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理论·实践:判例研读沙龙2》:
郑春燕:打断一下,时间已经超了,不好意思。
秦鹏:那好,我的发言结束了。
郑春燕:好,我们现在进入非常精彩的点评阶段。首先有请北师大的陈征老师。
陈征(北京师范大学):首先感谢北航法学院,感谢各位老师,根据安排我是对解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读完解教授的报告,收获颇多。原来我以为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对先例的遴选,读完他的文章之后,按照他的观点,除了遴选之外,还要提取先例性的规范,规范也不等于裁判摘要。既然是学习,所以也准备了几个问题。首先说题目:学者在案例指导中的作用。听报告时始终在期待,学者能发挥什么积极作用?但报告始终聚焦在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及学者可能发挥的作用,也就是在做铺垫。学者起到的积极作用所占篇幅较小,而且仅集中在一个论据,就是法官职业素质偏低,学者更具有体系化的思维,比较法的眼光。如果有一天我国像西方有些国家一样,法官由学者来担当,那是不是就不需要学者,不需要法官以外的其他学者再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我们这个时候无法再质疑法官的判案能力。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抽取先例性规范,首先要遴选指导性案例,但在文章当中似乎只看到学者在遴选先例中发挥作用,那么遴选先例这个任务是由法院来完成,还是学者也参与其中?第三个疑问,学者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因为形式决定了学者参与的度,比如现在学者写文章,在期刊上、报纸上、网络上对一些案件进行评议,算不算是一种参与?如果这算一种参与的话,那法官可以根本不看,看了也可以不听,甚至有可能根本没看明白,那么这种参与有什么意义?如果采取其他形式,比如由学者组成顾问团,在审判中对法官进行影响,那这个影响和司法独立原则之间有什么关系,会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学者参与的度,要怎样来把握,具体采用什么形式?最后一个问题,案例指导制度,最好是建立一种同案同判的机制,此外,先例制度还有一个比较大的优点,能够减少法院重复劳动,提高司法机关办事效率,按照解教授的观点,遴选先例,然后从先例中抽取规范,再把规范适用于后案,那么会很大一部分丧失判例制度的优点,因为这样肯定要比简单的类比推理复杂,我觉得效率问题随着法治的健全,法治国家的建立,可能会越来越重要,法院的负担可能会越来越重,所以说这还是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就这么四点疑问,谢谢大家。
郑春燕:下面请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周江洪教授做点评。
周江洪(浙江大学):首先要谢谢北航的邀请,第一次来北航,非常感谢。首先要回应伟江的报告,不能说是回应,谈谈伟江的报告。我的辩论能力不强,所以就先论述来龙去脉,减轻压力。大概是在一年前,也是在北京,我和他在一个豆捞里吃夜宵,我给他讲了我们的判例沙龙,趁着他有点醉醺醺的,把他搞得云里雾里,把他搞得有一点好像“被打败”的感觉。他准备了一年,我今天早上一看,坏了,他点名了,除了我,还有王亚新老师、朱芒老师。一想人多也好,虽然辩论能力不强,但他刚才讲的,我数了一下,还是南派的老师比较多。他将来回老家,还是要小心一点的。
接下来就具体来讲他的报告。报告很宏大,首先申明一点,我不反对制度建构。虽然我个人喜欢搞个案研究,从中抽取规范,但我不反对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判例制度。宏大的建构,我不反对,只是自己能力不够,不敢去做。第二个问题就是题目,我看到题目的时候觉得很奇怪,什么叫做法理学者的作用,“法理学者的作用”——我以为他要讲的是法理学的作用。这个法理学者的作用没有疑义,在座的泮伟江老师,各位老师,都会发挥作用。在他报告中也说明并不区分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就学者的作用来说,首先,有关判例通说的形成学者可以发挥作用。第二,构筑新的理论,在判例中发现新的法理,学者可以发挥作用。第三,通过体系化的解释,法官造法,法的续造,保证正确性,这三个方面发生作用,不管是法理学者还是部门法学者,都可以发生作用。所以说没有什么讨论的必要。当然他说题目不是他写的,不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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