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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第二版)
0.00     定价 ¥ 7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3606
  • 作      者:
    柳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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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1. 田文昌、陈瑞华、王平、刘桂明倾情推荐!

  2. 全新修订增加辩护思路,深度还原刑辩律师办案思维!

  3. 十余年刑事辩护经验总结,精选20个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再现刑事案件控辩审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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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柳波,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语言与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了河南梁某某被控合同诈骗2亿余元无罪案、山东刘某某被控受贿和滥用职权无罪案、北京朱某某涉嫌诈骗1900余万元被不起诉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某某被控巨额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济南军区原副参谋长张某某被控贪污和受贿案、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原行长王某某被控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公款等罪案、全国*一大手机走私案(黄某某,涉案金额78亿余元)、庭审时长*一(近两个月)的广东许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案、北京*一例被控危险驾驶案等在内的刑事案件数百起。发表法学论文数十篇,参与编著法学著作多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方圆律政》等媒体均对柳波律师及其办理的案件进行过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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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作者本人承办的刑事案件为基础,筛选其中比较能突出证据作用的案例进行深度加工,以指导刑辩律师在专业业务领域高度重视证据的搜集与运用,用证据说话,以证据辩护。本书的体例设置采用以下几个部分:(1)案情简介(精简介绍基本案情,突出案件的主线);(2)检方观点(简要介绍检方控诉被告人的罪名及理由和相关的证据);(3)辩护词(以律师辩词为基础,以证据为中心,突出证据要点);(4)控辩交锋(公诉方和辩护方对本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5)法院判决(案件审判结果);(6)辩护思路(深度还原办案思维);(7)结案点评(办结案件后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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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专家推荐】


田文昌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霍姆斯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本书是其又一脚注。本书案例均是柳波律师亲历的真实案件,既“接地气”,又发人深省。在作者“解密证据脸谱”进而“解密案件”的独特视角下,在每篇的“结语”总结下,那些似曾相识的案例,那些并不起眼的细节,却能让人发现证据之形、证据之性、证据之重、证据之能、证据之用!


陈瑞华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不是理论的“集大成者”,不是简单的案例罗列,它有着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分析,令人眼前一亮。它既可以供法科学生用作案例教材,也可以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鲜活的实例参考。在这个意义上,它超出了严谨严肃的教科书。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柳波,作为一名认真办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的刑辩律师,集十年办案心得和专业积淀,用以案析理的形式,以朴实简明的文字指出,虽然社会在变、案情在变、法律也在变,但只要遵循“以证据为本”的原则,透过证据的脸谱抓住“证据的内核”并予以恰当运用,就能事半功倍,办出高质量的案件。


刘桂明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

  从柳波律师的新作《证据的脸谱》中,可以再次印证律师的定位:律师既是法律之师,也是程序之师,更是证据之师。证据如何做到为我所用、如何实现绝地反击、如何突破扑朔迷离,需要律师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细节找症结、越过面纱寻路径。读完本书,你会发现并同意柳波律师对证据的感觉:原来证据其实是一种脸谱。而发现脸谱后面的真相事实,正是律师的拿手好戏。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证据的脸谱背后,到底有什么、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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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五讲 慎信口供:被告人“于己不利”的供述?

……

辩护思路

  1.辩护第一重点:被告人杜某的身份问题,其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贪污罪属于身份犯,对被告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被告人的身份直接决定着此罪和彼罪、罪与非罪,辩护实务应将主体要件作为潜在的主要辩点进行考量。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后,发现杜某利用职务便利,提取现金不入账,将其自用,确属事实。但是辩护人经过调取北京西郊宾馆的工商登记材料,发现其有五个股东,且五个股东并非全属“全资国有公司”,即北京西部宾馆不属于国有公司。因此,不管被告人杜某从事的是否是公务活动,其既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属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即便其有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物的行为,也不能以“贪污论”。

  当然,辩护人之所以将主体作为第一辩护重点,还有其他层面的考虑,因为北京西郊宾馆的性质,决定着涉案财物是否是贪污罪的行为对象——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也决定着贪污罪成立与否。此外,如果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挪用的故意,被告人的主体资格还决定着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而两者的量刑又存在很大差距。首先从主体要件入手,可以为下一辩点打下基础。

  2.辩护第二重点:挪用还是非法占有,被告人只有挪用的想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构成犯罪,也应是挪用资金罪。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撕毁票根、制作虚假对账单、修改余额调节表的行为,但这是将钱款提出的必要前提,否则,根本就无法从单位拿出钱来,而且,被告人曾经还了部分款项的事实、口供、要求家属卖房还款的行为事实、给领导写的信等,能够证实被告人仅有挪用的故意。撕毁票根、制作虚假对账单、修改余额调节表是为了掩盖挪用的事实,不是为了非法占为己有,不能客观归罪。

