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
二、合同法的产生与沿革
合同法律规范作为调节商品交换的重要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和条件下经历了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程。从世界法制发展史上看,合同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合同法的特点、作用及其在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我们可以将合同法的发展划分为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和现代合同法。
(一)古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主要是指奴隶制和封建制合同法。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律制度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称为习惯法。它与氏族习惯中规则的根本区别在于诉权的发生。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便获得诉权。《汉谟拉比法典》直接规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余条。其特点是:第一,奉行严格的形式主义;第二,合同种类较多,适用范围较广;第三,对违约行为进行严格的惩罚。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汉谟拉比法典》还有进步之处:第一,其合同规范更接近于近代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合同,从而使合同上升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第二,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相互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以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稳定;第三.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合同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合同开始同实践合同相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
公元5世纪,随着日耳曼各部族联盟大举入侵罗马帝国,产生了各王国根据本部族的习惯编纂而成的法典。这时,合同担保制度很发达。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其中合同规范也远不及罗马法那样巧妙精深、逻辑严密,但因它发达于前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了由日耳曼人生活习惯所决定的立法上的实用主义的态度,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罗马时代概念立法技术的同时,却从实践的角度对合同法作出了贡献。第一,它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注重强调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的服从,这就在限制当事人合意的同时,发展了订立合同以维护社会公益为宗旨的思想。第二,它在立法技术上注重采用业已存在的日耳曼人的习惯,尽量使法律条文通俗实用,避免用概念替代习惯做法,这可以说是经验主义的立法方法占据主导地位,它对近代英美法系立法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三,它在制度上有创新,保证、违约金制度即为例证。
在英美法系,合同法产生得较晚。大约自13世纪开始,英国普通法通过债务和合同两种诉讼形式解决合同问题。但这些合同不适用非要式合同。在15世纪,普通法法院开始推行一种使非要式合同得以执行的诉讼形式。在16世纪,确立了相互允诺原则。这些为合同法的继续发展和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总的说来,古代合同法是简陋的,欠缺许多具体且重要的制度,合同主体仅限于少数人,不要说奴隶不得订立合同,妻子儿女在罗马法上也无人格,重形式而轻内容,只要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即使内容违反道德,合同是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也仍然有效。所有这些均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被近代或现代合同法所取代。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主要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明显标志。但近代合同法在合同主体方面认为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合同法律人格,唯一有所限制的是人自身的行为能力。在合同的内容方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思的选择或真实意思的表现。在合同形式方面,主张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严格的形式主义被抛弃。在合同的适用范围上非常广泛,连夫妻财产制、收养关系都进入了合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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