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行业规则与业务指引》: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市律师协会制定《重庆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附件1),对考核内容按基础分100分进行量化评分,设置加分事项5分,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分会)作出的考核评分作为评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标准。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切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主动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为民,执业活动成效明显。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且考核评分7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把牢正确政治方向,旗帜鲜明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考核评分60分以上至7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专职律师违规兼职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
(五)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
(六)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
(七)律师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者参加律师联盟、律师参与资本进入律师事务所以及参与律师事务所过度商业化运作;
(八)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通过“阴阳协议”方式出资控制多家律师事务所,或者出资设立多家律师事务所并公开以“律师集团”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参与违规出租或出售“工位”“卡位”给律师的;
(九)通过联署签名、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以及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
(十)违反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没有执行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的律师,如果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视为“不称职”,依照“不称职”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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