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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知识产权纠纷
0.00     定价 ¥ 4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1527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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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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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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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内容包含专利纠纷、商标纠纷、着作权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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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规则——林某吉诉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合兴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吉(LINROOJEE)
  被告: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迪公司)、北京合兴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意公司)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系名称为“一种避免或减少冻肉解冻时血水流失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由宝迪公司生产、合兴意公司销售的原味鸡肉丝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法院判令宝迪公司、合兴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合理开支。宝迪公司辩称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且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并未实际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案件焦点】
  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实际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包括以下方法步骤:1.将离子强度范围为0 342~6 1的水溶液经由喷淋、滚揉或浸渍的方法涂抹在肉的表面;2.将处理后的肉静止一段时间;3.包装;4.冷冻。
  首先,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对其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适用于除冷冻肉外的其他状态的肉。虽宝迪公司主张其针对的是冷冻肉进行加工,然而根据其庭后提交的加工鸡胸脯肉过程的视频可知,其加工的对象明显处于非冷冻状态,已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其次,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装、冷冻步骤。涉案专利为解决冻肉解冻过程中血水流失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在肉的表面通过喷淋、滚揉或浸渍的方法涂抹特定离子强度的溶液,随后对其进行包装、冷冻。可见,“包装”及“冷冻”的先后顺序对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实现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装”及“冷冻”步骤对于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确定并无限定作用。在此基础上,由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CMRCSYSb22015QW601的检验报告可知,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已包含了上述“包装”“冷冻”步骤。
  再次,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静止一段时间”技术特征。原告主张涉案权利要求1限定的“静止一段时间”中“静止”的时间可短可长,当“静止”的时间短到“零”时,即不再需要“静止一段时间”,而直接“冷冻、包装”。故无论宝迪公司是静止一段时间后再冷冻、包装,还是无须静止一段时间而立刻冷冻、包装,均会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但是,若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静止”的时间短到“零”,客观上导致的结果为可以不再“静止一段时间”,从而实质上忽略“静止一段时间”的技术特征,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规则相违背。因此,“静止一段时间”为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所必不可少的特征。同时,考虑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静止一段时间后再冷冻、包装”与“立刻冷冻、包装”已经构成两种并列的、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静止一段时间”的技术方案,而未记载“立刻冷冻、包装”的技术方案,故此,“立刻冷冻、包装”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然而,理论上宝迪公司存在无须静止一段时间而立刻包装、冷冻的可能,故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宝迪公司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将相应产品“静止一段时间”后再“冷冻、包装”的基础上,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静止一段时间”的技术特征。
  最后,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把此溶液经由喷淋、滚揉或浸渍的方法涂抹在肉的表面”技术特征。一方面,考虑到原告在涉案专利授权过程中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曾明确表示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在作用机理上存在明显不同,可见,原告已通过对作用机理的解释实质上将可能导致细胞壁破裂的注射、滚揉等机械力量的涂抹方式排除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即其已构成通过答复的方式放弃由注射、滚揉等机械力量的涂抹方式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上述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宝迪公司提交的加工鸡胸脯肉的视频可知,其注射、滚揉等方式显然施加了一定的机械力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通过“滚揉”将特定离子强度的水溶液涂抹于肉的表面不应认定构成相同的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明确将“其他肉品经常使用的方法”“其他被肉制品行业广泛使用的方法”与“喷淋、滚揉或浸渍”方法并列记载。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显然可以确定“其他肉品经常使用的方法”或“其他被肉制品行业广泛使用的方法”为可替代“喷淋、滚揉或浸渍”方法的并列技术方案。而如原告所述,“喷淋”即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其他肉品经常使用的方法”或“其他被肉制品行业广泛使用的方法”。故宝迪公司使用的“注射”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喷淋、滚揉或浸渍”方法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涵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宝迪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林某吉(LINROOJEE)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源于技术的发展、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原因,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等同原则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应有之义。但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与其作出的贡献相适应。因此,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多对于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规则。
  首先,主题名称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其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于表征涉案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以便于检索。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何种影响。若主题名称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或者结构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则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其次,就方法权利要求而言,若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的互换并未导致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的互换,则上述方法步骤顺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并无限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5号案件中亦曾明确指出,方法专利的步骤顺序是否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时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必须以特定的顺序实施以及这种互换是否会带来技术功能或者技术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再次,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不得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基于等同原则的适用而再次将其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后,捐献原则的确立重在强调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原则,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对确定,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活动预期,保证社会公众自由的利用公知技术;同时,捐献原则的严格适用,亦有利于提高专利文件撰写的质量。适用捐献原则应当满足如下条件:第一,被捐献给社会公众的技术方案应当为“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其中,“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应当理解为该被捐献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已为特定化的描述。第二,被控侵权行为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应为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方案,而不应扩展至与其等同的技术方案。
  编写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王东勇,陈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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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专利纠纷
1.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规则
——林某吉诉安徽宝迪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合兴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2.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启示的认定
——某汽车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驳回复审案
