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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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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量刑与刑事司法(第6版)
0.00     定价 ¥ 14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0339278
  • 作      者:
    [英]安德鲁·阿什沃斯(Andrew,Ashworth)
  • 译      者:
    彭海青,吕泽华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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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安德鲁·阿什沃斯(Andrew Ashworth),普通法Vinerian教授(该教授职位在英国法律界每界设一位),牛津大学众灵学院教授。1973年在曼彻斯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70年在曼彻斯特大学任讲师,开始执教生涯,先后在牛津大学伍斯特学院、伦敦国王学院任教,自1997年就任牛津大学众灵学院教授至今。1993年当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99年至2010年英国量刑委员会成员,2007年至2010年任英国量刑委员会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事司法、证据法、欧洲人权法。代表作为《量刑与刑事司法》《刑法基本原则》。
  
  吕泽华,男,1974年生,辽宁铁岭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英国牛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在量刑证明、死刑证据问题、DNA鉴定意见证据研究上颇有建树,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独立或者参与完成各类著作十余部: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5项:获得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及其他科研奖励9项。
  
  彭海青,1975年生,山东青岛人,法学博士。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心理咨询师。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英国牛津大学、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比较法学、法学教育。独自撰写著作5部,翻译2部,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持教育部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7项。荣获中国法学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科研奖项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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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量刑与刑事司法(第6版)》系全面研究英国有关量刑与刑事司法的原则与问题的专著。对于量刑的基础理论、影响量刑的因素、各种罪犯的量刑、羁押与非羁押量刑、量刑程序以及特别量刑权力等问题予以阐释。尤其对于量刑指导意见的产生机制,上诉法院对于羁押量刑运作方法,少年量刑的框架等进行了批判性探讨,并将犯罪学,统计趋势与刑罚理论等进行结合研究,对法律、指导意见与法院裁判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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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量刑与刑事司法(第6版)》:
  首先,必须公开承认对犯数罪的罪犯的量刑的任何理论讨论的局限性。在特定案件中犯罪组合的广泛多样性,以及法庭必须处理的犯罪时间跨度的同样的广泛多样性,足够检验量刑的任何一般哲理。凯文‘.赖茨(KevinReitz)指出在对惯犯的大多数的系统处理上(一些类型的惯犯的溢价量刑,产生于相继的量刑)和对数罪罪犯的处理上(对于大量犯罪的某些种类的折扣,产生于同时发生的量刑)的不一致性,他认为人们寻找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是徒劳的。②在一篇最近的重要文章中,马丁·沃斯克已经挑战了当前英国方法所建构的逻辑。③有可能确认某些一般原则吗,或者个案的多样性只是允许一种不整齐的实用主义吗?
  正如直接起诉的方法是对有初步证据(primafacieevidence)的每一起案件提出指控,所以量刑的直接方法是对每一起被定罪的犯罪施加一个量刑。被定以一项罪名的罪犯获得一个量刑;被定以三项罪名的罪犯获得三个量刑,每一项量刑都是另一项量刑的额外刑罚。然而,这一方法的逻辑,绝非完美。直接方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一定的情形下,当理论上一个犯罪是足够的,法律可能规定(和起诉指控)一些犯罪,而在其他情形时当它是自然地想到两个或三个犯罪时,法律却规定(和起诉指控)一个犯罪。例如,加重夜盗的犯罪违背了《1968年盗窃法》第10条的规定,倾向于包括一起案件,一人实施了夜盗并且随身携带了枪支,一个攻击性武器或者一个爆炸物;因此,它是没有必要以夜盗的一个罪名情形指控同时再以拥有枪支、攻击性武器或爆炸物的另一个罪名来指控。法律规定了单一犯罪,加重型夜盗,法庭在其计算过程中将自然地考虑犯罪的两个要素(夜盗和持有型犯罪)。另一方面,诸如故意杀人和抢劫这样的犯罪中并没有明确规范武器的使用:然而,如果被告人正持有枪支,控方将通常依据《1968年枪支法》的规定增加一项指控,这严格来说是没必要的。因为抢劫犯罪的量刑指南将使用或者携带枪支作为一项加重因素的规定,并且整个事件可以根据对抢劫犯罪的规定来处理。
  从计算全部量刑的角度,在这样的案件中是否增加对枪支的指控是不重要的。量刑者拥有所有的事实,对杀人或抢劫的最大量刑是充足地高,足以允许充分考虑任何这样的加重因素,案件的这些特征会被量刑忽略是非常不可能的。但是,存在有关量刑如何表达的选择问题。如果仅有故意杀人或抢劫被指控,明显地,将有一个单一的量刑。如果根据《枪支法》,存在一项额外的定罪,在理论上量刑者有一个选择:如果裁决是,比如说,9年是恰当的全部量刑,这一全部量刑可能依据两个连续的量刑(例如,对于抢劫的6年量刑,其中对于携带枪支的3年量刑)或者根据两个同时发生的量刑(例如对于抢劫的9年量刑,对于携带枪支同时量刑3年)得以表达。因为其忽略了起诉裁量和英国刑事法律模式的难以预测,直接方法(一个犯罪,一个量刑)不能处理这种问题。在一些活动领域中,法律规定了几项分离的犯罪,在其他领域则是~项单一的无所不包的犯罪。仅仅对每一项犯罪增加一个量刑忽略了这些历史和惯例的怪癖。
  直接方法的第二个问题是与比例原则冲突的强大的直觉。简单地对分离的犯罪量刑相加,可能导致对其他犯罪量刑完全的不成比例。将一些较不严重的犯罪(例如,七项夜盗)与一个更严重的犯罪(例如强奸)并肩,总的量刑会违反序数比例。为免于此,法院发展了一项戴维·托马斯称为“总体原则”(totality principle)的原则,其要求法庭考虑与犯罪的整体有关和与其他犯罪的量刑水平有关的整体量刑。《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166条保留的原则表明,在法案中没有什么将阻止一个法庭,“在一名被告人被定以一个或更多的犯罪的案件中,就量刑的整体而言通过适用任何法律规则去减轻他的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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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英国量刑引论
第一节 法院与犯罪
第二节 可获得的量刑
一 对成年罪犯的量刑
二 对年少罪犯的量刑
第三节 一般统计背景
第四节 何谓量刑及其所在
第五节 量刑裁判的正式来源
一 立法
二 确定的量刑指南
三 司法裁判
四 治安法院
第六节 对量刑实践的非正式影响

