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环境保护管理》:
二、我军当前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该委员会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主任由中央军委委员、总后勤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各一名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各军种、各兵种、各军区、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领导以及四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担任。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环保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基本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对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是全军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基建营房部门是本单位环保绿化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依托总装备部防化研究院、总装备部司令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军事医学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分别设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与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监测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估中心等环境科研机构。全军和各军区级单位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建立了环境监测机构。
(二)职责分工
军队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分工负责。
1.环保绿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审查全军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计划,审定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指导全军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二)总结全军环境保护工作,推广环境保护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三)协调解决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有关机关和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四)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它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军队环保重大决策性事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是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环境保护管理的一个专门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总部或机关,而是中央军委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和协调机构,代表军委对军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其一般工作制度包括: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会,研究、审议重大的环保与绿化问题,对于临时性的重大问题,经主任批准可随时安排办公会议审议;根据例会的主题内容,适当安排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典型经验介绍或工作汇报;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规定,围绕会议主题,报告对委员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定其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全军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的文件须经主任或主管的副主任签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环保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是同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代表本级党委和首长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组织和领导,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一般工作制度和职责可以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职责的规定上应当与其所处的单位级别相称,职责的履行范围应限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
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设置和成员组成,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本级的司令及政治、后勤和装备机关的分管首长、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同志兼任,主任委员一般由本单位主管首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司令或后勤首长兼任。团级以上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由本级党委批准,报上一级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备案。
2.基建营房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是全军环保绿化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军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全军环境保护工作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二)组织实施对全军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监督与管理;(三)归口管理全军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军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五)组织指导全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交流与合作:(六)负责全军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和环境监督监测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七)组织指导全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审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八)组织或者参与军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九)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军队参加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十)协调与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基建营房部门是本单位环保绿化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环保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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