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养老与社会保障重要法规译介》:
第18条(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指定及业务等)
①法第30条第3款规定的信息保护责任人,由保障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此时,准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令》第32条第2款的规定。
②根据第1款规定,保障机关的负责人指定信息保护责任人或变更指定的,应当及时通报给保健福祉部长官。
③根据第1款规定,被指定的信息保护责任人应当实施下列工作:
1.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处理负责业务的执行时,对有权查阅社会保障并进行指定和管理的工作;
2.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利用过程中,为防止社会保障信息侵害等行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3.第2款规定的检查结果出现的特殊事项及其应对处理结果应当向保健福祉部长官通报;
4.指导职员利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工作。
④除第1-3款规定的事项外,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指定及业务的事项,由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
第19条(支援对象的保护所需的信息)
①法第34条但书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支援对象的保护所需的社会保障信息”,是指下列信息:
1.社会保障给付受益人及其扶养义务人的信息;
2.社会保障给付终止后再受领时,有必要考虑的社会保障给付受领履历的信息;
3.从社会福祉设施退所以后,再受领社会保障给付或再人所社会福祉设施时,有必要考虑的社会福祉设施的人所履历的信息;
4.社会福祉设施从事者及代表人信息;
5.作为残疾人、见义勇为死伤者、在俄罗斯的韩国人等登记在保障机关的个人信息,对相关社会保障给付的支付所必需的信息;
6.与第1-5项规定的资料保存对象符合家族关系,以及共同受领社会保障给付的人的信息。
②第1款信息的具体标准及类型,由保健福祉部长官规定并公示。
第20条(地区社会保障计划的制定程序及提交时期)
①根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执事、特别自治道执事(以下简称“市、道执事”)及市长(包括《为设置济州特别自治道及造成国际自由都市的特别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市长)、郡守、区厅长(是指自治区的区厅长),应当综合考虑法第35条第7款规定的地区社会保障调查结果和相应区域所需的事业内容,制定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以下简称“市、道”)及市(包括《为设置济州特别自治道及造成国际自由都市的特别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市)、郡、区(是指自治区)的地区社会保障计划。
②特别自治市市长及市长、郡守、区厅长,应当对地区社会保障计划案的主要内容,进行20日以上的公告,并听取地区居民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制定特别自治市及市、郡、区的地区社会保障计划。
③市长、郡守、区厅长,对经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地区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审议和对相应市、郡、区议会的报告(报告的情形,《为设置济州特别自治道及造成国际自由都市的特别法》规定的行政市长除外),所确定的市、区、郡地区社会保障计划,应当把其在实施年度的前年度9月30日前,对该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当在实施年度的前年度11月30日前,分别提交给市、道执事。
④市、道执事,对经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的市、道社会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审议和相应市、道议会的报告,所确定的市、道地区社会保障计划,应当把其在实施年度的前年度11月30日前,对其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在其实施年度的1月31日前,分别提交给保健福祉部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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