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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0.00     定价 ¥ 19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300315645
  • 作      者:
    龙大轩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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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龙大轩,1965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中华法文化传播教育教师团队”负责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律讲堂》主讲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学、法律文化学、民族习惯法学。主要著作有《道与中国法律传统》《道路与理念:中华法文化趣论》《汉代律家与律章句考》《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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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序言
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一套卓然不群且数千年传承不息的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度、思想和文化。它起自三代,发展于秦汉,定鼎于《唐律》,沿袭至清末,有着自身独特的演进规律和精神气质,展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文明,曾经对日本、朝鲜、安南等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值此之际,对中华法系进行重新认识,挖掘其间的经验智慧以继承创新,既是时代的重任,亦是学者的使命。
早在2013年,我牵头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得以立项,遂组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健、秦涛讲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邓长春副教授,石家庄学院法学院朱祥海副教授,共同对课题内容进行研究,并按期顺利结项。通过长期的研习、思考,我们对承载着丰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中华法系,有了更为深入的心得体会,形成了一些新认识。
一、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缘由
…………
二、探寻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
…………
三、重提“复兴中华法系”的意义
20世纪20―40年代,从学者到政要皆描绘出复兴中华法系的美好愿景,但受限于国力与时局,这种愿景虽然美好但并不现实。时隔数十年后,中国已彻底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总量长期稳居世界第二,已从“富起来”向“强起来”的宏伟目标奋力迈进。但“强”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强大,也包括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的强大。因而,重提复兴中华法系的话题,正当其时。
法律归根到底是文化的一个方面。中华文化是世界上绝无仅有且数千年一脉相承的文明奇迹,中华法系也应该成为数千年传承不绝的法治奇观。复兴中华法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时代赋予今人的历史使命。但复兴不是复古,而是在传承中创新、在继承中发展,使中华法系成为古今一贯、继往开来的法治文脉。如果说复兴前的中华法系,体现为中国古代长期凝聚而成的有机法律系统,包括夏商西周的“礼・刑”体系,春秋战国秦的“刑・律”体系和由汉到清的“礼法”体系,可称作“传统中华法系”;那么复兴后的中华法系,则表现为日臻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称作“新时代中华法系”。
首先,复兴中华法系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复兴中华法系不是照搬故有的典章制度和法律条文,而是将其中的优秀思想和理念运用于当代法治建设之中,用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
比如,传承中华法系的“大一统”思想,对深入理解“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有着文化支撑意义。大一统思想主张“法权出一”“画一之法”,并用自然之道来论证其合理性,认为自然界以“一”作为权威,“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建构起自然秩序;人世间的法律也应该以“一”为权威,在法制建设上要保持集中统一领导,如此才能符合自然天道,表现出强烈的自然哲学意蕴。当代社会要做到政令畅通,同样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中心,中国共产党就是这个中心。“古人讲的‘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必须贯彻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这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再比如,传承中华法系的“德主刑辅”思想,对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方略有着文化涵养意义。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这是“德主刑辅”的理论原型。该理论在两千年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得到了一贯的应用,正如朱元璋所说:“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对善良民众用道德礼义加以引导,对刁顽之徒则用法律制度予以制裁。这是典型的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治理策略,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将这样的智慧运用到当代法治实践中,一方面,用道德滋养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另一方面,用法律保障道德,促进以德治国深入落实,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二者综合为用,道德与法律的合力就能充分发挥出来。德法合治不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也必将成为“新时代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亮点。
此外,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元素还有很多,如民本、无讼、和合、恤刑、慎罚、情理法相统一等思想理念,都值得我们去传承创新。只有牢记并弘扬自己的文化根本,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塑造出更鲜明的中国形象、中国智慧和中国精神。
其次,复兴中华法系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需要。欲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新时代中华法系”,还需要法学理论的支撑。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目前仍存在着学科设置克隆西方的情况比较突出、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法学话语言必称西方等现象,“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复兴中华法系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以话语体系为例来分析,早在百余年前,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文献时,就注意到“法”字在中西方语言中存在着重大差异:“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连“法”这个法学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中西话语差异都如此巨大,足见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重要性。又如“执法”和“司法”这两个词汇,由于近代以来受西方法学话语的影响,将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称作“执法”,将司法机关施行法律称作“司法”。在人民群众看来,两者都是对法律的实施,无法分清执法和司法有什么区别。当学者将法院、检察院界定为司法机关时,老百姓会问:在司法活动中承担了大量工作的公安机关算不算司法机关?当学者将公安机关定性为执法机关时,老百姓又会问:各级政府部门中都有“司法局(部、厅)”,它们究竟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这一系列法治实践中的困惑,都是由缺乏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带来的。
