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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实用版)
0.00     定价 ¥ 1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295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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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亮点

  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6章56条,主要有以下亮点:

  *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 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同时对不当行使申请权的行为予以规范

  * 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 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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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理解与适用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次对《条例》的修订,坚决贯彻落了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精神,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既在公开数量上有所提升,也在公开质量上有所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体现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果,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相比之前的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新修订《条例》更加明确要以公开为常态,不断扩大主动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首先,《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其次,《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最后,《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生命和正当性的外在表现。合理、适当的程序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和相关立法宗旨、目标的达成,提供了理性、有效率、可预期的路径。通过主动公开程序和依申请公开程序,特别是通过系统、明确地规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

  首先,《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期限要求,即主动公开的期限一般为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如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则作为例外从其规定处理。

  其次,《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主要包括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及要求,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方式、答复期限、答复形式等问题。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首先,《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主要包括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条例》规定了违反该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一般情况下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而对于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行政机关改正,若情节严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

第五条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总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一总原则,是依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确定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统一体,“以公开为常态”是目标、是价值取向,“不公开为例外”是前提、是矛盾的另一面。如果片面地强调“以公开为常态”,缺了“不公开”这个例外,“公开”也难以真正成为常态。

  [公正、公平、便民的要求]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能够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并且以正当的目的行使公共权力。

  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充分保障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政府信息,防止某些群体或者某些社会成员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来满足私利,从而损害其他群体或者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

条文参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4条;《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4条

  ……

第八条 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的规定。

  信息化,是当下发展最为迅速、应用前景最为广阔、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最大的新技术之一,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无论哪个领域、哪项工作,善用之则强,不善用则罔。中央提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就是要求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运用好信息化这个新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工具,更好推进工作。

  信息化手段,用途广泛。本条对于信息化手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运用,规定了明确的用途,就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并在良好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信息化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关键、最核心的意义。

条文参见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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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

[构成政府信息的要素]

第三条【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

第四条【工作机构和具体职能】

第五条【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正、公平、便民的要求]

第六条【及时、准确原则】

第七条【倡导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第八条【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

第九条【监督、批评、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公开主体】

第十一条【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公开方式】

第十四条【公开豁免情形】

第十五条【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豁免】

[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

[内部事务信息]

[过程性信息]

第十七条【公开审查机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查机制]

第十八条【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条【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主动公开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断增加】

第二十三条【公开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开平台】

第二十五条【公开场所】

第二十六条【公开期限】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申请人主体资格]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

[外国人是否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开申请渠道】

第二十九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要求]

第三十条【补正程序】

第三十一条【申请时间】

第三十二条【征求第三方意见程序】

第三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期限】

第三十四条【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第三十五条【特别措施】

第三十六条【依申请公开的答复】

第三十七条【区分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无法提供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不予处理】

第四十条【依申请公开的形式】

第四十一条【政府信息更正机制】

第四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收费】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不收取费用]

[信息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为特殊群体提供必要帮助】

[对阅读或视听障碍公民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鼓励积极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考核]

[社会评议]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定期培训】

第四十九条【年度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投诉、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

[投诉、举报制度]

[救济制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被授权组织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适用】

第五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4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8年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节录)

(2013年6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2005年3月24日)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2018年1月5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2018年8月6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2010年4月6日)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2008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2008年4月8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4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3年3月4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

政府信息更正处理流程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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