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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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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0.00     定价 ¥ 12.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7086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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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wei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每年出版图书约1000种,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职业考试、法律实务、法学学术、法律教材教辅、党政、大众社科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及互联网产品等。发行渠道涵盖网上书店、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和民营书店。

  中国法制出版社多年来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前列。近年来,多种图书入选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或重点图书推荐目录,多种图书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省部级以上优秀图书奖,多个转型融合发展项目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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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纪要共计12部分130条,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纪要对以下案件统一了裁判思路:

   一、对“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二、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三、对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四、金融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的内容,纪要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五、为了进一步审理好破产案件,纪要再次明确和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对以下重要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关于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关于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

   六、纪要还涉及商事审判程序,这部分包括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和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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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人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编人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92条、《民法总则》第11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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