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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汇编
0.00     定价 ¥ 6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62088806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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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腾讯研究院,是腾讯公司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旨在依托腾讯公司多元的产品、丰富的案例和海量的数据,围绕产业发展的焦点问题,通过开放合作的研究平台,汇集各界智慧,共同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围绕互联网法律、公共政策、互联网经济、大数据等研究方向,与国内外研究机构、智库开展多元化的合作,不断推出面向互联网产业的数据和报告,为学术研究、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研究支持。
  C-LAW是腾讯研究院旗下互联网法律研究平台,专注于互联网行业前沿法律问题研究,解构新一轮科技革命对法律的影响,探索理论、思路、方法创新,促进多元化合作交流。C-LAW坚持前瞻、开放的研究视野,致力于成为连接现代科技社会与新规则的研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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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时值《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未成年入网络保护条例》制定之际,腾讯研究院将国内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进行了汇编,以期为理论研究者、立法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学术探讨、立法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话题日趋热烈。《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在1991年制定,最近一次修订于2012年,但对于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给未成年人成长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难题,立法显然难以有效回应。在高度复杂而又风险无处不在的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背景下,家庭、学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和国家机关,各自在不同环节扮演什么角色,讨论越来越激烈,但历经多时,仍莫衷一是、尚无定论。
  我们看到,不同位阶的立法,已在不同领域尝试对未成年人各种权益进行保护。此次汇编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加以汇总、分类,并尝试做了简单评述。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立法已经非常之多,既意味着已成体系,涉及方方面面;但也意味着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立法中,有待梳理成为更体系化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体系来看,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有多个亮点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具体表现为:(1)强调监护人、学校等主体的重要性。家长应当更多地关心孩子的成长。北京市、湖北省分别就家长学校、亲职教育作出规定。学校的作用也异常重要。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了教师家访制度,武汉市要求学校组织建立家长委员会,山西省还规定学校应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或培训。(2)重视未成年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要求未成年人掌握相关知识、技能,也应及时行使权利。广东省专门规定“自我保护”,南京市则要求家长、学校应重视培养未成年人的辨识能力、自我保护意识。(3)针对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从多维度提出保护要求。如江苏省要求设立留守儿童托管机构、安徽省要求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针对儿童群体本身采取措施;而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则从亲自沟通、引导、管教等角度,针对家长提出要求。(4)地方立法率先引入“报告制度”和“强制剥夺制度”。北京市、上海市、云南省等多个地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属于“不具有强制性的报告制度”。南京市、杭州市则规定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应当”报告给有权机关。特别是,南京市专门规定,学校、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报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南京市还就“受监护入侵害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撤销监护权制度。(5)个别地方就网络保护做了专门规定。湖北省既要求互联网行业采取技术措施,也规定家长和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知识与技能教育,提升自我防范和保护的意识、能力,并明确提出“网络素养”的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发表论述,并明确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基于现存问题,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立法工作来看,除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配置,以规范或约束具体行为、解决具体问题之外,如何发挥立法的教育、引导作用,特别是引导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等不同主体形成正确观念,从而在诸如“子不教、父之过”“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与复杂社会的高风险的及时应对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值得深入研究。
  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着新挑战。希望此次汇编,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研究与具体工作开展略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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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汇编》: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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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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