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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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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出版时间 :
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
0.00     定价 ¥ 39.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0933983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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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全程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特色清晰的导读,了解民诉修改概貌;逐条对修改决定的条文进行释解,了解修改的每一个细节;附录法工委独家的草案说明、立法汇报等资料。推荐说明:针对民诉修改,阐明来龙去脉来自立法机关的权威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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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解决了在本诉进行中,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对其权益的保护问题,但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是第三人在本诉进行中知道该诉的存在,且可以参加该诉讼,其不能满足其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正当程序需要,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不知道诉讼的存在,尤其是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方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更是无从知道,也就很难以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诉讼中去;法院常常也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执行程序中,一些案件的执行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根据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制度可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如果诉讼结果是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而非给付判决,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因案件不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利益也得不到保护。因此,这两种制度还不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民事诉讼法应当对受到侵害而未能参加诉讼且案件也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人给予救济。
  在修改过程中,对于立法采用什么方式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当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又无法通过执行异议对自己权益救济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有的认为,可以通过再审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救济。有的提出,可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即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且无其他救济手段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改变原案生效裁判中对其不利的部分。国外和其他地区也有这三种立法例。经过反复调研,本法最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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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读: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几个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检察监督】
三、【删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修改协议管辖】
五、【增加公司诉讼管辖】
六、【扩大应诉管辖适用范围】
七、【修改下交管辖】
八、【回避情形】
九、【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围】
十二、【证据种类】
十三、【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十四、【公证证明作为证据的效力】
十五、【证人证言】
十六、【鉴定及鉴定人】
十七、【证据保全】
十八、【修改留置送达】
十九、【强制性教育措施】
二十、【因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而修改的内容】
二十一、【诉讼中保全制度】
二十二、【诉讼前保全制度】
二十三、【保全范围、保全措施和解除保全条件】
二十四、【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二十五、【拒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二十六、【起诉状和答辩状应记明事项】
二十七、【先行调解】
二十八、【人民法院对起诉分别情形处理】
二十九、【审查起诉】
三十、【开庭前准备】
三十一、【法庭调查】
三十二、【制作判决书】
三十三、【裁定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
三十四、【裁判文书公开】
三十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三十六、【简易程序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案件】
三十七、【小额诉讼程序】
三十八、【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三十九、【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
四十、【对上诉案件进行判决、裁定】
四十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四十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四十三、【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十四、【申请再审事由】
四十五、【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和再审案件审理法院】
四十六、【调解书再审】
四十七、【修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四十八、【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
四十九、【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十、【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
五十一、【终结督促程序】
五十二、【执行和解】
五十三、【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五十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十五、【发出执行通知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
五十六、【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
五十七、【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十八、【删除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的规定】
五十九、【修改向我国领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方式】
六十、【修改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1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2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2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2年8月30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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