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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出版时间 :
私法历史引论
0.00     定价 ¥ 58.00
浙江图书馆
  • ISBN:
    9787300313351
  • 作      者:
    [比]R.C.范·卡内冈
  • 译      者:
    苏彦新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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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R.C.范·卡内冈,根特大学中世纪史和法律史荣誉教授,不列颠学会和美国中世纪史学会的通讯会员,并一直担任布鲁塞尔皇家科学院院长。其著作包括:《法官、立法者与教授:欧洲法律史上的篇章》《私法历史引论》《西方宪法的历史导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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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的发展史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个复杂的因素就是现在所谓的西方世界的法律由两种相当不同的法系组成,它们是英国的普通法系和欧洲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义称作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两种同起源于欧洲的法律体系是怎样产生并经历了怎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又是如何总能保持各自特性的,是《私法历史引论》将要论及的一个主题。
  《私法历史引论》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并尝试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脉络进行编排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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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法律的发展史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个复杂的因素就是现在所谓的西方世界的法律由两种相当不同的法系组成,它们是英国的普通法系和欧洲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义称作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两种同起源于欧洲的法律体系是怎样产生并经历了怎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又是如何总能保持各自特性的,是本书将要论及的一个主题。
  本书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并尝试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脉络进行编排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结构。
  ——R.C.范·卡内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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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私法是关于作为独立个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人们希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是融洽的,否则法院便会介于其间和平且权威地解决人们之间的纷争。既然有这样详尽并且普遍适用的法律调整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这样的法律是何时以及怎样被创造出来的?如果我们全都碰巧生活在同一部民法典(例如拿破仑构思并主持下编纂的这部法典)的统治下,那么答案可能会非常简单。不幸的是,法律的发展史并不如人们想象中那么简单:一个复杂的因素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西方世界的法律由两种相当不同的法系组成,它们是英国的普通法系和欧洲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作古罗马——日耳曼法系。这两种同起源于欧洲的法律体系是怎样产生、并经历了怎样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又是如何总能保持各自特性的,便是这本书将要论及的一个主题。在这本书中,大陆法系的法律家(lawyer)不仅能从他们本国的法律传统中学习到一些知识,而且还能了解到英吉利海峡对面的英国法律中的(即普通法系)一些情况,反之亦然。如果某一天英国的法官和大陆法系的同僚一同供职于欧洲的法院,这将会是极其可喜的。国家法律史的资料是很容易得到的,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研究工作也同样如此。当然,我的这本书主要是根据对以上三者的研究。但我这些研究仍然是少见的,它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并尝试对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历史脉络进行编排并尽量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结构。这本著作或许对对现有研究有一点推进。它是我在根特大学法学院的授课以及1984—1985学年在剑桥大学访问期间的一个成果。
这部小书的时间跨度涵盖了从第六世纪到第二十世纪这一时期,它并非为了对私法的本质做出分析,而仅仅是一部外部史。[ 外部史即科学史的“外史”,是指社会等因素对科学发展影响的历史。“外史论”(externalism)强调科学史研究应更加关注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宗教、军事等环境对科学发展的影响,认为这些环境影响了科学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在研究科学史时,把科学的发展置于更复杂的背景中。参见刘兵:《克丽奥眼中的科学》,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译者注]这本书阐明了历史上有那些伟大的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官,谁塑造了这样一部外部史以及他们竭力想设计出什么样的法律文本。本书中,法律规范本身仅仅被偶尔地论及,这样做是为了举例说明那些影响事件过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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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当代私法的起源1789年—1807年

第一节1804年《法国民法典》:新时代的开启与
旧时代的结束
第二节民法典在欧洲
第三节习惯法及其继受
第四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
第五节《法国民法典》:古代与近代
第六节《法国民法典》的精神
第七节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
第八节法典编纂的成就
第九节对法典编纂的反对

第二章 前情:中世纪早期500年—1100年

第一节这一时期的特征
第二节罗马法
第三节日耳曼法
第四节封建法
第五节立法概要
第六节立法:法令汇编
第七节法学
第八节评价

第三章 欧洲和罗马—日耳曼法1100年—1750年

第一节这一时期的特征
第二节公元1500年前后:这一时期的延续性
第三节法律的发展:纲要
第四节习惯法
第五节欧洲共同法
第六节制定法
第七节判例法
第八节法院和程序
第九节各种因素
第十节评价

第四章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的启蒙运动、自然法与
近代法典

第一节特征
第二节启蒙运动
第三节自然法
第四节启蒙运动中的法典
第五节因素
第六节法院和程序
第七节启蒙运动中的英国法
第八节理性法的评价
第九节理性法与历史法学派

第五章 19世纪对民法典的解释和为法律的抗争

第一节法国
第二节比利时与荷兰
第三节德国
第四节保守的英国
第五节英国的革新

第六章 成文法、判例法与学术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制定法 法官与教授之间的竞争
第三节法律与民族精神

第七章 要素
第一节简介
第二节法律的变化
第三节思想和政治权力
第四节社会团体和私法
第五节智识与道德风气
第六节最后的考量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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