉球地位及美日私相授受的非法性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279)

结论…(416)

参考文献…(423)

附录…(464)

后记…(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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