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社会行政法
0.00     定价 ¥ 45.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52162948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12-01
收藏
编辑推荐

本书力求全方面地呈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社会行政方面的法律制度内容

展开
作者简介

关保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二级)、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究中心主任。

展开
内容介绍
  《行政法史料汇编》系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重点学科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学科先后被立项为上海市重点学科(20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09)、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2010)等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学科凝练了三个建设方向,分别为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部门行政法、公共政策与行政法治。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与应用方向中的“行政法史”为颇具特色的学科建设内容。上海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科组成员在行政法专题史、断代史、国别史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已出版的著作涵盖了行政法制史、行政法思想史、行政法认识史、行政法奠基史等一系列重要的理论成果。
  “史料汇编”系列的整理和出版是为理论研究所做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又使一些散见的法律文献整体再现。该汇编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其一,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行政法组织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些较为珍贵的历史文献。并通过体系化的梳理工作,使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结构,从效力层级到历史沿革,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从而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其二,与我校以前编著的《陕甘宁边区行政法概论》《行政组织法史料汇编与点评:1950-1960》等史料汇编丛书衔接,系统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法规、陕甘宁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的渊源和实践基础等,为探索研究我国早期行政法提供一套完整、成体系的行政法制度史料,为读者直观地呈现我国各个行政领域内的行政法建设经历和各种制度创新过程。
  本丛书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为基础,编选、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49-1965)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并做适当的技术性分类。
展开
精彩书摘
  我们国家的文化事业大部分是地方性的事业,文化部直属的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大部分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必须由地方政府机构加强对它们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才能把它们真正办好。但是过去文化部对于分散在北京以外各地的直属的和地方性的文化事业和企业,往往不通过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垂直的领导和管理,而这些事业和企业单位也有不尊重地方政府领导,遇事直接请示报告文化部的现象。这就妨碍了地方政府机构对于这些事业和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使这些事业和企业不能很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当地的政治斗争和中心工作,并受到当地党政领导机关的严格监督。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对于文化事业领导管理上的分工,加强地方人民委员会在中央的统一方针和统一计划下对当地文化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以便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展和提高各地文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地方文化事业和文化工作一律由地方人民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文化部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加以指导和检查。地方文化事业计划由各地地方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所发的控制数字和当地具体情况制订,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文化部审核、汇总和批准。地方文化事业和文化工作的财务预算,由地方人民委员会编制,列入地方预算,并且监督它们的执行。各项文化事业的全国性的统一的标准和制度,由中央制订。地方人民委员会可根据中央的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对地方文化事业因地制宜地制订地方性的标准和制度。如果中央还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和制度,而地方又有可能和必要制订地方性的标准和制度时,地方人民委员会可自行制订,报文化部备查。
  二、原为文化部直属的文化事业和企业,今后除一部分应该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一部分应该划归地方人民委员会管理;划归地方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应该在本年内作好准备工作,于1956年1月起妥善地进行交接,防止发生混乱现象。
  文化部和地方政府机构对于各项文化事业和企业的领导管理分工如下:
  (一)关于中国电影发行公司省、市分支机构
  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是全国性的统一经营的企业,直属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领导和管理。但是为了加强地方文化行政机关对地方电影发行工作的领导,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在各省、市的分支机构,今后应同时受省、市文化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对各地电影发行分支机构主管下列事项:
  (1)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拟定电影发行业务的方针;规定全国性统一的发行工作制度,审核、汇总和批准已经省、市文化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的各地分支机构的业务方针和年度、季度业务计划;
  (2)调度和分配影片节目、拷贝,供应宣传资料;
  (3)统一布置电影周以及有关配合全国性政治运动的节目的映出计划;
  (4)统一掌管全国电影发行财务收支,规定片租和分账成数。
  地方文化行政机关对各地电影发行分支机构主管下列事项:
  (1)审核本省、市电影发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方针和年度、季度计划,并且在电影发行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最后批准后,指导和监督它们的执行;
  (2)审核和批准本省、市排片计划,并且监督它们的执行;
  (3)审定本省、市电影发行分支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分支机构报总公司;管理当地分支机构的政治工作和干部工作;负责省、市公司(办事处)干部的任免、教育、升降、奖惩和鉴定,但是省、市公司(办事处)经理(主任)的调动任免,必须商得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的同意;
  (4)监督本省、市电影发行机构的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
  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所有给省、市电影发行分支机构的指示、决定和计划,都应该抄送地方文化行政机关。其中重要的指示、决定和计划必须由地方文化行政机关监督执行的,由文化部发给地方文化行政机关,同时抄致电影发行分支机构,或者由地方文化行政机关转致电影发行分支机构。各省、市电影发行分支机构的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等,应该同时报送当地文化行政机关和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其中属于中国电影发行公司主管的事项,应该主送中国电影发行公司;属于地方文化行政机关主管的事项,应该主送地方文化行政机关。各地文化行政机关发给所属省、市电影发行分支机构的重要指示,应该抄送中国电影发行公司总公司。
展开
目录

文化教育行政法篇

1. 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002

2. 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004

3. 政务院为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令/007

4. 政务院征集革命文物令/009

5. 各级职工业余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011

6.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014

7. 专科学校暂行规程/019

8. 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023

9. 中等专业学校章程/025

10. 高等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停办的规定/034

11. 教育部关于中学和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036

12.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041

13. 国务院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043

14. 文化部关于文化行政部门所属文化事业领导关系的规定/045

15. 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妥善处理复员建设军人复学问题的规定/052

16. 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055

17. 高等教育部关于执行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058

18. 教育部关于评奖扫除文盲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学员、先进

单位的暂行办法/062

19. 师范学校规程/064

20. 1956年高等学校招收副博士研究生暂行办法/076

21. 文化部关于国营电影院、放映队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一般补充规定/080

22.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1957年暑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几项原则规定/082

23. 全国图书协调方案/085

24. 高等教育部关于1957年高等学校招收四年制研究生的规定/092

25. 财政部关于中央各部所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展“三勤”后在财务管理上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096

26.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8年招考新生的规定/098

27.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103

28. 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106

29. 国务院关于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劳动和生活安排的规定/108

3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试验改革学制的规定/112

31.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的补充、培养和调配问题的规定/114

32. 教育部关于1959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116

33.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1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练员等级制度/123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等级制度/127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等级制度/131

37. 各项运动全国最高纪录审查及奖励制度/135

 

科技行政法篇

1.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40

2. 中国科学院扶助国内各重要专门学会研究会等刊行科学期刊办法/144

3.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47

4. 中华全国总工会对《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153

5. 国务院对执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8

6.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163

7.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65

 

卫生行政法篇

1. 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172

2. 种痘暂行办法/179

3.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181

4. 医师暂行条例/184

5. 中医师暂行条例/188

6. 工业卫生工作委员会组织办法/192

7. 传染病管理办法/193

8.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抽调医务人员支援其他部门或参加临时任务期间所需经费处理原则的规定/197

9.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

10. 解剖尸体规则/200

11. 卫生部关于中药材自由市场的领导与管理问题的几项规定/204

12. 卫生部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上的几项规定/20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215

14. 卫生部关于发布全国沙眼防治规划的通知/216

15. 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226

16.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228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温馨提示:请使用浙江图书馆的读者帐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