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知识产权理论前沿问题
展望知识产权制度未来图景
第一,演绎人要构成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原作者的精神利益造成侵害,其前提是必须将演绎作品公开,并以此为基础,对演绎作品作出复制和发行等行为。反之,如果行为人仅仅为单纯的演绎行为则并不会对原作者造成损害。比如为个人学习或欣赏的需要而翻译或改编他人的作品,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无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第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随演绎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演绎人也可以在无须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按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作品,比如在私人场合对作品进行复制和再演绎等行为。演绎者的这种支配力,不但可以排斥任何一个第三人,甚至可以及于原作者。比如在原作者同意发行其原文的情况下,演绎者也可以禁止对自己的演绎作品为同样之利用。因此,从禁止权能看,演绎人对演绎作品的权利是绝对的……对演绎者而言,不管其演绎行为是否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只要不影响到原作者的利益结构,对演绎作品的支配就属于完全自由,反之,就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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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商标权基础理论探讨
全球化背景下商标使用地域性原理的公共政策意蕴及体系化理解
商标权正当性自然法维度的解读
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观念重塑与制度再造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
商标撤销制度中“使用”界定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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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著作权理论逻辑展开
版权法上的公共领域研究:概念、诞生及其功能展开
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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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理论研讨与制度展望
“山寨”治理与中国知识产权建设的未来
解释与转型:知识产权去智力化的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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