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民法典编纂研究》:
现在我们遇到了统一前的意大利诸小国的民法典与《拿破仑法典》的关系之问题,我们要考察的是:它们采用《拿破仑法典》的内容有多少?它们有多少内容是原创性的②?让我们从体系比较开始。
《拿破仑法典》分为三编(第1编,人;第2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3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这种编制为所有这4部法典所遵循,它们都接受了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三编制(人、物、讼),不过,与两部《法学阶梯》的结构比起来,它们不再把诉讼包括在内,而是采用了实体私法和主观法的现代概念。
关于材料在三编中的分派,我们要记住的是,《法国民法典》在第1编规定人、婚姻和家庭;在第2编规定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第3编规定继承、赠与、债、合同、债的物保和人保、消灭时效和以时效取得为目的的占有。这样的分派被《两西西里民法典》遵循,并无改动,只是在第3编,在各种合同中增加了永佃权;这样的分派也为《撒丁王国民法典》遵循,它对其蓝本的改动仅限于把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与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联合在一起,把赠与从两种继承中分离出来;实质上,帕尔马和摩德纳民法典也采用了这种处理,这两部民法典都于第2编采用了永佃权,将之与他物权规定在一起,它们都以原来的先占和添附的标题移入关于取得财产的方式的第3编。
现在让我们转向各个制度的法律规定。要说明的是,所有这四部意大利民法典在于第1编之前安排一个序题的问题上,都遵循了《拿破仑法典》的模式,这一序题的内容是关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之公布、效力和适用的。可以发现意大利的法典编纂与《法国民法典》十分不同的部分,它们涉及人法、亲属法、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法和遗产继承法。现在让我们来看它们大体上是怎样的。
在人的身份问题上,与承认所有的公民都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拿破仑法典》相反,《撒丁王国民法典》和《摩德纳民法典》规定了对非天主教徒和犹太人的限制,他们的权利由特别法调整。在《撒丁民法典》中存在的这种歧视由1848年的宪法改革取消了。在婚姻问题上,所有这四部意大利民法典都废除了由《法国民法典》调整的民事婚姻,重新采用了教会法婚姻,并赋予其以民事婚姻的效力。所以,教会法的规范又重新调整关于婚姻障碍、婚姻能力、婚姻无效等方面的问题。尽管采用了不那么僵硬的形式,它们都实质上继受了法国法关于未满25岁的家子和未满21岁的家女的结婚须取得父母或祖父母之同意的规定。
在配偶间的财产关系问题上,四部意大利民法典完全脱离了法国模式。事实上,后者在日耳曼来源的习惯的基础上,规定动产和所得以及不动产的一般共有制为配偶间的法定和正常的财产制,只承认以协议的方式选择与此不同的分别财产制的可能和设定嫁资的可能,诸意大利民法典虽然彼此有某些差异,都采用了完全相反的解决方法。它们规定的正常的财产制是分别财产制和由妻子带来嫁资的制度,配偶只能通过相反的婚姻协议废除这种财产制。因此,财产共有制只可能是一个特别的协议的结果。
就遗产继承而言,《拿破仑法典》表明了一种对无遗嘱继承的明显的偏爱,把它当作优先于遗嘱继承的正常的体制,遗嘱继承仅可适用于可利用的财产份额。在无遗嘱继承中,婚生子女不分性别或长子地位地继承同等的份额。在无后裔的情况下,遗产被分为两个均等的部分,一部分给直系尊亲属;另一部分给旁系尊亲属,这两部分尊亲属,都不区分父系和母系,两半遗产都由较近亲等的继承人继承。而最后,生存配偶在与尊亲属——即使是旁系的,在12亲等以内——的竞争中,对已死配偶的财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人们要以配偶财产的法定共有制来解释这样的规定。
四部意大利民法典,尽管在它们间有某些不同,都把遗嘱继承作为正常的制度置于第一位,都宣布,只有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才以法律的规定取代遗嘱。就法定继承而言,它们还都排除了把待继承的财产为了父系和母系的利益划分为两份的体制,而采用了源自优士丁尼的第118条和第124条新律的普通罗马法体制,按照此制,人们按顺序被召集进行继承,这一顺序为:子女和卑亲属、尊亲属、兄弟姐妹、其他旁系尊亲属。最后才考虑生存配偶,《两西西里民法典》和《阿尔贝尔托民法典》总是分给其1/4的遗产份额(优士丁尼法中的妻子的1/4份额),帕尔马民法典给予其对1/4的遗产份额的用益权,而《摩德纳民法典》仅给予其适当的受扶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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