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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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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物权纠纷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集成丛书)
0.00     定价 ¥ 21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29736
  •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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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汇集十年精华 展现裁判思维 促进适法统一

根据最新的案由规定进行编排,细分栏目,快速查询

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提炼裁判规则,分析法律适用方法

实务性:一本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司法实务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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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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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包含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案例,在内容上有以下特色:一是突出裁判规则价值。以历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采用的物权、土地纠纷案例为精选基础,优中选优,提供给读者十余年积累的多类型、多视角的疑难新型典型性案例,概览人民法院的类型化裁判规则。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理念,丛书分卷细化,每卷根据最新的案由、法律适用问题分类编排案例,以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案件焦点的核心内容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三是注重案例分析的实用性。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原“法官后语”进行完善,高度提炼案例对理解和适用新法新规的参考价值,为新型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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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001亲属之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时不动产权属认定

——尹某才诉陈某风等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7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尹某才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风、尹某华、尹某荣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尹某良,尹某良于2017年4月9日死亡。尹某良与陈某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尹某荣、次女尹某华、长子尹甲、次子尹某才;尹某良的父亲母亲和尹甲都已经病故。尹某才于2012年5月9日、2013年4月1日先后向尹某华的账户转入30万元、23万元。尹某华于2013年3月18日向尹某良账户转入53.5万元。次日,尹某良将53万元转给装饰地产公司。尹某才自述2012年因尹某华向其借钱,其给付尹某华30万元。在2013年尹某良购买房屋时,尹某才和尹某华达成合意,由尹某华直接向尹某良支付房款以抵顶借款,并视为由尹某才出资。尹某华同意尹某才的上述陈述。

【案件焦点】

尹某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父亲尹某良名下,在尹某良其他继承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尹某才享有房屋所有权。

【法院裁判要旨】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尹某良于2013年3月购买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尹某良。尹某才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尹某良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达成了合意,由尹某才享有所有权。尹某良育有多位子女,尹某才如确需借名买房,有条件更有必要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对于无约定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尹某才承担;且尹某才和尹某良系父子关系,尹某才资助尹某良购房符合常理,故对于尹某才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请,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尹某才的诉讼请求.

尹某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才主张尹某良购房款项均来自尹某才,但支付购房款尚不能证明尹某才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尹某良,尹某才系尹某良次子,尹某才主张其借尹某良之名买房,但未能提供其与尹某良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协议。尹某才主张买房时全家人已达成口头协议,认可房屋权属归尹某才所有,但尹某才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尹某荣对此不予认可,尹某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尹某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原则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确定物权人。实践中存在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应根据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存在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办理更正登记,即不动产物权人或者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的而进行更正的登记。实践中,借名买房情形时有发生,因房屋价值较大,被借名人否认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并拒绝日后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案件大量存在。双方对于所有权的归属存在权属争议,应当提起诉讼,对购房出资人和登记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注重维护物权公示原则。首先,应当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协议,在存在有效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其次,应对购房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审查,通过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手续的办理等,确定实际购房人。再次,要全面审查出资情况,一般情况下,实际所有权人交纳首付款并实际偿还贷款。同时,要审查案涉不动产的实际控制情况,即占有使用情况,所有权的确认更为倾向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主体。最后,结合双方的关系,审查借名买房是否具备合理原因、有无条件达成代持协议、未达成代持协议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对所有权进行判断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编写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张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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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物权保护纠纷

(一)物权确认纠纷

001亲属之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时不动产权属认定

——尹某才诉陈某风等所有权确认案

002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享有特殊财产权 

——周某媛诉某中学等所有权案

……

(二)返还原物纠纷

044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及处分行为效力 

——李某莲等诉庞某娜、吴某花返还原物案

045预告登记不保障预告登记人物权变动请求权之外其他请求权的实现 

——曹某一诉某银行返还原物案

……

(三)排除妨害纠纷

(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二、所有权纠纷

(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三)业主撤销权纠纷

(四)相邻关系纠纷

(五)共有纠纷

三、用益物权纠纷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二)居住权纠纷

四、担保物权纠纷

五、占有保护纠纷

六、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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