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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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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研究
0.00     定价 ¥ 7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0346740
  • 作      者:
    王江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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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江,男,四川乐山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重庆大学法学院能源法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英国萨里大学国家公派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其他项目6项,参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能源法学》等教材3部;在《管理世界》《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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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通过科技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已有充分的智识基础,通过法治途径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则有待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研究》梳理了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理论,构建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性话语体系,分析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典型样态,识别了阻滞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原因,在夯实生态环境修复法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描绘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应然图景,归纳了域外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制建设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方案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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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研究》:
  一 现行立法的整体性反思
  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目标既需要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事前预防,又需要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恢复。而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不断健全与生态环境局部好转、整体恶化之间的强烈反差迫使我们重新反思现行的环境立法体系与环境法律制度目标。从现行环境法律的体系架构来看,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架构尚不健全。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中,绝大多数以防治环境污染和以自然生态保护,以及防治自然灾害为主的环境法律都可划归为“污染防治法”:而以自然资源管理和以合理利用为主的自然资源法律以及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法律可划归为“过程控制法”。通过“预防”和“治理”,以及“监管”和“控制”只能尽量减小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系统影响的规模、降低其强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当出现“预防”和“治理”,以及“监管”和“控制”都无法规避的生态环境问题时,现行环境立法还缺乏充分的应对。生态环境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规划等属于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环境法的前两个子法体系中,显得较为零散: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专门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现行以“污染防治法”和“过程控制法”为主要内容的“二元”架构体系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问题显然关注不足。
  = 理论供给的概括性检讨
  现有理论研究对环境法未来演进的支撑不足是制约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另一重要原因。就目前的理论研究来看,理论研究的热点是环境法的演进重心及演进历程。表现为:一是环境法的代际划分。焦盛荣认为第一代环境法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环境法,这一时期的环境法重点集中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以及后来被逐渐重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其核心是污染法和资源利用法,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方案,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第二代环境法则为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之后的环境法,该时期的环境法侧重于生态环境的综合性、联系性和规律性,如在2000年之后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等法律是我国环境法从“第一代”转向“第二代”的典型标志。①郭武从整体“外观”上分析了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特征,其认为第二代环境法的环境伦理观从个体主义转向整体主义、价值目标从代内关怀转向代际关怀、实践功能从被动抑负转向主动增益、治理机制从单向的行政命令模式转向双向的主体合作和规则共治模式。“基于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性,中国第二代环境法的未来发展将呈现出整体主义视角下的域际法拓展、基于增益功能的独立性和自足性发展、治理机制转向中的系统开放性发展以及愈加显著的本土化发展等趋势。”②李启家从“价值内涵”的角度对第一代环境法和第二代环境法做了区分,其认为第二代环境法区别于第一代环境法的特征在于其独有的价值内涵。第二代环境法力求在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寻求利益共享与价值共赢,不同于第一代环境法在“命令一控制”模式下对环境利益进行保护而对经济利益予以剥夺的单一价值追求:同时第二代环境法对损失的补偿立足于对特定主体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补偿,而不是第一代环境法遵循的经济补偿。谭冰霖则认为在绿色商业兴起和环境问题的社会复杂性显著增强的挑战下,第三代环境规制制度已经兴起,如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第三方规制制度、环保协议制度等。对“第三代环境规制而言,其本体论范式表现为环境规制的新型特质和发展走向;其认识论范式体现为新的理论内核——反射法;其方法论范式则提供了若干区别于传统规制的新型规范策略。借此,第三代环境规制实现自身的范式转换”③。二是环境法的本位面相。环境法应以“义务为本位”抑或以“权利为本位”成为学者长期讨论的重心。坚持“义务本位论”的学者主张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环境法应主要通过为国家、社会、企业、个人普遍设定环境义务的模式来限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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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背景铺设:现实危机与理论回应的双域梳析
第一节 生态环境危机的催逼与因应失当
一 生态环境危机的催逼
二 生态环境危机的因应失当
第二节 跨学科研究成果述评
一 自然科学领域的域外研究成果
二 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研究进展

第二章 科学认知: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修复概念的双域考辨
一 生态环境修复概念的求本溯源
二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生成的逻辑
三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的内涵解析
四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的外延厘清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定位
一 国外学界的智识与共识
二 我国学界的认识与研判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体系
一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自然法则
二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社会经济技术原则
三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美学原则
第四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途径选择

第三章 实践样态: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实践观察
第一节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实践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监管与资金
三 典型样本
第二节 草原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的状况
三 措施转型与成效
第三节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
三 典型工程
第四节 湿地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梳理
三 典型工程

第四章 逻辑证成: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哲学依据
一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二 近代西方哲学思想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三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伦理依据
一 生态伦理的基本认识
二 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三 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四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
第五章 可期愿景: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应然图景
第六章 法治面向: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实然检视
第七章 他山之石: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域外经验
第八章 法治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展开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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