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向度》:
(一)康德财产权学说管窥
1.自由、道德法则:康德权利科学的起点
从自由意志推演到权利的逻辑,是康德政治哲学的全部基础。在其所有关于权利关系的论述中,这一点都得到了体现。把握这一逻辑,是理解康德财产学说的重要思想脉络。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个人自由的道德地位具有绝对的不可撼动性,而权利则是把自由的道德法则扩展到生活的必要中间环节。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权利是如何可能这一问题的基本回答是:权利源于个人的自由,是后者在社会生活中的外化。其中,“我的和你的”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核心。在对权利是什么问题的回答中,康德摒弃了从经验法律知识中寻找答案的做法。在他看来,经验法律知识如费德拉斯的木头脑袋,像头却没有脑子。他从自由这一概念出发,认为尽管它是纯粹的理性概念,但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即理性决定意志的行动中,自由便具有了实在性。也就是说,人们会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道德法则是理性所颁布的绝对命令。这样,道德法则构成了人在行动中的一项义务,即不得妨碍他人依据同样的道德法则去行动。如果将场景扩大,道德法则实际上转化为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康德完成了从自由到道德法则再到权利的推演。康德还区分了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他所谓的内在自由,实际上仍然是自由意志,即人完全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而外在自由便是权利,即受到外在因素影响下的、经由普遍意志和权威所确定的自由意志的行动范围。外在自由衍生自内在自由。康德通过扩展内在自由法则完成了这一衍生:将内在自由法则扩展到更广的自主选择和决定,便将外在对象包容了进来。自主选择和决定虽然当然地来自内在意愿,但其实现却是外在的,涉及所有他人。因而,根据普遍法则,它需要一个范围,此范围便是自由的外在空间,就是权利。
2.从个人意志投射到理性占有:康德财产学说的核心
康德将所有权视为一个深深根植于人类意识之中的原始概念。他说,财产起源于一个深远而持久的“我的和你的”的常识之中。如果我是如此与对象有关以至于任何其他人未经我的同意而使用它都将伤害我,那它就正当地是我的。①但为什么人们要在事物之间形成界限呢?康德说,本质上是为了扩大人们的自由范围——他们的自治。人有在世上执行计划的愿望,这就要求接触或控制外部对象。财产起源于人在世上实施个人计划的愿望。对康德来说,此愿望必须被赋予最广的范围,以促进最大范围的个人选择以及人类的计划。他相信,任何投射了个人意志的对象都将被所有化。
康德认为,行为自由,包括占有的权利,是选择自由或自治的必要表达。②为了保障这种自由,人必须能够持续地接触某物,并且不受他人妨碍。在康德的全部意义上,占有表达了人对物的完全自由。③他指出:“使用的可能性的一般主观条件就是占有。”④康德的占有是抽象概念,而不是经验事实或事件。人们需要控制世间之物以完成心里所愿。为使控制有效,它必须是稳固的、能够延续到人通过身体抓握等方式对对象进行控制的时间之外。这种对外在对象进行持续控制以实现个人意志的需要,将占有有效扩大至仅仅通过物理持有之外,要求人们对占有进行观念上的理解。正是从观念上理解占有,形成了许多重要推论。为了实现这种更为观念化的占有,就需要一个执行机制——某种法律制度。因为观念上的占有在缺少了某种统治时是难以想象的,这就需要存在市民社会。而为了使市民社会走向繁荣、和平共存,又需要内在的法律秩序。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对康德来说,十分微妙的财产概念居于文明社会的中心。⑤
通过对占有含义的二重解读,康德实现了从占有到使某种东西成为“我的”——从占有到所有——的论证,即只有将占有理解为包括感性的占有和理性的占有,才能避免那种将某种外在的东西作为自己的来拥有时的自相矛盾,达致某种外在的东西最终成为“我的”的要求:即便“我”不对物品进行有形占有,他人的使用仍然会伤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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