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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0.00     定价 ¥ 56.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0054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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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含所有权确认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用益物权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

*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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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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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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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诉讼中民间风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适用

——吴立春等诉吴立夏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吴立春、吴雨水、吴惊蛰、吴春分、吴清明(以下简称吴立春等五人)

  被告(被上诉人):吴立夏

 

【基本案情】

  吴立春等五人系堂兄弟姐妹关系,吴立夏系其堂叔。吴立夏与吴夏至是同胞兄妹关系,原籍在吉首市社塘坡乡三岔坪村(以下简称三岔坪村)五组。吴夏至从外地退休后回三岔坪村五组居住。2015年7月吴夏至病逝后,吴立夏将其骨灰安葬在2013年政府出资购买的三岔坪“公墓山”内。由于该墓地与吴立春等五人祖父的墓地间距较近,双方发生纠纷。吴立春等五人认为,其祖坟很早就安置在“公墓山”内,吴立夏在为吴夏至选墓地时,不顾当地民风民俗和传统习惯,将吴夏至墓地选在其祖坟左后方,没有保持距离,加上吴夏至的整个坟墓都被水泥覆盖,新坟与旧坟部分重叠,下雨时坟墓地表水直接冲刷到其祖坟上,同时还影响了后人对其祖坟的管理和保护。吴立春等五人于2016年4月将吴立夏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可:1吴夏至的墓地与吴立春等五人祖父的墓地所处位置为“公墓山”地,双方当事人均非此处土地的权利人。2吴立夏在安葬吴夏至时,吴立春在墓地现场。3当地对墓地的间距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民风民俗。4吴夏至墓地在吴立春等五人祖坟的左后方。

 

【案件焦点】

  原告的祖坟与吴夏至墓地均在政府出资购买的“公墓山”内。原告起诉的理由主要是被告在安葬其妹时,不顾当地民风民俗和传统习惯,原告这一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1涉案两墓地均在“公墓山”内,原告不享有此地的法律权利。原告无被告侵权的事实依据。2涉案两墓地的间距虽然很近,最近的墓线距离约一米,但是下葬吴夏至时吴立春就在现场,其并未明确提出质疑。吴立春对两墓地间距过近是明知的。3原告要求圈围祖坟的意愿并无不当,但吴夏至已葬在此处,原告圈坟应以不妨碍他人坟墓为前提。原、被告双方均为同一家族的成员,具有亲戚关系,双方应当尽可能地平息、化解矛盾。4原告诉讼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适用以上规定的基础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法律事实,故原告适用法律不当,无法律依据。5从民风民俗来看,本地对两座墓地的间距并无明确的风俗,因而不能确定被告侵权。6原告诉讼涉及的其他陈述,因涉及迷信,法院不予采信。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吴立春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持原诉讼理由提起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地是后辈祭祀先祖、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保护自己家族的坟墓和尊重他人的祖坟是民间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吴立夏将吴夏至安葬在“公墓山”内,吴夏至的坟墓虽与吴立春等五人家祖坟距离较近,但吴立春明知而未提出异议。因吴立夏已将吴夏至下葬,且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吴夏至坟墓与其祖坟重叠,现上诉人要求吴立夏将吴夏至坟墓迁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样有悖民间死者“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表面上的依据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质上的依据是本地民风民俗和传统习惯。

  对于当地善良的民风民俗和传统习惯,一、二审法官均予以适用,认可其在本案裁判中的影响力,一审法官以“从民风民俗来看,本地对两座墓地的间距并无明确界定”为由,确认“不能确定被告侵权”。二审法官表述裁判理由更具特色。一是表述“坟地是后辈祭祀先祖、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保护自己家族的坟墓和尊重他人的祖坟是民间善良风俗的基本要求”这一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民间善良风俗。这是将之作为裁判说理的首要前提和出发点,非常关键。二是表述在吴立夏安葬其妹时,吴立春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实为默认的事实。意在说明吴立春后来的起诉行为,本身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之要求。三是表述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吴夏至坟墓与其祖坟重叠。意在说明上诉人应该对其主张的关键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四是表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悖民间死者“入土为安”的善良风俗。意在说明上诉人应该依法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前提下,其诉讼请求本身有悖善良风俗。这既是对裁判说理阐述的出发点的呼应,也是对民间善良风俗的再次重申。二审的裁判说理,可以说做到了事实与法律、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情与理的有机、紧密结合,做到了说理全面、透彻,表述恰当。二审虽是维持原判,但其裁判说理的说服力更强,裁判结果更易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规定首次在我国基本法律的总则部分正式确立了习惯的法源地位。本案二审时,《民法总则》尚未颁布实施,自然不能直接将民间风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但是,本案二审对于我们如何适用民间习惯来裁判案件及如何恰当表述裁判理由都进行了有益探索,值得借鉴。

 

编写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胡基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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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纠纷

1 法定代表人用公司支票所购房、车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车不归公司所有

——周某等诉高某童等所有权确认案

2 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及涉房改房继承、赠与的处理

——陈某国诉杜某家等所有权确认案

3 房屋买受人死亡后出资人所有权取得的认定

——于某玲诉于某一等所有权确认案

4 房屋所有权证不是认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蒋某庆诉蒋某辉所有权确认案

5 基于建房行为取得物权的认定

——王某厚诉王某德物权确认案

6 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对房屋权属的争议处理

——陈某云诉杜某麒房屋所有权确认案

7 借名购房的裁判规则

——陈连某、杨井某诉刘亚某所有权确认案

8 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人购房资格的审查及调解策略

——翟某芹诉周某所有权确认案

9 物权法定原则在家庭成员出资购房确权案件中的应用

——颜某辉诉贾某凤、颜某璧房屋确权案

10 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认定

——黄某梅诉陈某端物权保护案

11 当事人请求确认遗产权利归属的案件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黄小丙等诉黄大一确权案

