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龙头企业的中坚作用,完善同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关系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居于首位。因此,发挥好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举足轻重。龙头企业的中坚作用,更应引起重视。要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成为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排头兵,发挥农业创新驱动能力的生力军作用。将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同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有机结合起来,增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普通农户发展的引领带动功能。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
就总体而言,相对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多数龙头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大、发展理念先进、对外联系网络发达、跨产业链特征最为显著,且经济实力、资本运作能力较强,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最具活力、最具规模化创新能力和产业链运作能力的经营主体,也是最有可能引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前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的经验来看,通过引导龙头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其成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治理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龙头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可以主动作为,通过激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意识,更好地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协同、互惠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建设中,要把鼓励龙头企业发挥领军作用作为重要导向。
就总体而言,龙头企业虽然具有较强的领军能力和较广的辐射带动能力,但其作用往往更多地具有外源性和表面化的特点,交易成本较高。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同农户之间的亲和力较强,对农户的组织动员和榜样示范作用往往更为直接和深刻。基于业缘、地缘、甚至亲缘联系和更为紧密、长期的“相互作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同农户或社区关系上,往往更容易表现出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但前述龙头企业的优势,往往正是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劣势。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增强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提升带动能力,作为未来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格局。
(二)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
龙头企业也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都面临规模小、层次低.、功能弱、经营分散、同质性强等问题。因此,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之间和相互之间加强联合合作,将有利于促进其分类发展、分层发展和鼓励其优势互补、各展其长、完善竞合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提升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整体效能,更好地激发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之间的网络链接关系,增强对“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乘数效应。
顺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按照推进农业服务规模化、标准化、品质化发展的方向,加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政策的重要方向,也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内容。这有利于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更好地克服自身“解决不了”“解决不好”或“难以经济合理解决”的问题。为此更要引导龙头企业加强面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甚至龙头企业的服务体系建设。
近年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发展,为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发挥领航者和组织者的作用提供了舞台,也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开拓了渠道,对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委已经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要在加强典型示范和经验宣传的基础上,促进相关政策更好地落到实处,引导财政金融更好地向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和农业生产托管倾斜。
三、龙头企业增强功能作用的新趋势
近年来,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龙头企业已经成为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如果引导得当,在上述过程中,龙头企业作为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作为重要组织者的作用也会迅速突显,甚至可以成为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发展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的主动探索者。近年来,安徽、河北、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宁夏)等地迅速崛起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实践,已经对此提供了生动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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