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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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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5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0347990
  • 作      者:
    项安安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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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项安安,女,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领域:国际法、经济法。先后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地厅级课题3项,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曾获得宁波市第十五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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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我国近几年在外资准入方面的立法发展迅速,特别是关于负面清单、外资准入审批等改革领域。《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以参考和分析外资准入相关概念为起点,在比较研究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中涉及外资准入的条款和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国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分别对负面清单、履行要求、外资审批制度进行系统性阐述,最后对完善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立法提出了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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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外资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一)统一外资审批机构
  《外国投资法(草案)》提及了“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这个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还是商务部还是某个新设部门?2019年《外商投资法》第7条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并列,同时对比现行的相关规定,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的通知》,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似乎应该是国家发改委,也能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办法》相配套衔接。那么商务部的设立审批权如何体现和实施?在现今核准和设立审批并存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个部门的审批权力要被取消。漆彤、李建坤在《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认为,商务部才是“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表现为商务部在草案出台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①《外国投资法(草案)》第49条关于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组成中,提到“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因此排除了发改委作为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的可能性。
  统一外资审批机构和减少审批程序,有助于增加外资准入的透明度。因此,笔者以为应合并核准审批与设立审批,建立单一准人审批程序。如果按照草案的立法模式,首先要明确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究竟是哪个部门,可以效仿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以商务部作为主要的外资准人审批机构,当涉及特殊行业时,在做出最终审查决定前,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商。②当涉及国家安全时,提交安全审查机构进行审查。③《外国投资法(草案)》也在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了相似的内容。商务部做为主管国家经济贸易的国家机关,负责外国投资监管更符合国际通行惯例,而且根据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相关程序,商务部也是接受申请的机构。当然,这里涉及国家部委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被取消的部委如何放权,商务部具体如何履行统一审批职能,有待于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也有专家建议单独设立一个专门的外资审批机构——国家外资委员会,由中央直接领导,优点是可以超脱部门利益,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从更宏观的层面把握中国吸收外资战略方向。①虽然建立一个专门的中央机构,似乎一劳永逸,但笔者以为如果现有的机构可以履行相关职责,就没有必要专设一个,因为:一是与行政机构精简背道而驰,二是在与其他现有法律衔接上也存在更多问题。
  (二)收回立法权,严格限制审批权
  对于审批机关层级多、身兼数职等问题,笔者以为首先可以将政策制定权统一收归国务院和商务部。由国务院制定审批项目目录,即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由商务部制定审批相关实施细则。在中央层面,如果外国投资主管机关就是商务部,排除了其他中央部门的相关立法权限。在地方层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投资环境等差异巨大,因此由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情况,自行立法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导致各地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国家法律指引下形成了各种“内部规定”,加剧了我国外资立法零散无序的状态。因此,为了增加外资立法的透明度,也为了防止由于各地外资准人条件不一导致的不公平,也应收回地方政府的相关立法权限。《外国投资法(草案)》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准人制度”。该条清晰地表明了试图统一外资准人立法的努力。第23条规定,“特别管理措施目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并发布”。2019年《外商投资法》第4条也规定了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因此,从草案条款看各部门、各地方均无权对外资准人条件进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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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研究目标和意义
三 本书主要内容

第二章 外资准入制度的理论结构
第一节 外资准人的相关概念辨析
一 外资的界定
二 外资准入的概念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主要内容
一 准入的范围
二 准入的条件
三 准入的审批
第三节 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体系
一 国际投资自由化对外资准入立法的影响
二 国际法体系
三 国内法体系

第三章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研究
第一节 国民待遇标准和清单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标准比较分析
二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清单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第二节 多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
一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二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三 《东盟全面投资协定》
第三节 各国负面清单实践
一 美国负面清单实践
二 加拿大负面清单实践
三 其他国家的相关实践

第四章 限制履行要求措施的趋势
第一节 履行要求概述
一 履行要求的概念
二 履行要求的种类
三 东道国实施履行要求的理由
四 履行要求减少趋势的原由
第二节 国际投资规则限制履行要求的实践
一 多边投资规则中对履行要求的限制
二 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履行要求禁止条款
第三节 履行要求的国内法实践
一 四个发展中国家的相关实践
二 四个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

第五章 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第一节 外资准人审批制度理论问题分析
一 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二 外资准入审批的机构
三 外资准入审批的范围
四 外资准入审批的内容
第二节 各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近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 各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进展概况
二 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 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
第三节 各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立法
一 加拿大外资审批制度
二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 印度外资审批制度
四 墨西哥外资审批制度
五 对各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比较及评价

第六章 我国外资准入相关问题研究
第一节 国际新形势对我国外资准入立法的影响
一 投资的逆全球化趋势
二 可持续发展的新一代投资政策
三 新形势下我国的应对措施
第二节 我国外资准入制度概况
一 我国外资准入法律体系
二 我国外资准入立法的发展历史
第三节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中国的探索实践
一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含义
二 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国内立法实践
三 我国新近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四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构建
第四节 限制履行要求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
一 我国履行要求措施实施现状
二 合理应对中美BIT谈判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五节 改革中的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一 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现状
二 我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三 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仍需改革的问题
四 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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