要厘清这些给民众带来困惑的法治话语,还需要回到中华法系的语境中去汲取文化营养。如现行刑法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人民群众对“故意犯罪”的概念能够理解,对“过失犯罪”就难以理解。学理上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民众看来,不管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前提都是“应当预见”;既然是应当预见,就不能叫“过失”。因为在大多数普通群众心目中看来,过失就是不能预见,怎么会构成犯罪呢?这不是因为他们法治意识低下,而是因为他们对过失的理解运用的是中国文化固有的思维。《唐律疏议》对“过失”的解释:“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意外”。对诸如此类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法学话语,需要用中华法系积淀的思想智慧去改造重构,让广大民众能够听得懂、信得过、用得上,才能做到“以人民为中心”,真正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
最后,复兴中华法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一经典论述表明两层重要含义。
其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有坚实的法治基础。从历史上看,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不仅需要有强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也需要有先进的法治作为支撑。唐朝作为中国帝制时代的鼎盛时期,综合国力居亚洲之首,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来唐朝觐见的国家有七十多个,长期居住在长安的外国商客不下十万人;唐诗更是文学史上的千古绝唱。同时唐朝法制也很先进,传承了历代法制文明成果,形成礼(仪)典体系、律(令)典体系与习惯法体系和合共生的法律系统,实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中华法系至此定型。其从时间上影响及于后世长达一千余年,宋、元、明、清基本沿袭了这一套法律体系,只有量的微调,而无质的改变;从空间上影响了周边诸多国家,日本、朝鲜、安南等国的法律制度,大都是学习、仿行大唐而来,其文化基因与唐朝法制保持着高度的相似性。由此可见,传统中华法系既是大唐王朝走向辉煌的标志,又是华夏民族保持荣光的法制基石。以此可推,新时代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必须有坚实的法治基础作为支撑。
其二,要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必须探索出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一百年,我国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绩,国家文化软实力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在走向现代化的同时,也逐渐摆脱西方法系的窠臼,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值此向第二个一百年建设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奋进之际,也到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大好时机。具体的方法就是从传统、革命、建设、改革等不同历史时期中,去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自身的法治道路,这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也是复兴中华法系的必由之路。走自己的道路,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同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使中国法治体系保持开放性。只有建成这样的法治体系,做到了“不忘本来,吸收外来”,兼具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特征,才能够形成一种不同于世界其他法系的新型法系,那就是“新时代中华法系”。
书不尽言,言不尽意。以上所列者三,既为心得体会,亦为心路历程,以重新认识中华法系之反思始,以寄托复兴中华法系之梦想终。徘徊求索,或有所得,冀望对学术进步有所贡献。
斯为序,亦以为愿!
龙大轩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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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总论
第一节 中华法系研究范式的形态与变迁/001
一、考证学外衣下的托古改制范式/002
二、大陆法系法理学范式/005
三、革命法学范式/008
四、现代法学范式/010
五、从移植法学到特色法学/012
第二节 “律令说”之由来与流行/016
一、“律令说”创自日本学者/017
二、日本学者对“律令说”局限性的反思/022
三、“律令说”在中国的流行/023
第三节 以“律令说”移治中国古代法的局限/026
一、“律令说”难以囊括古代中国的法历史/027
二、“律令说”难以涵盖古代中国的法体系/030
第四节 中华法系是礼法体系/034
一、“礼法”释义/035
二、“礼法”的构成/041
三、“礼法”的历史/046
第五节 礼法视野下的法律史成说再审视/049
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049
二、罪刑法定与非法定?/057
三、人治与法治?/064
四、情胜法与法胜情?/068
第二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体制流变
第一节 礼·刑时代:上古社会到夏商西周/077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077
二、“礼”即“法”之成因/079
三、礼的主要内容/089
四、礼与刑的关系/090
五、礼刑时代法律体系之特征/092
第二节 法·律时代:春秋战国秦/098
一、礼之弱化/099
二、刑之变革/102
三、律之崛起/108
第三节 礼法时代:汉至清/111
一、礼法时代的礼典体系/116
二、礼法时代的律(令)典与会典体系/246
三、礼法时代的民间法律规则体系/361
第四节 法治时代:清末法制改革以来/392
第三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精神特质
第一节 以“仁—礼”架构为基础逻辑/400
一、人的本质在于仁人之心/403
二、由仁心而发展为仁政/420
三、礼法之治是仁政的有形模式/426
第二节 以“孝—忠”关系为价值内核/432
一、仁心蕴含于孝道伦理/432
二、以孝治天下维系政法理念/436
三、移孝于忠的暗线逻辑/451
第三节 以“信—义—廉—让”为精神辅翼/458
一、礼法精神辅翼之一:信/458
二、礼法精神辅翼之二:义/473
三、礼法精神辅翼之三:廉/483
四、礼法精神辅翼之四:让/490
第四章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时代价值
第一节 从家观念到天下理想/505
一、作为中华法系精神支点的家族观念/505
二、传统生活方式与家族观念/507
三、由“家”而“天下”的理想与实践/509
第二节 伦理型法律传统的现代意义/511
一、从天下观念到国家观念的转化/511
二、文明冲突中的社会伦理与政治分离/513
三、儒家对社会伦理和政治分离矫正之功效/516
第三节 家庭伦理的时代价值/518
一、家庭之义务/519
二、家庭于个人、家族之意义/520
三、家庭于社会之意义/522
第四节 修己安人的做人伦理/526
一、群己之辨/526
二、“信”之伦理/528
三、“德性”之伦理/532
四、“义利”之伦理/533
第五节 伦理法精神的现代性转换/535
一、从家庭伦理责任走向社会公共责任/535
二、从传统伦理本位的己/人结构走向现代平等的人/人结构/537
结 语 大经大法:中华法系的精神指引
一、从韩愈的“大经大法”说起/543
二、“大经大法”与礼法体系/546
三、失落的“大经大法”/550

主要参考文献/558
索引/583
后记/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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