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重要法律包含生物多样性内容
生物多样性涉及农业、林业、草原、渔业、海岛等多个领域和相关主管部门。实践证明,仅靠行政命令和公众的自觉意识很难有效地做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必须依靠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都已意识到,在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问题上,将生物多样性有关内容纳入法律体系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案例描述
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把生物多样性有关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文件,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相关法律及部分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等,并要求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并要求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
案例启示
中国将生物多样性全面纳入环境、农业、林业、草原、渔业、海岛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中,为中国全面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将生物多样性纳入一系列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从根本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志和决心。生物多样性在这些法律中的主流化确保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真正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这些主流化做法很有借鉴意义,其他涉生物多样性的领域在制定或修订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也可考虑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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