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含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义务教育的发展无论在数量特征上还是在质的规定性上,都体现出平衡的特点。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发展结果平衡,更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平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旨在于“质的范畴”,而非“量的范畴”,即不是单纯追求统计意义上的数量绝对均等,而是突出“衡”。“均”不是目的,“衡”才是本质。
具体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学校之间、同一学校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问题,包括三个层面:区域之间(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学校之间(同一区域内不同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这是实现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和前提;群体之间(不同学生群体之间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均衡发展。
第二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质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质是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教育资源(师资、生源、物力、财力、教育结构、教育环境等)相对公平和合理的分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体现为政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有限教育资源进行科学合理调配,以获取*佳教育质量与效率,从而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能享受平等的教育。
教育发展的差异是绝对的、长期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均衡发展是绝对的,均衡发展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和愿景。因此,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手段,而非目的。提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为了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所学校,追求的是为了公平、高效、优质的理想义务教育而努力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均衡发展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
第三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指的是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立场、态度。价值取向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他主体均有重大影响。
探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意在明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社会。
(一)实现教育公平
按照瑞典教育学家胡森的理论,教育公平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个层面。教育起点公平指每个人不受任何歧视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教育过程公平是中间阶段的公平,主要指以各种不同但都以平等为基础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教育结果公平是教育成功机会和效果的相对均等,指的是学业成就上的公平。
教育起点公平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味着所有儿童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是教育公平中*低层次的要求。教育过程公平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味着所有儿童在教育制度、教育方式上受到同等的对待。教育结果公平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味着所有儿童有同等的学业成就。
教育公平是全世界共同接受的普世价值观,其精神在国际权威文献中也有所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四份文件均明确承认并确认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再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非常关注发展中国家,关心贫困、发展等问题 ,发布了一系列全球教育政策、教育报告和会议文件等,如1990年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2000年的《达喀尔行动纲领》、2002年开始每年出版一份的“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2015年的《教育2030行动框架》等,均关注教育中的“平等”与“全纳”,对教育公平研究具有重要影响。 成立于1961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同样高度重视教育公平问题,关注个体的教育机会,重视教育的社会前景,以及教育公平对促进个体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并于20世纪60—90年代,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公平的重要文献,如1971年的《平等教育机会》、1988年的《残疾青年:走向成人的权利》等。
(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其他公平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社会公平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保证受教育权的平等,能够让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真正提升社会发展质量,有效扩大内需,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终使人民群众积极认同改革,认同发展。
第二,确立机会平等的原则。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在教育方式和内容方面享受同等的对待,*终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竞争,享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
第三,建立社会调剂的规则。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应当是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即惠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一种调剂手段,通过它来改变自己处于的利益分配不利地位,从而更好地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一次性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调整,有利于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带来的利益,进而不断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三)构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社会
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的公平性要求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重视人类的基本需求 ,这一点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诉求是一致的,因此均衡发展成为构建基于科学发展观的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不仅体现科学理性,而且体现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把依靠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前提,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坚持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共同进步,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共同发展,在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就是要使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领域比例适当、结构合理、相互促进、良性运行,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相协调。坚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使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国家、环境友好型国家,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各系统、各阶层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整个国家与外部世界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把人放在社会主体地位。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也体现了当代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人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主体,又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终受益者。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就越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目的,正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走向教育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教育之力。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快速转型的历史进程中 ,逐步消除不和谐因素变得艰巨和困难。唯有建立和谐社会,达成并存互构、协商对话、平等互惠、强弱共赢,才是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关注弱势群体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正是这一需要的实际体现。
第一,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让弱势群体接受与其他群体同等的教育,从而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按照布迪厄的文化再生产理论,教育具有文化再生产的功能。学校通过符号暴力,实现文化再生产。 教育的文化是统治阶级的文化,所以在统治阶级文化背景中长大的儿童显然在教育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被赋予更多的文化资本。不同阶级出身的孩子享受的教育是不同的,不同的学校教育又强化了不同阶级文化资本的差异。文化资本被制度认可后变成了一种资格,优势阶级则通过把自己的文化资本转化为子女的文化资本,让其获得教育证书,从而确保其子女的优势地位。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追求的是同等教育,而非差异化教育。均衡的义务教育使处于弱势家庭地位的学生有机会在同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完成与其他家庭同等的文化再生产,从而为同等的社会再生产创造条件。
第二,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助推教育精准扶贫,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工作,提出了“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等重要论断。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教育是“扶志”与“扶智”的根本手段,教育扶贫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途径。教育扶贫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扶教育的贫困”,即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孩子进行教育层面的扶助,使他们享有公平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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