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理论与实践》:
一、行文规则
公文行文规则是指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行文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公文传递方向的正确性,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从而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公文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党政机关的行文方式主要有逐级行文(最常见的行文方式)、越级行文(上级不作为、上级直接指定下级向自己行文等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越级行文)、多级行文(为了加快公文传递)、直接行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行文时采用,如函的发送)等。
(3)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工作,通常情况下只需要发送给市政府即可,若有需要可以让其他机关了解,不可以给区政府的下级发送。
②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如区教育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区政府和市教育局都是其上级,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但重大事项应经过区政府同意才可以发送,但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关于本辖区教学的事)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即可,无需再发送给区政府。
③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如区政府需要请示大额的专项资金,但其上级市政府无权批复,需要得到省级政府的批准,这时就需要逐级行文,即由市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将区政府的请示向省政府发送该公文,此时市政府需要在该请示上注明倾向意见后才可向上报送,不得原文转报。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给上级(省政府)提供参考性建议,提高行政效率。
④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如区教育局想要扩招教师(该事项由市教育局主管),同时还需要专项资金(该事项由区政府主管),假如把两件事都写在一份公文上,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发送给市教育局后,市教育局若批准该份公文则属于越权,若不批准则属于不作为,因此,请示必须一文一事。
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如区政府以机关的名义给市长发送公文,必须是市长直接交办的事项才可以这样做,除此之外不得以本机关的名义发给上级机关负责人或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发送给上级机关。发送公文原则上做到机关发给机关,公事公办。
⑥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如区公安局有两个领导机关,即市公安局和区政府,在给上级机关发送公文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必要时才需要另一个上级机关了解公文所涉及的事项,即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也即是说哪一个机关办理该公文涉及的事项,就直接下发给该机关,如果需要其他机关了解该公文事项的抄送其他机关即可。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上级能够掌握和清楚地了解下级的工作,不至于在重要问题上出错。
②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政府的其他部门可以向下级政府行文,但不得发指令性要求,是因为本级政府的部门与下级政府是同一级的,因此是不可以发指令性要求的。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③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如省公安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则可以向市公安局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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