  3.辩护第三重点: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因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客观上确实构成犯罪,不管其成立何种罪名,作为辩护人必须对定罪和量刑做全面辩护,不能毕其功于“定罪”一役,否则就“浪费了量刑情节”,也不是负责的辩护人。


结语

  口供的直接证明性、利害关系性、真实虚假并存性、反复易变性,要求对其审查和采信应做到遵循一个原则,作两种区分,三个确保,兼听“翻供”,慎信口供。

  1. 一个原则。不轻信口供,不依赖口供,不对“有罪口供”顺水推舟;但又重视口供、慎信口供。

  2. 两种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含有“供”“述”“辩”

  “解”,常会涉及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关于案件事实部分,二是关于对自己行为或事实的法律评价部分,如自己是立功、正当防卫、自首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主要陈述事实,但进行法律评价也是他的权利,只是前者属于“供述”,后者属于“辩解”,对于两部分应采取不同的审采方式。

  3. 三大确保。确保口供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等多方面,实践中常见的不合法情形包括非法取供、刑讯逼供、一人讯问、非法定场所取供、讯问笔录和提讯证词不对应、不同时段的讯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分身讯问、多页笔录只有最后一页有被讯问人签名或指纹等。排除非法口供,合理补全瑕疵口供是确保口供合法性的应有之义。至于自愿性,又和合法性相生共存,互相影响,但要注意这二者不能等同,不合法并不一定带来不自愿,不自愿不等于仅指刑讯逼供。真实性既以合法性、自愿性为基础,它需和其他证据比对、印证,还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方能确信,这是个复杂的过程。

  4. 兼听“翻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权的组成部分,不能“闻翻则怒”“闻翻漠然”,必须兼听翻供,翻供不可怕,司法人员对所谓稳定的口供缺少必要的警惕性、缺乏怀疑精神才可怕,翻供只会让司法工作人员兼听则明,让司法人员多问几个为什么,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坏处。只要翻供合理,无论以前口供多么稳定、一致,对后者也应不采。

  5. 慎信口供。尤其慎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对己不利的口供,尤其慎信其供述对己不利的法律评价部分的口供。

  回到本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它是应该查明的重要事实,也是控辩审三方应该关注的重点。但在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对之重视程度有所不够,尤其是辩方表现得更为明显。在不少案件中,有的辩方直接放弃对主体的“阻击”,有的即便“阻击”,但“火力不够”“效果不佳”。况且,本案被告人就身份作了对己不利的供述,但是辩护律师没有轻信依赖口供,而是基于对主体身份的重视,不局限于控方的主体证据,并主动调取了涉案单位的股东、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通过对主体身份“细节”地认真审视、把握,提出了中肯客观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才使“重罪变轻罪”“贪污变职务侵占”,实现了有效阻击。这也是对慎信口供带来的客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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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 书证的特殊形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思想性、稳定性、多样性。本讲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检方使用生效判决书作为指控证据这一问题展开,同时兼析刑事诉讼中“拆分案件”和“孤证”。

第二讲 证人证言的特点与采信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不可或缺,甚至被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但因为证人受自身感知、记忆、情绪、表达、立场、利害关系和作证场景等因素的影响,其所做陈述可能不尽“客观、真实”。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认证、采信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法律工作者对“证人证言”必须保持应有的警惕,必须严格坚守“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

第三讲 关键证人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不出庭关键证人存在根本性反复的庭前指控证言不应采信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必然要求。新刑诉法施行之后,证人出庭率依然不高。证人不出庭对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影响甚微,但对各方争议极大的案件影响很大。尤其是关键证人不出庭,对控辩存在根本性争议的案件影响更大。那么,对属于证人应当出庭范畴的案件,关键证人不出庭,而且其庭前证言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和反复,对其庭前指控证言应该如何审查,应否采信,法律没有明确答案。对此情况应如何处理,请看本讲内容。

第四讲 被害人(方)陈述的立场与证据采信

第五讲 慎信口供:被告人“于己不利”的供述?

第六讲 书证和言词证据之比较

第七讲 物证不在案,不能定罪?

第八讲 鉴定意见,不可置疑的科学结论?

第九讲 从一起陈年旧案解析现场勘验笔录

第十讲 辨认笔录,独立的证据?

第十一讲 视听资料与证据采信

第十二讲 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

第十三讲 非法口供排除的审查重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第十四讲 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应如何采信?

第十五讲 犯意引诱和技术侦查

第十六讲 证据关门:控辩取举证期限大不同

第十七讲 被害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转化和审查

第十八讲 如何理解证据的“确实、充分”:让证据“说”真相

第十九讲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书证、鉴定意见,还是其他?

第二十讲 辩方取证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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