12 经司法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可属于形成性法律文书

——黄乙、黄某丙诉黄甲所有权案

13 对执行标的物请求确认所有权的,如何进行程序选择

——林甲诉林乙所有权确认案

14 进行现场勘验和细节化询问是遏制确权类虚假诉讼的有效手段

——李某林诉曹某苹等所有权确认案

(二)返还原物纠纷

15 房屋产权登记内容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符的物权保护

——杨某诉容某娟返还原物案

16 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下可采用车辆与车牌号相分离的方式保护物权

——刘某前诉伍某燕占有物返还案

17 借名买车中返还原物的主张能否支持

——朱某飞诉宁某返还原物案

18 擅自借用他人购车指标购买车辆的应将车辆返还登记人

——周甲飞诉周乙、北京千万里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19 非国家机关无权强制扣押他人的合法财产

——何某华诉苏州达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20 “五保户”名下的自留山应由谁继承

——怀集县永固镇苍岭村傍伟经济合作社诉梁某荣占有物返还案

21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请求权竞合时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任中龙等诉任大石、王某英占有物返还案

22 原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以占有人合法占有原物为前提

——天津市河东整流器厂诉天津市河东区荣昌工商实业公司返还原物案

23 合同权利义务未解决前物权人不能依据物权主张返还原物

——王某超诉张某耀、魏某剑返还原物案

24 历史遗留的落实房产政策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吴某玲诉屏南县代溪镇北乾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案

(三)排除妨害纠纷

25 当事人起诉拆除违法建筑物法院如何处理

——范大某等诉范某一等排除妨害案

26 民事诉讼中民间风俗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适用

——吴立春等诉吴立夏排除妨害案

27 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排除妨害纠纷如何处理

——赵某成诉吕某营排除妨害案

28 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先行处理

——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某静排除妨害案

(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9 宠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柴某诉北京市燕春贸易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30 “房屋漏水”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张某辉诉尹某辉、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主专有权案

31 建造人有权基于占有保护要求擅自拆毁其违章建筑的行为人进行赔偿

——廖某彬、郭甲华诉郭乙民、邱某芳财产损害赔偿案

32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的认定

——龚某石诉湖南湘安特种电磁阀有限公司、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虚假登记损害责任案

33 妨碍鉴定者就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侯某诉雷某香物权保护案


二、用益物权纠纷

3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承担适当容忍义务

——徐某春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冶山街道办事处宅基地使用权案

35 不动产上居住权益的设定

——张某三诉张某一用益物权确认案

36 农村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

——陈某金等诉谢某发物权确认案

37 权利人位于电力保护区内宅基地的权利限制

——周某德诉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输电管理所物权保护案

38 农村宅基地上原有房屋的拆迁权益应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王某甲诉王某乙所有权确认案

39 农村土地承包权归属的认定

——苏某笋等诉黄成乙物权保护案

40 未备案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效力认定

——孙某庚诉王某富返还原物案


三、担保物权纠纷

41 抵押人对已抵押的日常经营动产不具有自由处分权的应认定为动产抵押

——陈某益诉曾某、四川国庄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42 认定抵押权善意取得可类推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规定

——胡某礼诉樊某俭、瞿某华抵押权案

43 出质人在担保债务未清偿完毕前能否要求返还原物

——郑某甲诉陈某献返还原物案

44 暂押车辆丢失车主能否要求债权人赔偿

——陈某荣诉无锡一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案

45 委托售房作为借款担保,受托人恶意处分房产仍适用善意取得

——赵某诉顾某清、高某娣排除妨害案


四、共有关系纠纷

46 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所得利益的协商分配是否有效

——周某甲、沈某诉周某全、李某琴共有物分割案

47 公证析产协议在当事人内部具有约束力

——张某1诉张某2、张某3共有物分割案

48 男女恋爱期间购置房产的归属应结合真实意思表示及出资行为综合认定

——张某某诉白某某共有案

49 共有权人的生存权应优先于物权获得保护

——顾乙兰、顾丙兰诉顾小丁共有物分割案

50 分家后房屋产权的认定

——梁三诉梁一等共有案


五、相邻关系纠纷

51 相邻损害责任的界定以及责任比例的划分

——谭某峰诉黄某平等相邻权案

52 民事主体因相邻纠纷实施的破坏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

——陈某松诉范某富、范某力物权保护案

53 相邻房屋相继失火的因果关系认定

——向某松、彭某芳诉李某香财产损害案

54 相邻纠纷中“容忍义务”限度之认定

——朱某甲诉朱某乙相邻案

55 相邻关系纠纷中多重利益冲突的衡量规则

——贾某成等诉夏某东相邻关系案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56 成本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应如何认定

——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财产损害赔偿案

57 开发商建设的幼儿园归谁所有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案

58 无产权“子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

——俞某诉王某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59 开放性车位的立体空间权利边界的确定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邹某阳排除妨害案

60 开发商地下车位定价权依法受保护

——薛某诉北京匠心置业有限公司、北京铄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


七、其他物权相关纠纷

61 业主委员会作出程序性告知公告、过程性文件不属于业主委员会决议

——陆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富润家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62 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业主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具体明确

——孙某林诉北京市昌平区王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63 分割式产权商铺业主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一定限制

——武某诉北*方万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案

64 物业管理权的性质及管理权的合理使用

——朱某庆诉江苏美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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