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
(二)律师学学科建设的不足
律师学学科建设就是要确定律师学学科的发展方向,完善学科组织,培养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基地,构建律师学理论体系。律师学学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提升律师学学科水平,通过制度创新将律师学理论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推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当前,我国律师学在以下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1.没有专门的研究队伍。目前,就全国的情况而言,关于律师学的研究力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二是律师实务界的有识之士。前者因科研成果评价、研究机构设置、研究生专业招生等方面的原因,一般只在自己主学科之外对律师学研究给予一些关注,并没有将律师学作为自己教学或研究的主要领域,专门研究律师学或者长期高度关注律师学的学者很少。后者一般侧重于律师实务的研究,研究力量比较分散,其成果也缺乏系统性。可见,没有或者缺乏专门的律师学研究队伍这一现实,不仅影响了律师学学科的研究数量,也影响了律师学研究成果的质量,已经严重制约了律师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2.对特有范畴研究不充分。特有范畴是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的,对于该学科本身而言,这些特有范畴往往构成本学科的基本范畴,成为该学科的基础。律师学学科也不例外。而律师学学科建设还没有形成独特的范畴体系。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律师的理论研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出现了一批有关著作和教材,虽然有些著述也对“律师职业属性”和“律师职业道德”等范畴进行了探讨,但是,从整体来看,多数成果基本上停留在对律师法、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的研究上,对律师学学科特有范畴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未能形成律师学特有的范畴体系。
3.课程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是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播,而忽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这种现象和弊端早已被法学界所认知,但是,在法学教育方面并没有多大改观,表现之一就是实践性课程设置很少。学生对于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务的学习通常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在学习刑法学、民法学等实体法和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过程中学习一些零星的、不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二是在作为考察课的司法制度课程中附带性地学习一些律师业务。第一种学习方式,学生能否学习到律师的思维方式与教授该课程的教师本人的经历有很大关系;第二种学习方式,受课时限制的影响,学生能够学到的内容是很有限的。
三、律师学研究对象
(一)不同意义上律师学研究对象
学科研究对象是决定一门学科能否独立以及该学科属性的关键要素。律师学研究对象对律师学而言同样十分重要。率先创立我国律师学的徐静村教授认为,律师学应是一门以研究律师职业活动为中心的,以研究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进行服务为内容的职业法学学科。由于律师活动范围广阔,律师需要具备的学识除法学之外,还必须在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史学、科学技术以及文化知识等方面有相当的造诣,所以,确定这门学科的概念,应当从比较广阔的视界上加以考虑;同时,也应考虑到在律师学刚起步的时候读者的接受程度。因此,律师学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上,律师学是关于律师这一社会分工产生、发展、存在条件及其功能的科学。狭义上,律师学是以律师制度、律师事务、律师道德、律师艺术和律师作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广义概念对于律师学内容的概括比较准确和科学,以此来界定律师学,有利于为这门学科的发展创造比较广阔的前景。例如,可以开阔律师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如律师的起源及其发展沿革,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法规及与外国律师制度、律师法规的比较,我国律师的业务活动及与外国律师业务活动的比较,我国律师的社会功能及与外国律师作用的比较,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前景及我国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的各种问题,诸如活动原则、素质培养、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艺术技巧等,都可以纳入研究的范围。
(二)律师学研究对象的探讨
当前,不少人认为,律师学是研究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的学科,以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为研究对象,包括有关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律师实务中的问题与经验,古今中外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此外,有人认为,还应将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纳入律师学的研究范畴。律师职业是一种具有高度自治及独立的职业,这就需要有完善及健全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对其职业活动进行调整。有关律师职业的研究,有人认为,应当包括对律师职业的属性、功能、价值的研究,不仅要回答律师是什么,还要回答律师职业与其他法律职业在性质、功能、价值、运行等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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