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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法律文明史 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中卷 非洲法分册)
0.00     定价 ¥ 105.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100173001
  • 作      者:
    夏秀渊,洪永红,等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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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夏秀渊,1965年生于江西上饶广丰,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拉丁美洲国家民法典的变迁》,参编教材和著作诸部,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课题10项,2017年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的子课题《近代法的成长:亚非拉地区法》的研究。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法律史学、民商法学。
  
  洪永红,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曾任麦克雷雷大学孔子学院院长。两次公派到开普敦大学和亚的斯亚贝巴大学研习法律,兼任外交部中非智库专家、中非人民友好协会理事、中国非洲史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西亚非洲》杂志编委、开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南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非法律合作的历史与发展》和《非洲国家限制外国人就业法与中国企业的应对研究》,已出版《非洲法导论》《非洲法律发达史》等著作,在报刊上发表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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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非洲法源远流长、历经沧桑,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荟萃了本土习惯法、外来宗教法和近现代西方法。非洲法是非洲大陆各种法律的统称,非洲地区的法律情况各异、千差万别;在同一国家内部,各地法律也有不同。非洲成为荟萃世界各大法系的万花筒,存在非洲习惯法、非洲宗教法、非洲大陆法、非洲普通法和非洲混合法等诸多法律体系。现有非洲54个国家的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又不尽相同,有些还独具特色,非洲法分册选择了八个国家对其进行具体介绍。
  《法律文明史 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中卷 非洲法分册)》采用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非洲法采用总体性描述和代表性国家具体介绍相结合。宏观上对非洲法进行整体性研究,从而把握非洲法发展的概貌,勾画出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阐明其特征和一些重大问题;微观上对非洲各国法制发展的状况,非洲各国的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司法制度等部门法的内容、特点及其作用进行分析,力图反映并揭示非洲法的具象和发展演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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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法律文明史 第12卷 近代亚非拉地区法(中卷 非洲法分册)》:
  2.近代埃及法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
  成文法是埃及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近代埃及的大规模成文法编纂始于混合法院建立前后。混合法院主要处理埃及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并不适用埃及传统的伊斯兰法。由于当时混合法院中的法官来自不同的国家,如果依照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审理案件,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所以急需适用于混合法院的统一的法律。在这之后,埃及开始大量编纂成文法以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现在,埃及在宪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均有统一的法典。此外,在经济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行政法等没有统一法典的领域,也存在许多相关的单行法律。
  从内容和形式上来看,埃及的成文法编纂均深受法国法的影响。1876年,法国律师曼努里编纂了一系列混合法典以适用于混合法院,这些法典多以法国法典为蓝本,而这些法典也成了之后埃及成文法编纂过程中的样本与先驱。因此,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和刑法典在内的诸多成文法,均在很大程度上继受了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此外,埃及的成文法中也包括了许多伊斯兰法的内容。《埃及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的主要渊源”,可见伊斯兰法在埃及法律中的重要地位,虽然1948年的《埃及民法典》的前身是《混合民法典》与《国民民法典》,但是,在体例安排上,已经在传统的《法国民法典》模式上有所创新;而且还将伊斯兰法中的相关内容直接写进民法典之中,如瓦克夫财产制度。在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中同时引入西方法律制度与伊斯兰法的内容,并将其较好地融合在一起,这在当时可谓独树一帜,并迅速成为阿拉伯国家竞相效仿的典范。而在婚姻家庭法中,伊斯兰法更是占据主导地位,可见伊斯兰法在埃及的个人身份法领域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2)习惯
  除了成文法中包含的伊斯兰法之外,伊斯兰教的教义还体现在许多习惯之中,尤其是各种不同学派的教义中。这些伊斯兰教习惯有时也是埃及法律的渊源。例如,在婚姻家庭法中,埃及社会除了承认法律规定的正式的婚姻关系外,同时也承认所谓的习惯婚姻(未经过传统庆祝仪式或法律登记);虽然习惯婚姻相比于正式婚姻在法律效力上有缺陷,但是法律并不禁止习惯婚姻。此外,法官在审理个人身份法的案件时,虽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但是如果他认为法律的规定与他所知道的伊斯兰习惯相违背,他可以在事后依职权向最高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即相关法律违反了《埃及宪法》第2条习惯法保留的规定。
  除了伊斯兰习惯外,在埃及的法律渊源中还存在其他的习惯。埃及社会的民族构成较为简单,大部分属于阿拉伯人(占87%左右),此外,少数群体有东正教群体、天主教群体和新教群体,其中科普特东正教群体占绝大多数(大约占12%)。因此,科普特人的宗教习俗也受到埃及政府的尊重与承认。例如在个人身份法领域中,在科普特东正教徒之间就适用他们自己的个人身份法。
  另外,包括埃及在内的北非阿拉伯国家的混合法中,仍然会存留少量的非洲原始习惯法。那么古代埃及法创造了如此辉煌的成就,其中是否有些许内容作为古老的习惯保留至今呢?如果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答案或许是否定的。但正如我们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来看待非洲大陆混合法系的形成,如果我们从法律文明的传承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这一答案似乎又不会如此确定。
  直到现在,我们仍然可以在埃及社会中看到古时候的习惯,在星期五,当男人参加清真寺的礼拜时,妇女们却在墓地祭祀家族祖先的灵魂,这些妇女维持了非伊斯兰教的崇拜如向自然界的神灵献祭牺牲,以及那些类似伊斯兰教的崇拜,如在圣人墓地的仪式与巫医职业。正如某位学者所说,“埃及,从根源上来说毕竟是非洲的一部分。非洲的宗教信仰与社会习惯是它的独特文化的基础……这些因素坚强地活下来,有的一直到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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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埃及法
第二章 阿尔及利亚法
第三章 利比亚法
第四章 苏丹法
第五章 肯尼亚法
第六章 尼日利亚法
第七章 刚果(金)法
第八章 南非法
索引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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