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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工业交通行政法
0.00     定价 ¥ 45.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29507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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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力求全方面地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工业交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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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二级)、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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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工业交通行政法》编选、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65)工业交通行政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做适当的技术性分类。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工业交通行政法》力求全方面地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工业交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内容,以期全面、客观地呈现当时我国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是如何设计运行的,体现了何种时代特征,以及是如何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的工业交通行政法治体系的。通过重现当时的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为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法律制度研究提供较为详实的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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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工业交通行政法》:
  第八条 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该由企业行政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调查小组(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尽速进行调查,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负责人的处分意见,并且按照本规程附件二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厂长、工会基层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参加调查的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该将调查报告书副本及时转报上级。
  企业中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后,除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外,还要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编制“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
  第九条 在伤亡事故的情况查清以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负责人的处分不能取得最后一致的意见的时候,劳动部门应该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厂矿领导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在伤亡事故已经报告后,如果有负伤人员死亡,厂长应该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补报。
  第十一条 厂长应该保证实现“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9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14项所提出的改进措施。
  在改进措施完成期限届满后,厂长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应该检查完成情况,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10项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15项并且盖章。
  第十二条 在负伤的人伤愈恢复工作、确定为残废或者因伤死亡的时候,厂长应该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第11项并且盖章。
  第十三条 企业行政应该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工人职员连续丧失劳动能力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按照本规程附件三编制“工人职员负伤事故季报表”,连同季度伤亡情况的文字说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且送工会基层委员会。如果在报告季度内没有连续丧失劳动能力超过三个工作日的负伤事故发生,以前季度发生的负伤事故在本季度内也没有结束,就应该填写季报表的表头和职工人数栏,分别报送。
  第十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根据“工人职员负伤事故季报表”编制综合季报,连同季度伤亡情况的文字说明,按照系统逐级上报,并且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综合季报和文字说明,应该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负伤事故季报表和综合季报应该按照生产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分别编制。
  第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该将死亡事故按照本规程附件四编制“工人职员死亡事故月报表”,逐级上报,并且分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进行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实行监督检查。
  企业行政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多人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负责人的处分,要取得当地劳动部门或者上级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有权监督企业对本规程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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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工业行政法篇

1.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0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003

3. 政务院对“国营企业”等名称用法的规定/010

4. 地质部接受群众报矿暂行办法/011

5. 国务院关于提取企业奖励基金的工资总额范围的规定/013

6. 国营企业1954年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办法/015

7. 国务院关于试行轻工业计划产品分工管理办法的通知/017

8.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027

9. 电力工业部所属生产企业单位的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030

10.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036

11.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043

12.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057

13. 电力工业无事故奖励条例/061

14. 财政部关于1956年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和使用的规定/064

15. 国营水产企业利润解交办法/066

16. 财政部关于1957年建筑安装企业迁移费的补充规定/068

17. 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069

18. 渔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074

19. 橡胶业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079

20. 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081

21.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087

22. 化学工业部关于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的八项暂行规定/090

23.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卫生部、劳动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补充规定(草案)/096

24. 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卫生部、劳动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商业部、铁道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农药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101

25.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105

26.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生产费用要素、产品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几项规定/108

27. 轻工业建设设计文件审批办法/114

28. 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116

29.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办法/120

30.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124

31. 发明奖励条例/128

32.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32

 

交通行政法篇

壹 交通法规

1. 实施安全负责制暂行办法/138

2.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暂行组织规程/140

3. 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44

4. 养护公路暂行办法/150

5. 华东区修建公路征用土地暂行办法/152

6.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民工整修公路的暂行规定/154

7. 轮船业管理暂行规则/15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63

9. 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166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68

11. 石油合理运输办法/170

12. 木材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办法/172

13. 原盐合理运输办法/175

14. 煤炭合理运输办法/177

15. 铁矿石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办法/179

16. 水泥合理运输办法/181

17. 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关于城市交通规则的补充规定(草案)/184

18. 交通部直属企业轮船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188

19. 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草案)/194

20. 海损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6

21. 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200

22. 交通部关于船员制服的规定/202

23. 机动车管理办法/206

24. 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颁发实施“机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14

25.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216

26. 公路交通规则/219

27. 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229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231

贰 邮政法规

1.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邮电企业预算拨款办法/233

2. 邮电部任免邮电工作人员办法/23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239

叁 出入境法规

1. 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240

2. 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243

3. 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245

4. 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247

5. 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249

6. 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51

7. 海关对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优待办法/258

8. 海关对来往香港或澳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60

9. 海关对进出口礼品放行办法/264

10. 海关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监管办法/266

11. 海关检查揭发进出口货运事故办法/271

12.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73

13. 海关对铁路进出国境列车和所载货物、行李、包裹监管办法/277

14. 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282

15.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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