第二章 量刑和宪法
第一节 量刑中的分权
第二节 量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
第三节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量刑政策
第四节 司法学院
第五节 治安法院的地位
第六节 欧盟法
第七节 欧洲人权法
第八节 结论

第三章 量刑目的、原则和政策
第一节 刑事司法制度的目标
第二节 国家的作用
第三节 量刑的原理
一 宣告基本原理的支持理由
二 威慑
三 使无能力
四 复归
五 报应主义
六 量刑的社会理论
七 恢复和赔偿
八 对《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142条的反对观点
第四节 一些原则和政策
一 尊重法治价值和基本权利的原则
二 在羁押适用中的限制原则
三 谦抑原则
四 管理主义和控制公共支出的政策
五 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六 平等影响原则
第五节 实践中的量刑原理:威慑
一 般威慑理论和强制最低量刑
二 一般威慑和司法机关
第六节 民意的作用
第七节 结论
……

第四章 比例原则的原理
第五章 加重和减轻
第六章 惯犯、预防和预测
第七章 法律面前平等
第八章 数罪罪犯
第九章 羁押量刑
第十章 非羁押量刑
第十一章 辅助命令和民事预防命令
第十二章 特殊量刑权
第十三章 量刑中的程序问题
第十四章 量刑、指南和惩罚状态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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