3.评价专利创造性,有必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明确其保护范围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
4.突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
——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5.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显而易见的认定应以整体技术方案为基础
——张某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
6.解释权利要求应符合发明目的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辽宁金立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江苏道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
7.瑞士型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分析
——诺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8.能够证明真实销售行为的公证书可以认定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的优势证据
——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案
9.当事人申请管辖异议不当然视为对仲裁协议条款的放弃
——某公司等诉西安某某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
二、商标纠纷
10.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时的权利冲突
——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诉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南通寿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力度的确定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2.驰名商标认定及其跨类保护的范围
——清华大学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骆某荣侵害商标权案
13.恶意注册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构成商标权滥用
——汕头市德生食品厂诉广州康赢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金福广调味干果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14.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字号作为商标
——盐城梦语家居有限公司诉常熟市虞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5.涉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侵权判定
——金某欢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6.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
——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17.楼盘名称侵害商标权的认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宜春市恒利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18.奥运会有关的特殊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
——宋某浩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9.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的认定
——广州市东佳满益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秀天楼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0.涉外定牌加工中的侵权问题
——勃贝雷有限公司诉宁波中轻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1.攀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商标权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诉常州市今视广告有限公司、潥阳扬子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2.商业标识的在先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权冲突的认定
——福州市鼓楼区盾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福州行家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案
23.老字号前身对商标的使用不能直接推定构成在后主体的在先使用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2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混淆标准
——利惠公司诉广东文时特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及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条件
——济南佐康商贸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案
26.商标网络侵权的管辖认定
——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古墨书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7.商标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存在混淆可能性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极致互动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28.单纯的售前混淆仅构成不正当竞争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春蕾之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29.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认定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淄川松龄良德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三、著作权纠纷
30.符合一定要件的辩护词受著作权法保护
——张某江诉钱某中著作权侵权案
31.抄录古籍未进行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不构成汇编作品
——董某一诉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32.对作品“转码”后的存储与提供构成著作权侵权
——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33.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应当排除公共领域元素
——无锡龙之器商贸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德化县唐丰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34.电影中动画形象及电影名称的保护
——迪士尼企业公司、皮某斯诉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35.卡通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规则
——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6.美术作品个别画面元素著作权侵权判定
——陈某诉江某等侵害著作权案
37.所有权人将作品拍照上传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张某晛诉韩某侵害著作权案
38.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
——汕头市科来福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忠诚卫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39.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
——何某诉重庆邮政广告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40.“深度链接”构成著作权侵权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四、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41.精准再现美术作品的照片不应认定为摄影作品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2.影视作品截图可否作为摄影作品单独保护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扬州胜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3.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责任认定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4.版式设计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复制权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5.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审理思路
——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6.时间戳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47.裁量性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48.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浅析
——北京盛世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维尔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
49.购物助手破坏购物网站用户粘性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0.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认定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2.员工离职后创办企业使用与原任职的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相同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小歌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庄某容不正当竞争案
53.企业字号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
——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有限公司诉南京雷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54.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路径辨析
——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诉张某艳不正当竞争案
55.仅体现功能性设计的界面不受专有权保护
——北京一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乐鱼互动(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6.名人姓名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
——蒋某华诉宜兴市丁蜀镇美珍陶艺店、蒋某珍虚假宣传案
57.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
——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诉广州哲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58.企业字号依法核准注册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
——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职友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59.商业诋毁案件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
——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诉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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