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学术权力伦理研究》:
(二)大学教师学术权力的形式伦理
学术权力主体的美德固然重要,但它只是作为一种可能的目标和价值追求,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在学术管理实践中的正常运行更离不开公正合理的程序。虽然,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在本质上是教师个体的学术影响力。但在由大学教师集体组成的负责管理学术事务的各种正式的学术机构中(例如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机构),大学教师学术权力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制度性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大学教师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行就离不开公正合理的程序。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是依法实施学术权力进行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集体商议是学术委员会实施学术权力管理学术事务的主要方式。所以,道德的商谈规则和民主的对话程序是大学教师集体实施学术权力时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的道德判断原则为学术权力主体间的商谈规则和民主程序提供依据。基于话语形式理性和交往实质理性建构的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对话伦理规范,其能为大学教师学术权力的正当实施提供保障。
大学教师学术权力的形式伦理以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对话伦理规范为其主要内容,而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对话伦理规范又是建立在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用话语论证程序取代了康德的“定言命令”,对话伦理学核心的对话原则实质是康德形式化道德原则的变体。①康德认为,只有当理性的立法以自身为前提而非那些偶然的主观条件发挥作用时,它才会是客观而普遍地有效的。②也就是说,作为道德普遍性法则的“定言命令”对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因为道德律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道德律抽去了那些质料的、偶性的经验,所以它发出的命令必然是客观有效的。质料原则建立在经验之上,受制于其时空关系的感受性,不具有普遍必然性,自然不能成为实践法则。所以康德认为,必须排除一切质料,即意志的每个对象,只剩下纯粹形式的法则,才能成为普遍立法的形式。承自康德道德原则的形式主义特征以及普遍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只提供一种话语论辩的规则和道德对话程序,并不涉及实质的道德内容。从康德基于先验理性的道德律到哈贝马斯基于交往理性的道德对话规则,都显示了道德的理性“形式”对感性质料的杨弃。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对话伦理规范以哈贝马斯对话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它同样关注道德论证方式的合理性,并坚持行为的合理性依据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因而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对话伦理规范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程序的、形式主义的道德对话原则。也正因如此,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对话伦理规范属于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形式伦理的范畴。
形式是重要的,任何实存都离不开其形式,形式不是那些外在于个体之外对生成与实体而言无用的东西。实体是由形式与质料构成的复合物体,就如铜球是由特定的材料铜和球体的形状构成的具体实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形式因就存在于质料之中。这样一类形式,在这些肌肉和骨骼之中,就是卡里亚和苏格拉底。通过不同质料,产物也就各异。在形式上总是相同的,因为形式是不可分的”。①形式是使得质料成为某物的原因.任何生成本身都是在一定的形式规定下的生成;而具体的被生成的东西本身也一定是具有其形式的东西,否则它就不是“这一个”而存在,即它不是实体。所以,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形式伦理在大学教师学术权力伦理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善”的实现来自权力主体的美德,因为美德是人心灵的自由力量,出于美德的行动是一种不依靠外在规范的自觉行为。但是,制度性权力也是大学教师学术权力在管理学术事务时的实存样态。并且,这种正式的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权力结构的重要成分,它在大学学术治理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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